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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3-1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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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申请本院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评议是否裁定延长。

合议庭经评议同意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应报庭长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或债务人向本院提交重整计划变更草案的,合议庭应及时评议是否需要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重整计划确有必要变更的,在庭长审核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变更草案进行表决。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重整计划变更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或债务人向本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变更草案的,合议庭应及时评议是否批准。经评议认可重整计划变更草案的,应报庭长审核并报主管副院长签发。

第百一十五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本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合议庭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评议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合议庭经评议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应由主审法官制作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签发。法官助理应制作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报庭领导竿后登报。

第六章和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和解的,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主审法官制作和解裁定书,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签发。

本院裁定和解的,主审法官应当制作公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刊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院裁定和解后,管理人准许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

的,应当经合议庭许可。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院裁定和解后,未经合议庭许可,管理人不得协助债务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院裁定和解的,合议庭应当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

第一百二十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合议庭就协议内容进行评议,合议庭同意确认的,由主审法官制作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该裁定书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签发。

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的,主审法官应当制作公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刊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本院认可,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由主审法官制作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书,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签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合议庭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由主审法官制作裁定和解协议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书,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签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合议庭应当评议决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主审法官制作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书,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签发。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可。合议庭经评议认可当事人协议的,由主审法官制作认可协议内容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

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签发。

第七章破产清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议庭经评议决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主审法官应制作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签发。法官助理应当自破产宣告的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制作公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议庭应当监督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合议庭作出的确认拍卖、变卖财产方案与裁定及决定拍卖物降价或变价的方案,应报庭长批准或签发。

第一百二十八条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合议庭决定同意以物抵债的,主审法官应及时制作准予以物抵债的裁定,并报庭长审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必须进行评估。管理人拟对破产财产进行委托评估时,应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拟委托评估的破产财产的有关资料。经主审法官审查后,由法官助理制作《破产案件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登记表》,报庭领导批准后,交本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统一摇珠确定评估机构。管理人根据摇珠结果完成对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手续。

第一百三十条 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评估结论、评估费用有异议的,合议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位于深圳市内的不动产,经主审法官审查同意后,由管理人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拍卖。

对于动产和非深圳市内的不动产,经主审法官审查后,由法官助理制作《破产案件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登记表》,报庭领导批准后,交本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统一摇珠确定拍卖机构。管理人根据摇珠结果完成对破产财产的委托拍卖手续。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监督管理人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未获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合议庭应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评议是否认可或批准。主审法官制作的认可或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应报庭长签发。

第一百三十三条 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合议庭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是否终结破产程序作出决定并由主审法官制作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签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债权人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及时制作追加分配裁定书,并报庭长签发。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进人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涉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判决应当中止执行,由相关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以申报债权等方式行使权利;刑事判决书中罚金、没收财产等处罚,应当在破产程序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执行。

第八章诉讼案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取回权、担保物权、法定优先权等确权案件以及其他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由民七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由本院相关业务庭集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应依法独立审判、秉公执法。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案件作出程序及实体处理决定,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按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流程竹理规程》中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相关规定作好各项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由民七庭审理的诉讼案件,法官助理应自立案庭将诉讼案件发送至本人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签收案件并报民七庭内勤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 法官助理在收到案卷后,按照经济一审案件规定目录整理归类后在收到案件材料的次日,将案件材料移送主审法官,经主审法官同意后,安排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并在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的,法官助理在移送案卷材料时,一并告知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在申请材料齐备后应及时提交合议庭评议。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审判长或庭长签发后进行保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完成财产保全后,法官助理应及时将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送达案件当事人,民事裁定书应送达至案件全部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应送达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应列明查封期限,以便申请人到期向本院申请续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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