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0-1
延迟的时间(周) 1—2 3—4 5及5以上 延交货物或工期延误每周的索赔率(%) 0.3 0.5 0.8 延迟时间不够一周但超过三天则按一周计算。
10.8.2 上述索赔款的支付并不解除乙方继续交付其余货物的责任和其它合同责任。
10.9 在合同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安装过程中,若发生下列事件,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相应的索赔。
10.9.1 乙方应按照甲方、设计院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合同设备的各项设计工作,并保证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装配和现场安装调试工期。若乙方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0.9.2 乙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安装过程中,应对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安装的正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及安装质量负责,若由于乙方的设备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造成甲方工程施工延误,甲方将按本合同10.8项对乙方进行索赔。
10.9.3 乙方在设备设计、制造及安装过程中,若发现甲方或设计院提供的技术数据或技术要求存在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院,通过各方协商对出现问题的数据或要求进行修改。
10.10 在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及安装阶段,若发生或发现下列事件,乙方应承担相
应责任。
10.10.1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合同设备的部分或全部制造及安装转包给其他不属于乙方的其他供货商和施工单位,如有必要,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10.10.2 对需要在制造厂内组装的合同设备,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组装测试。乙方对这部分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转,其性能检测结果要作详细记录。对任何功能上的缺陷以及消除这些缺陷的记录也应包含在检测报告中。若检测结果与技术文件的要求之间出现偏差,应由甲方和设计院进行确认,甲方将拒绝接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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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技术要求的合同设备。在发生这样的问题时,乙方应尽快给予处理以达到所有要求,由此造成的甲方施工延误,甲方将按本合同10.8项对乙方进行索赔。若乙方未按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对需要进行组装测试的合同设备进行出厂前的测试工作,并且,无法向甲方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甲方将对乙方处以该合同设备总价的10%的罚款,同时,乙方将承担这部分合同设备的有关质量责任。
10.10.3 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人员及现场施工代表对部分或全部合同设备的制造工艺、安装工艺进行质量检查。甲方监督人员及现场施工代表有权对那些他们认为没有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工序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如果乙方对甲方监督人员及现场施工代表提出的合理的整改意见不采取实质性响应,并且没有针对问题进行实质性的整改措施,此时,甲方监督人员及现场施工代表有权对乙方所供合同设备及安装工程的质量进行否决,并拒绝签署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证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乙方承担。
10.10.4在甲方监督人员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监督过程中,若监督人员发现合同设备的制造质量不能满足有关图纸的技术要求,或与合同中的技术或数量规定不符,监督人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理、更换、重新加工,乙方应满足监督人员的要求。同时监督人员应协助乙方分析缺陷原因,找出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施工延误和其它损失将由乙方承担。
10.11 上述10.10项下的所有索赔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5%。
十一、技术诀窍和专利
11.1 如果乙方有需要声明的技术诀窍、专利和一般非专利技术秘密,应向甲方提出。
11.2 乙方负责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诀窍、专利和一般非专利技术秘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或商品名称。
11.3 乙方声明的技术诀窍或专利,应该包括和供货范围相关的技术诀窍或专利名称、专利号或专利应用号、许可证号、专利的批准时间、专利有效使用时间、申请专利国别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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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甲方承诺对乙方所提供的任何专利和一般非专利技术秘密、模型、设计商标、版权以及设备或设计有关的任何项目的知识产权,都不向第三方转让。但其技术资料必须向甲方详细提供。
11.5 在本章11.4的前提下,甲方有权长期使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诀窍、专利和一般非专利技术秘密,并且乙方要向甲方详细提供与所供技术诀窍、专利和一般非专利技术秘密相关的技术资料。
十二、合同争议处理
12.1 对于合同执行中出现的全部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在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三、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3.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 合同附件及技术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它们同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3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正式的信息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挂号寄发。 13.4 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未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无权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13.5 甲方和乙方双方履行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合同自动失效。 13.6 所有在合同签署前的双方口头或书面声明、资料、信件或其它文件,若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则在合同签署后作废。
13.7 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应对合同的内容及附件保密,除执行合同需要外不应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3.8 本合同用中文印刷体书写,一式捌份,甲方陆份,乙方贰份(如需要另增加)。 13.9 任何章节的全部或部分失效不影响剩余章节及相关协议的有效性。 13.10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面临破产,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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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3.12 本合同内容如有与第六章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有不一致之处,则以第六 章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中的内容为准。
十四、法定地址及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 期: 联 系 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账 号: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 期: 联 系 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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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说 明 项目名称:阳煤集团寿阳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信息化 1.2 合同名称:信息机房、生产视频图像传输及大堂LED显示设备 建设地点: 山西 晋中 寿阳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人:阳煤集团寿阳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3 1.4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嘉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1 招标内容:信息机房、生产视频图像传输及大堂LED显示设备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15天内 交货地点:山西 晋中 寿阳 投 标 报 价 投标报价为到本项目建设工地的合格价 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费(包括货物的质量检测费用和各种税金及保险费用),符合运输的包装费到交货地前的运输保管费,安装调试、检查及验收、试运行,售后服务,随机提供运行所需零件和易损件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投标文件 2.2 2.3 11.2 12、13 见“投标须知”第3项、第12项及第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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