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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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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发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和规制性: ①经济性:

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表现:A、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B、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C、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D、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E、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②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③关系: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2)现代性: 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

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a、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

b、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

c、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2、确立标准:

(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

(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 (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 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 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调制法定原则:

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

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的特征,与调制法定原则相关。

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同时调制适度原则也可与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相兼容。 (3)调制绩效原则: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4)三者区别与联系:

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

另外,三者也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调制法定是后两者的基础。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调制绩效是前两者的总体目标。 四、“权义结构”

1、权义结构理论

(1)“权义结构”的概念: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2)研究权义结构的价值:从一般的理论价值上说,“权义结构”直接关系到法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核心问题;从实践意义看,深入研究“权义结构”对于完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很重要。

(3)“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体现为两类结构:权责结构(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和利义结构(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 2、经济法上的权义结构

(1)经济法主体职权概念: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经济法主体权利概念: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2)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1)调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前者可进一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后者可进一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在调制权的分割和配置方面,应严格贯彻法定原则。2)调制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3)调制受体的“利义结构”分析:1)利:调制受体依法享有的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

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它又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主体的对策权两类。2)义:调制受体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一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二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4)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或特质是密切相关的

(5)经济法权义结构的表现:1)权义配置的不均衡性;2)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偏在性;3)主体之问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五、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1、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1)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主要是指法院参与的经济法责任追究或经济法纠纷解决程序;非诉讼程序主要是指非法院参与的纠纷解决程序及非纠纷解决程序。在经济法领域,非诉讼程序占据主导地位,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正式程序通常是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义的程序,正式程序以外的程序就是非正式程序。从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经济法必须强调正式程序。而基于调制效益的考虑,在具体的调制手段方面,也可以运用一些非正式程序。

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1)概念: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体现: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求方面没有问题,但在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求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困难,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

(3)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所必须关注的问题:有关经济法的诉讼法的规范或模式问题;有关诉讼阶段、诉讼前的问题;有关诉讼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 3、经济法的公益诉讼问题:

概念: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对于保障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价值。 4、经济审判及发展:

(1)概念:经济审判是以经济法为重要依据的司法活动,也是经济法运行系统中的重要环节。

(2)经济法与经济审判:经济法与经济庭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经济审判并非全部依据经济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3)经济审判的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经济审判也必须随之作出适当的调适。 六、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前两者的关系: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来进行。

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 (4)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预算法》是我国

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一部至为重要的法律。

(5)预算体系的组成:我国的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有五级。 2、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

(1)预算管理体制概念: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2)我国《预算法》对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的规定: a.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大: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注意: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b.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变更撤销权(注意:乡级政府是前四种)

c.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3、预算收支的范围:

(1)预算收入形式包括:a.税收收入b.依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c.专项收入d.其他收入

依分税制要求,预算收入按税种划分,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关于预算外资金的问题:它虽未纳入国家的预算管理,但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

(2)预算支出形式包括:a.经济建设支出(主要部分)b.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c.国家管理费用支出d.国防支出e.各项补贴支出f.其他支出

4、预算管理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在广义上由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决算的编制和批准四个环节组成。 5、预算与决算监督: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主要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6、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预算法》对此的规定有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擅自动用库款的法律责任、违法进行预算收支的法律责任。 七、国债法律制度: 1、国债与国债法概述:

(1)国债概念: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国债职能:弥补财政赤字的职能、宏观调控的职能

(3)国债法概念: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债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2)按发行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

(3)按使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 (4)按流通性能的不同,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5)按推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强制国债和任意国债。 (6)按偿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国债与有奖国债。 (7)按举借方式的不同,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3、国债的发行、偿还与管理:

(1)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或被认购的过程。发行方法主要有:直接发行法、间接发行法、销售发行法、摊派发行法。

(2)国债的使用包括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以及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利的行使两个方面。

(3)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过程。

(4)国债的管理是指为调控国债的规模、结构、利率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它主要包括规模管理、结构管理。 八、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1、政府采购及其重要作用:

(1)政府采购概念: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1)它能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2)它同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配合,能够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保护民族经济,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促进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3)它能够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反腐倡廉。 2、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

(1)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该法的最为直接的调整目标);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2)政府采购的法律定义: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超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采购法定原则(指政府采购的各项基本要素都要严格法定);保障公益原则(指政府采购同样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公平交易原则(是微观的、具体的采购活动所需要遵循的原则。它具体又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几个原则)。 (4)政府采购法的主体:1)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又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2)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与合同:

A方式:公开招标(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B程序:涉及的程序很多,应严格按各类程序的规定办事。C合同:按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D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财政法规范: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都与财政支出管理直接相关,因而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财政法规范。(规范预算行为;采购目录确定;限额标准确定;招标数额确定;法律责任)

3、转移支付与转移支付法的概述:

(1)转移支付的概念: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从广义上说,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2)转移支付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失衡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4、转移支付法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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