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能:一是宏观调控职能,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总量平衡,在此前提下,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二是服务职能,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服务。三是监管职能,为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对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职责: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1)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2)对商业银行贷款期限限制在一年以内。3)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对政府财政透支。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5)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4)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2)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2人;金融专家1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向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3)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领导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十二、货币政策与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 1、概述:
(1)货币政策概念: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
供应量或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2)货币政策特征:它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它是调节社会总需求政策;它主要是间接调控经济的政策;它具有长期性和短期性相结合的特点。
(3)货币政策的体系:包括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并衔接财政政策、利用外资政策等制定的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政策。信贷政策的制定应遵循扶优限劣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目标是为了改善信贷结构,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率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外汇政策(是指中央银行调节和控制外汇市场及汇率、实施外汇管制、控制国际资本流动、平衡国际收支的方针及各项措施)。
2、货币政策目标的一般规定:
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据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目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的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依据。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一般来说有四个,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3、货币政策诸目标的冲突和统一:
(1)物价稳定与充分就业之间存在一种此高彼低的交替关系。当失业过多时货币政策要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就需要扩张信用和增加货币供应量,以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人数;同时由于需求的大幅增加,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物价上升。反之,如果货币政策要实现物价稳定,又会带来就业人数的减少。所以,中央银行只有根据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寻求物价上涨率和失业率之间某一适当的组合点。
(2)物价稳定与经济增长也存在矛盾。要刺激经济增长,就应促进信贷和货币发行的扩张,结果会带来物价上涨;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就要采取信用收缩的措施,这有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的影响。
(3)物价稳定与国际收支平衡存在矛盾。若其他国家发生通货膨胀,本国物价稳定,则会造成本国输出增加、输入减少,国际收支发生顺差;反之,则出现逆差,是国际收支恶化。
(4)经济增长与国际收支平衡的矛盾。随着经济增长,对进口商品的需求通常也会增加,结果会出现贸易逆差;反之,为消除逆差,平衡国际收支,需要紧缩信用,减少货币供给,从而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慢。
由于各目标间存在的矛盾性,中央银行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具体的政策目标。 4、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
如何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理论界存在单一目标论、双重目标论和多重目标论等观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货币政策目标规定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十三、反垄断法律制度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依据:市场份额和市场份额标准(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一个经营者超过1/2,两个经营者合计超过2/3,三个经营者合计超过3/4,即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行为(包括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和市场行标准 其他
(2)相关市场:
含义: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丰在竞争关系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市场。
表现:种类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包括同类产品和服务市场、替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空间上的相关市场:指在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所分布的空间范围内的市场。时间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测算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的市场。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含义: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基本特征: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行为的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分类:可分为阻碍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阻碍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高自身市场地位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具体表现有: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强制交易、拒绝交易和搭售、差别待遇等 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获取超利润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主要表现有:垄断高价、垄断低价,并且强制交易、独家交易、差别待遇也可用作剥削性滥用的具体形式。
危害:(对他人)掠夺社会资财,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对制度)践踏平等交易规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对社会)效率低下,损失社会整体福利,阻碍社会进步;(对政府)“俘获政府”,左右政府的市场规制法律和政策。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1)概念: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特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经营团体;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合同、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需要有特定的市场条件。 (3)类型:
a.不同形式的联合: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经营者团体的决议;经营者之间其他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 b.不同内容的联合:
市场价格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市场额度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的行为。
市场区域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分割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或得服务的地域范围的行为。
技术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的行为。 其他联合,其他排队、限制竞争的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c.在产业链上不同关系主体间的联合: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固定价格(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划分市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划分其产品与服务的地区市场或市场的行为)、联合抵制(是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其他方式(如联合限制广告等)。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限制转售价格(是指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利用其
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包括限制最低和最高价格)、独家交易(是指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与下一环节经营者之间,利用一方或双方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约定对方或双方在特定地区不与第三方发生与对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行为)、特许协议(是指经营者将其已投入流通的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企业形象标识、经营方式、专用技术等整体或部分有偿地准许其他经营者在特定地区使用的协议)等。
(4)动因: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参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助于减少经营者的生产、交易成本,提高或维持较高的销售价格,从而有助于经营者提高利润率。 (5)利弊: 利:有助于减少经营者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竞争。 弊: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从根本上排除了相互间的竞争。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因此,各国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均予规制,其中,对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一般是一概禁止,而对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则分清不同情形,有条件地允许、限制或禁止。) 3、经营者集中行为:
(1)概念: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2)特征: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集中行为目的和后果是迅速集合经济力,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市场地位,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利弊互现;经营者集中行为属于市场行为中的组织调整行为,具体方式包括经营者合并和不形成新经营者的股份或资产收购、委托经营或联营、业务或人事控制等。 (3)类型: a.经营者合并
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分类:根据合并后原经营者主体资格存续与否,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根据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可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b.经营者控制:
概念: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而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分类:根据获得控制经的途径可分为三类:一是经营者收购其他经营者的部分股份或资产享有股权或资产所有权则获得的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二是经营者通过受托经营、联营等方式享有经营权而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三是经营者通过享有债权而获得的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根据控制的内容可分为财产型控制、业务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三类。根据控制与被控制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关系可分为三类:横向控制、纵向控制和混合控制。
(4)动因:经营者集中特别是经营者合并可以为经营者带来下列利益:一是经营者集中会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二是经营者集中可以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三是经营者特别是合并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四是可以通过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五是还可能有助于国家调整和完善产业结构。 (5)利弊: 利:(也就是上面的动因) 弊:经营者集中行为可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外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对内损害消费者权益。如果放任经营者集中,会降低反垄断规制的经济社会效益。 4、行政性垄断行为:
(1)概念:指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
行为。
(2)主体: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方式:行政性强制交易:指地方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买卖其指定的商品或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或者正常的市场流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强制经营限制竞争: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最后,也不排除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来限制市场竞争。
(4)成因:体制成因:我国在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国家适度调控和规制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高度集权的特征在逐渐弱化的趋势下仍将在较长时期内以各种形式体现在体制之中。机制成因:我国现存的诸多利益机制的驱动。法治成因:立法难以摆脱政府主导的窠臼并且执法权又在行政机关。
观念成因:行政中心观念和权力本位思想浓厚,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淡薄,直接和间接地导致了形形色色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5)危害:破坏统一市场、限制公平竞争,阻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美。与民争利,侵犯民权,助长、维护和强化行政腐败,毒化社会风气,强化官本、忽视民本,破坏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制度文明。
(6)规制途径:进一步完美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就体制而言);修正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福利机制(就机制而言);制定《反垄断法》,建立健全立法备案与审查制度,修订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就法治而言) 十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欺骗性标示行为:
(1)含义: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2)危害:仿冒行为:虽然增加了仿冒商品或服务被消费者选择购买的机会,却淡化了被仿冒商业标记的市场形象,给消费者带来识别的困难、不能或错误,从而侵害了被仿冒商业标记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消费者因识别困难或不能造成选择错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相应的利益。
(3)特征: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行为方式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不实的标记和介绍;行为的目的是诱使消费者错误识别,增加交易机会,牟取商业利益;行为的后果侵害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自己却因此获取了不道德且违法的利益。 (4)类型: a.仿冒行为:
概念: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近似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标的:大多同时也是工业产权法所保护的商标、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号等。 类型:商标仿冒行为、商号仿冒行为、原产地名称仿冒行为和产地标志仿冒行为、仿冒商业性特殊标记、仿冒商品的特殊外观。
特征:仿冒的对象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仿冒的方式是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性标志。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场价值更高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 b.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的含义: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虚假陈述行为的方式:包装、装潢中的虚假陈述;商业广告中的虚假陈述;包装装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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