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仍然是超额累进税率体制下,个人所得增长到一定程度时,由于适用较高的税率,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税后可支配资金会逐步减少。如果能够转化个人所得累计,将工资薪金换为其他形式的收入,从而使用较低的个税税率,可少缴个人所得税。现在很多企业将支付员工的工资、薪金转化为提供员工住宿、报销差旅费或者提供差旅津贴等,使职工的纯收入没有下降,既控制了企业的成本,又使员工获得更大的收入效用,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实现了双赢。
3.分拆所得或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
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所得税,很多收入项目按次计算应纳税额,而且每次取得收入时,可扣除一次费用再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额一定的情况下,多次取得收入时,可扣除的费用金额就会增加,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相应减少。该种方法比较简单,容易操作,也常被采用。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收减免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目的是调节收入差距,平衡居民收入水平。所以,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包括减免税收政策和税前扣除标准等。我国地域广阔,发展条件不同,各个地区的优惠政策也有很大的差异,通过选择取得收入来源地区也可以收到很好的减税效果。同时,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时效性,有的条款甚至只有一年的有效时间,但优惠程度很诱人。纳税人可以充分关注政策的即时变化,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尽可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额。但此方法局限性也比较强,受多重政策的限制和综合影响。纳税人通常需要在成本和节税利益之间做出取舍。
(四)延迟纳税义务的发生,争取货币时间价值
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规定了纳税期限,允许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任意选择时机缴纳税款。纳税期的递延,有利于纳税人的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可以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情况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三、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运用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担任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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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5%的七级累进税率,当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行适应的税额。这时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率,减少税负,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保证纳税人合法收益。 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工资、薪金福利化纳税筹划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进入高收入行列,但是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数额的提高也意味着上缴税款的比重增加。由于目前税法对个人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所得没有具体的征税管理办法,通过减少名义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使纳税人在工资实际水平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承担最小的税负。个人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将纳税人的现金工资转为提供福利,如由单位提供免费的餐饮、单位提供假期旅游津贴、由企业提供车辆供个人免费使用、由企业提供医疗福利等,以抵减自己工资、薪金的现金收入。通过调整,职工名义上的工薪虽减少了,但能够享受到的收入效用并没有减少。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就享受到了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2.工资、薪金分摊筹划法
税法规定,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35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的税率,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某纳税人2011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4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12000元,那么,按照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4000—3500)元*3%=150元 奖金部分应纳税额=12000元*25%—1005元=1995元 12月份该纳税人共应纳税=(150+1995)元=2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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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该纳税人还应缴纳150元*2=3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共应纳税2145元+300元=2445元
如果该纳税人与公司老板商议,将年终奖金分三次下发,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4000元,12月的4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儿发放,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2月份的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150元,12月份的奖金部分应纳税额=4000元*10%—105元=295元
1、2月份各月应纳税额=(4000+4000—3500)元*10%—105元=345元,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共应纳税(150+295+345*2)元=1135元。
由此可见,该纳税人采用分摊筹划法可减少纳税(2445—1135)元=1310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等劳务所得。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过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1.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制,具有税目多、税率不等以及分别纳税三个主要特征,同样一笔收入若被归为不同的税目,则其税负也将有所不同,在这一方面表现最突出的是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因为当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时,个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反之则为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偏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5]。
(1)当工资、薪金较高,使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薪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例:朱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12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收入为625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62500-3500)元=59000元 应纳税额=(59000*35%—5505)元=15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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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62500元*(1—20%)=50000元 应纳税额=50000元*25%—2000元=10500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4645元。
(2)当工薪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较低时,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更能节省税收。
例:王先生2012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3000元。并同时兼职为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4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王先生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3000元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3500元,不用纳税,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应纳税额为:
(4000—800)元*20%=640元
如果王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3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3000+4000—3500)元*10%—105元=245元
可见,如果王先生与A企业建立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其每月可节税640—245=395元。
2.支付次数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每一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偏高,而在另一个时期收入偏低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导致在收入较高时适用较高的税率,收入较低时适用较低税率,造成总体税负较高。这时纳税人可以和劳务报酬的支付人商议,把本该几个月支付的劳务报酬在一年内平均支付,从而使用较低的税率,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6]。
例:张某为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三个月,年底三个月每月可能会得到30000元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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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发放工资,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30000元*(1—20%)*30%—2000元=5200元 总应纳税额=5200元*3=15600元
如果张某和该会计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平均支付,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 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7500元*(1—20%)*20%=1200元 总应纳税额=1200元*12=14400元
由此可见,在将数月的工资分摊后可减少纳税15600元—14400元=1200元。
(三)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1.系列丛书筹划法
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别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纳税人可以在不影响销量和学术价值的前提下将一本书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但是,这种发行方式最好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000元,即利用扣除费用的临界点,当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例如:某税务专家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工作,准备出版一本有关于纳税筹划的著作,预计稿酬所得12000元。
如果该纳税人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12000*(1—20%)*20%*(1—30%)=1344元;
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该纳税人以4本出版一套系列丛书,则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下:
每本稿酬=12000元/4=3000元,每本应纳税额=(3000—800)元*20%*(1—30%)=308元,总应纳税额=308元*4=1232元
由此可见,该税务专家采用系列丛书的方法可以节省税款112元[7]。 2.再版筹划法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形式在两处或者两次以上出版同一作品,可以分别将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分次再版所得单独计税。因此,当作品市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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