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讨论决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此,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改革应在各中级法院进行推广,并同时在全省推行审判委员会案例分类公开制度。
二是强化审判长会议统一全庭裁判标准的功能。从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来看,人们所熟知的审判组织是独任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而审判长联席会议在成文法上并无规定,但在一些较大的中级法院和许多高级法院的审判庭内部,审判长会议在必要时对具体案件进行讨论已成为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从对具体个案进行讨论并作出表决,讨论笔录收进案卷,并且表决结果对案件的处理能产生不容忽视的作用来看,审判长联席会议实际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非正式审判组织。审判长会议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审判庭内的审判委员会,它的适用范围、运作程序与审判委员会大致相同,但由于审判长会议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其形成的决议对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只有参考作用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故它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审判委员会,只是审判庭庭长在审判业务上的咨询机构。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审判长会议是审判庭内资深法官所组成,其讨论记录又放入案卷,其权威性使合议庭一般会自觉接受审判长会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内,审判长联席会议已演变成为庭长审批制度与合议庭直接裁判制度之间的平衡器,并成为统一审判庭各合议庭司法标准的指导机构。我省法院有必要通过对审判长会议的进一步规范化建设,使其在统一审判庭内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是建立业务相关审判庭之间的协调会议制度。由于各民事审判庭审理的案件既有专业性,同时也存在许多相同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在法院内部的各民事审判庭之间、各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及审监庭之间,定期召开同类法律问题的协调会议,对有关法律的适用标准进行协调与沟通。同时,各民事审判庭即将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应预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避免出现法律适用标准在法院内部的不统一。
3、完善法官培训机制,切实提高一审法官的裁判技能
民事审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多、法律适用难、政策性强,对民事法官解决纠纷的能力要求高。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法官的培训并根据审判实际改革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增强民事法官处理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能力,提升民事法官角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能力。
一是把建立民事法官培训的长效机制。把法官培训作为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岗位目标任务进行严格考核。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年至少要脱产参加一次专业培训,三年脱产参加一次为期一个月的进修。在时间上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变软任务为硬指标。要认真落实培训与使用相挂钩的管理制度,凡是没有经过严格系统培训的,法官不得晋级,初任法官不得任职,以此推动法官培训走上规范化、
制度化轨道。
二是侧重加强法官知识水平、职业道德、审判技能、司法方法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新法律法规适用的培训。省法院民事审判庭可设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参与人或起草人传授讲解,培训主体侧重于基层法官,让他们直接获悉第一手的信息,理解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及其字面涵义。
三是强化案例教学。案例分析是部门法法理阐释的最好途径,是提高法官素质最简捷方法之一。从语境的角度看,案例教学法提供给教师与法官一个沟通的情景,利用这样的情景设定问题的语境,进而形成讨论、争辩的氛围,并且经历一种法律角色转变的体验,缠绵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中,从而把法官培训教育的重点集中到法律的司法适用上。
4、完善案件评查机制,对错误适用法律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一是要在全省法院完善案件质量检查、通报制度。由上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在二审或再审中对下级法院同一业务审判庭的生效裁判进行质量评查,发现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经上级法院审判庭审判长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已形成统一的指导意见,应及时将指导意见的信息反馈于下级法院。
二是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通报制度。上级法院定期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通报,对涉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并下发给此类案件的业务庭。
三是建立审判信息报送制度。对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涉及法律适用统一的问题的请示,省法院要注意收集,并将审判长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形成的意见及时下发。
(民一庭调研组成员:梁聪、陈吉生、王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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