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7.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
7.4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方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 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须有中文译文,在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8.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0、11条要求填写并单独密封的,供公开报价时使用的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2)按照本须知第12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能够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的货物和服务;
(3)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投标人资格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要求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投标货币
投标价必须为人民币,以元为单位。 11、投标报价
11.1 根据《技术要求及供货范围》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投标人应按《投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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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11.2 投标人所报总价格包括范围见《投标资料表》。
11.3 招标人要求投标货物原材料、配套件(部件)须是国内或国外知名企业的优质产品,其中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须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11.4 所报价格需报出单价和总价,如总价与单价的核算不符,以按单价核算的总价为准。
11.5 每项报价只允许报一个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可能导致报价不被接受。 11.6 如果所报总价不完整,只是部分报价或未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招标人有权拒绝对该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11.7 在分项报价表中,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给出价格明细。
(1)设备出厂时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费、检验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费等); (2)随机提供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3)货物必须的包装费;
(4)货物运至招标人指定的现场的运杂费(运输到交货地点卸车前); (5)现场指导设备安装工作及进行设备调试工作等技术服务和培训费用。 11.8 招标方可以按本章11.7中的价格条件订立合同。
11.9 投标报价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投标人提交的可变价格的投标文件;
(2)投标报价中有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 (3)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成本价的;
(4)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 12、证明货物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文件 12.1 由投标人签署的《投标函》(格式见第三章); 12.2 货物价格构成明细(格式自拟);
12.3 主要零部件(配置)明细表(格式见第三章);
12.4 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格式见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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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货物样本(要求非复印实物照片);
12.6 对招标人提供的优惠条件和承诺(包括售后服务); 12.7 所供货物描述特性曲线和技术性能介绍(按货物);
12.8 最新技术说明(按货物),包括货物设计的优化建议,部件结构的可靠性、先进性介绍以及制造工艺的先进性介绍;
12.9 所供货物出厂例行试验(检测)及运行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一览表。分项填写(按货物);
12.10 货物设计、制造所遵循的标准(按货物);
12.11 货物结构总图、安装图等。非标设计的货物还须提供设计说明(按货物); 12.12 货物与土建、供电、供水、供气(汽)等有关的技术要求、资料、图纸等(按货物);
12.13 货物主要零部件、材料的材质及其标准(按货物); 12.14 技术规格的偏差(按货物)(“格式”见第三章); 12.15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 12.16 交货进度表(格式见第三章);
12.17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格式见第三章); 12.18 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厂商资格声明(格式见第三章);
13.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或影印件);
13.3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13.4 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允许正式生产的证书、资料(复印或影印件); 13.5 货物的检测和鉴定报告(复印或影印件); 13.6 货物的专利证书及其有关资料(复印或影印件); 13.7 获奖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或影印件); 13.8 计量合格证(复印或影印件); 13.9 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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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简况;
13.11 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资信证明和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3.12 三年内相同或相近设备销售业绩,提供同类或同型号产品在类似工程中成功运行两年以上的实例;近期合同两份(复印件)以及用户证明(包括运行部门名称、地址、传真或电话、联系人等);
13.13 企业简介(包括企业性质、组织机构、重要生产能力及规模等)及其他有关说明企业和货物竞争优势的证明材料。
14、偏差
为方便对投标文件评审,投标人应将任何不同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和商务条件列于《偏差表》中。投标人应提供撤消偏差时的调整价格。依照本章24.4条规定,有实质性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封袋上应标明所投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全称及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在投递投标文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15.2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 15.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银行汇票(不含承兑汇票) (2)转帐支票(限阳泉地区投标人) (3)现金(不含银行卡)
15.4 任何未按本章15.1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原额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投标资料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费,按本章33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按本章34.1条的规定提供了所需的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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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能在本章31.1条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
(3)签署合同后,未能在本章32.1条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19.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开始后按《投标资料表》所述天数内保持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要求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每份按本章9条规定编制的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方为有效。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装入一密封袋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8.2 投标人应将本章9条所要求的投标文件“正本”装入一密封袋中,“副本”装入另一密封袋中,两个密封袋都加以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8.3 为方便公开报价,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各一份同装入一信袋内加以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信袋上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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