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大约的最终装运时间表及合同号、货名、件数、总毛重、总数量、单件重量和尺寸(长×宽×高),及其它与装运有关的必要信息等。
5.5.2 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针对货物对温度、湿度和振动的特殊要求,应采取的防护措施说明。
5.5.3 对每件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超过12.5×2.7×3m的大件的包装示意图。 5.5.4 易燃危险品名称、特殊保护措施和事故处理办法的说明。
在收到乙方包含计划装运日期的最终装运时间表后,如需推迟交货,甲方应在10天内用传真通知乙方。
5.6 任何单体设备如需分解包装,该设备的分解包装资料应附上。具体应含下列内容:
5.6.1 分解设备的名称和图纸号。
5.6.2 分解设备和/或部件清单(包括:编号、数量和重量)。
5.7 在货物装车时,乙方随货物带送一套完整的装运单据(即清单、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出厂检验书各一份)给甲方接收负责人。
5.8 如果发现技术文件或货物因乙方原因丢失或短缺,甲方在确认后不迟于一个月内通知乙方。乙方负责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最短的时间内,免费补发丢失或短缺部分的技术文件或货物到甲方。
5.9 每批货物装运后24小时内,乙方将以传真通知甲方装运日期、货名、件数、重量和合同号。
5.10 在每批技术文件交寄后的24小时内,乙方将以传真的形式通知甲方,并附上
技术文件清单。甲方在收到上述总清单和确认清单并核查无误后14天内,应签字并返回乙方一份作为所有技术文件已交付和收到的证明。
5.11 在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到期之前,如因乙方原因而需更换合同设备,则乙方自费将这些合同设备运至交货地。如因甲方原因,乙方将把上述合同设备发运到交货地而由甲方承担费用。
5.12 对于甲方所需的提资文件,乙方将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内容寄给甲方。甲方收到这些提资文件后,将在24小时内用传真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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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对于乙方所需的提资文件,甲方将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内容寄给乙方。乙方收到这些提资文件后,将在24小时内用传真通知甲方。
六、包装及唛头
6.1 设备的包装均要坚固、牢靠、科学,满足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仓储时设备不受损。同时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要求,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破碎、防变形以及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设备经长途运输、倒运、装卸而无损、无蚀地安全到达现场。
包装设计应满足:
6.1.1 电器设备包装的承载能力不低于1吨/m2。 6.1.2 设备的外包装材料原则上采用木材。
6.2 包装或捆绑的散装件乙方应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附件名称及在装配图中的部位号和附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各项外,还应标上”备件”和”工具”字样。
6.3 乙方应用不脱落油漆以明显的印刷体中文将以下内容标注在货物的每个包装箱的表面上:
6.3.1 合同号: 6.3.2 装运唛头: 6.3.3 目的地: 6.3.4 收货人: 6.3.5 货物名称:
6.3.6 箱号:
6.3.7 净重/毛重(公斤或公吨) 6.3.8 吊运时重心标志
6.3.9 长×宽×高的尺寸(毫米)
6.4 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类别在包装箱上注明下列英文缩写字母及汉语名称: MI:代表机械设备 IN:代表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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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代表电器及自动化设备 SP:代表备件、磨损件
6.5 根据不同货物的特点和其对运输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标注”小心搬运”、”此面朝上”、”保持干燥”等字样,标注要符合国际贸易通用字样和图样。当二件以上不同货物装在同一包装箱时,应清楚地注明主要设备的货名和货号。
6.6 不单独打包的货物,应挂上金属或塑料标签,标明上述内容。对运输时的大件货物,应衬垫足够的枕木;对加工面要采取专门保护措施。
6.7 重量超过两吨的货物,应在货物的四个侧面标注重量、重心及吊装部位,标注应采用国际贸易通用的字样和图样,以便搬运和装卸。
6.8 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或提资文件应妥善包装,以适应长途运输,并要采取防潮、防雨保护,每包资料的外表都应注明合同号、收货人、终点站、装运站、毛重,每包资料内应附有文件清单一式三份。
6.9 如果由于乙方没包装好或没采取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或文件的损失或丢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费负责修理、更换、补发或赔偿。
6.10 在货物发货以前,所有货物需进行预安装和功能性运转测试,并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只有经过质量检验和测试并经双方认定合格,签字确认,取得合格证后的合同设备,才可发货。如乙方不经质量检验和测试,而且未经双方认定合格而发货,由此造成的施工延误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按照本合同文件第10.8条规定执行。
七、标准和检验
7.1 乙方将按现有的标准与规定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生产选材与验收测试。
7.2 所有乙方提供的设备将由乙方检查测试,并经生产方或乙方签署后提交质量证书与检测记录给甲方,这些文件可被视为本合同中所述的质保证明。包装前乙方所有由于设备检测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3 在合同生效后20天内,乙方提交生产进度网络计划和设备检验大纲给甲方。 7.4 由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的开箱检验将在甲方合同工厂工地进行。乙方有权派其代表自费去甲方现场一起参加开箱检验。甲方将在开箱检验前一周通知乙方具体日期并在检验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如在由双方代表进行的开箱检验过程中,发现短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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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或与本合同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不符合,双方要签署一份详细记录。如为乙方责任,则该记录将作为甲方的有效证据,以向乙方提出替换、修理或补充。
7.5 如非甲方原因,乙方代表不能参加开箱验收,甲方有权独自进行开箱检验。如甲方在开箱清点中发现问题,甲方应在七天内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员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设计、设计审查、设计联络
8.1 在不同的设计阶段,若因设计院需要乙方到其所在地或双方协商的地点参加设计审查会议,乙方应自费派遣有关技术人员前往,以便澄清各方在设计过程中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8.2 在设计过程中,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对合同设备的某些参数或性能指标进行修改,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在甲方确认并同意后,乙方的修改方可进行。乙方所进行的修改必须是在不能降低性能、技术等级、使用寿命、功率和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并且原则上不改变本招标文件第六章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规格、数量、型号和尺寸。乙方在修改完毕后,应及时把修改后的数据用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和设计院。
九、安装、调试、无负荷试车、负荷试车及验收考核
9.1在合同设备到达现场以及双方代表进行开箱检验后,乙方安装、调试、无负荷试车、负荷试车及验收考核。
9.2功能考核时间为从负荷168小时试运完成之日起6个月,功能考核合格,甲乙双方签订功能考核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合同设备功能考核验收证书的签字将视为甲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9.3 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而造成功能考核验收失败,乙方应在双方认可的时间内尽快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修改。设备修改后,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第六章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中的有关规定尽快重新进行功能考核验收,甲方将尽最大努力给予协助。
9.4合同设备的验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供合同设备的保证责任。
十、保证、索赔及罚款
10.1 乙方保证其供给甲方的合同设备是优质、全新、可靠的,设备质量能够保证正常和安全操作的需要,以及长期使用的要求,并且符合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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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乙方要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提资文件均使用公制单位,所提交的技术文件、提资文件应保证完整、清晰和正确,以便满足工厂设计、设备安装、无负荷试车、负荷试车、功能考核、设备操作和维修等的要求。
10.3 在工程建设期间,若发现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提资文件有误或内容不完整,造成使用这些技术文件和提资文件的设计院出现设计错误,由此产生的事故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10.4 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无负荷试车、负荷试车、功能考核过程中,若发生或发现合同设备存在损坏或其它质量问题,经双方现场总代表或代理确定损坏的原因是乙方人员造成的,乙方必须及时修整、修理或补充、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其它直接损失。对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将按照本合同文件第10.8条款对乙方进行索赔。
10.5 合同设备及安装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开始时间是合同设备功能考核验收证书的实际签署日期。若合同设备的安装、无负荷试车、负荷试车、功能考核和验收由于甲方的责任而延迟,质量保证期不能超过自最后一批实际交货之日起的30个月。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延误,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质量保证期到期时,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质量保证期满证书正本二份、副本一份,证明所购设备质量保证期满。
10.6 在保证期内,如果由于乙方责任需要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购置件,且导致甲方工程停产超过2天(48小时),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停产的时间予以顺延,从第三天起,停产一天,乙方将承担合同总价款的0.5%的停产损失罚金,修理的设备或更换的部件的相应质量保证期为其投产后的12个月。
10.7 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本招标文件第六章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规定的一个
或多个技术参数和保证值在功能考核期内未达到,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索赔,索赔比例限制在合同总价的10%之内。
10.8 如果由于乙方责任导致本招标文件第六章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货物和技术文件没有按时交付,安装、调试没有按时完成,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索赔,其方式如下:
10.8.1 若本招标文件第六章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中所规定的货物延迟交货,安装、调试没有按时完成,乙方应按本合同中合同总价的百分比向甲方支付罚款,详见表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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