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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案件改判标准的调研报告(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2-1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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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统一,对于涉及重大改判及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宜由合议庭直接裁决,应进一步加强院庭长的案中监督。根据目前我省的实际,建议明确规定涉及重大改判的案件至少应在庭长层级上审批,至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主管院长审批,以确保实现谨慎改判和严格发回的二审改判原则。

2、建立良好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统一裁判标准

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呈现出案件数量大且逐年递增,新型案件不断涌现的局面,对民事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提出新的挑战,也对民事审判领域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形成重大考验。民事案件体现的社会矛盾纷杂,反映出深层次的理论问题,需要法官运用理性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的主观认识和个体差异以及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都会对司法的结果产生影响。法律适用协调机制的缺失,容易造成上下级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之间各行其是的情况,这既是许多一审民事案件在二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二审法院在改判时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的直接原因。为尽可能避免出现由于一、二审法官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导致的改判,以及避免不同二审法院、同一个二审法院内部不同合议庭、审判庭之间适用法律标准的不统一,有必要在我省法院建立如下法律适用协调机制。

(1)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省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将从原来每年审理部分第一、二审民事案件和再审民事案件,转变为主要审理再审民事案件及对下级法院的宏观指导。由于民事二审案件的管辖权基本上均转移至各中级法院,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更容易产生。为此,就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下法院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

一是要强化调研指导的力度,省法院及时对专门性的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省法院原来通过二审案件的审理来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途径功能已基本丧失。因此,在业务指导方面,省法院须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通过集体研讨,形成具有指导意见下发各下级法院,以便全省对一类法律问题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同时,应在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之间建立完整的民事审判报告制度。各中级法院每个季度均应向省法院民事审判庭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各市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主要案件类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各类典型性和普遍性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与意见等,以方便省法院全面掌握我省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二是进一步加强省法院对中级法院的法律适用标准的监督。在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中,有些地方的法院或法官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采取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处理原则,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有些法院对省法院

组织全省法院反复讨论已基本达成共识的问题,仍然“独树一帜”,采取与全省绝大多数法院不一样的处理原则,影响了全省法院审判标准的统一,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这就非常有必要通过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工作,以及时有效地纠正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如发现下级法院的同一法官或合议庭对于同类案件处理原则不一致的,或上级法院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已作改判,下级法院仍然我行我素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纠正,努力避免不同地区的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对同类问题采取不同的司法政策。

三是要进一步规范请示制度。案件请示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从而降低二审案件的改判率。但是,目前出现了越级请示、口头请示、个案请示的现象,一方面助长了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依赖,另一方面,上级法院法官在未经听审,不完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随意答复下级法院办案中的具体问题,容易形成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的弊端。因此,须将案件的请示规范化,制定详细的请示制度规定。改革请示汇报的内容和程序,维护审级之间的独立性,提高解决问题的普遍性。

四是要建立特定案件的提级管辖制度,弥补二审裁判法院级别过低的矛盾。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过于原则,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受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对何谓“重大影响”没有明确界定,各地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规定普遍是以诉讼争议的标

的金额作为划分标准。这就导致许多在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上极具价值的案件,因争议标的数额未达到上级法院的受理标准,而由基层法院受理。由于基层法院的工作负荷、审判人才与资源的相对不足等因素,使很多有价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的洪流中消失。即使一审法官认识到法律适用方面的价值,但碍于审判级别过低的现实,在法律解释或适用方面难有作为,即使作出成功的裁判,其影响力也难以起到指导效果。因此,建议省法院制定统一的提级管辖规定,通过提高上述案件的审级,增强裁判的指导性。

五是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我国传统上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制度。但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加之法官个体之间的差异,造成同样的争议往往在不同的法院,甚至在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得不到同等的对待,破坏了法律适用的和谐统一。另外,由于不承认“先例判决”的约束力,法官在个案过程中形成的个体知识积累也无法以制度化方式普遍化,不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明晰法官的裁判思路,统一不同法院的法律适用,增强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维护了法治的统一和协调性。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分三个层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一是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省法院对讨论的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的案件,形成案例并向全省法院发布。二是省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省法院从全省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中选择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新类型、疑难案例,抽象出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形成审判要

旨,作为下级法院办案的参考。三是中院对辖区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上级法院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发现下级法院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案例方式进行评析,指导下级法院。

(2)完善法院内部的法律适用协调:

司法的统一性是法律公正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上下级法院之间出现适用法律标准的不统一是不可避免的,但同一法院内部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只能说明法院内部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存在缺失。目前,由于案件数量、法官结构的变化以及相应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我省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将大部分案件的裁决权交给了合议庭,导致了民事案件裁判权的分散化,如不同时强化法院内部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难免会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建议在三个层面上加强法院内部法律适用协调,从而在同一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

一是强化审委会统一全院裁判标准的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法院日前已在院审判委员会内部分设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上述改革使得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不再只是行政权威、强制权威,而且更具有专业权威性,具有更强的信服力、影响力、执行力。同时,这也可能解决之前审判委员会“疲于应付”问题,对于消化分解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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