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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图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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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规划,进一步细分二级土地用途区,深化城镇及工矿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但不得突破市级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三)生态用地区

范围以六片城市生态绿楔以及河流湖泊水体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旅游区等为主,包括长江、汉江、举水、倒水、滠水、沙河、东荆河、金水河、武湖、后湖、严西湖、严东湖、汤逊湖、梁子湖、鲁湖、斧头湖、官莲湖、桐湖、后官湖、索子长河,木兰山风景区、道观河风景区、龙泉山风景区、九峰山森林公园、青龙山森林公园、九真山森林公园、将军山森林公园以及省、市重点生态公益林区,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涨渡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上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地面积约395000公顷。该区是保护珍贵动植物资源、人文景观资源、水源地以及城市生态绿楔等而设定的区域,土地资源以水域、耕地和林地为主。管制要求:

1、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规划及管理要求,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协调各类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引导生态环境从被动保护逐步向主动建设转变,体现\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

2、除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及其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重要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因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需要进行的建设活动外,区内严禁其它建设活动。

3、区内的基本农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和开发活动。区内现有零星分散的工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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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逐步向园区搬迁,规划期间确实无法搬迁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规模。

4、探索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引导区内农村居民点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减少人类活动,促进生态环境的自我修复。区内鼓励建设用地复垦,限制土地开发。

5、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规划、河流湖泊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风景区规划等相关规划,进一步细分二级土地用途区。 6、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依据相关要求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旅游区等特定功能区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旅游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景区建设、设施配套及村民还建等。

7、区内城市生态绿楔采取农田与生态隔离带有机结合的布局模式,除布局生态绿地外,将部分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予以严格保护,引导发展集生产、观光、休闲于一体的城郊生态农业。 (四)基本农田集中区

范围为上述三大分区以外的区域,主要分布在武汉绕城公路以外,包括东西湖区东北部、江夏区南部、黄陂区中部、汉南区中西部、蔡甸区西部、新洲区中北部,土地面积约293909公顷。该区是保障粮食安全、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布局都市农业产业化基地的重点区域,以耕地为主。管制要求: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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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内优先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开展高产农田建设,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稳步提高耕地产出水平和产出效益。

3、区内零星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应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规模。

4、禁止占用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农业产业规划和耕地分布特点,进一步细分二级土地用途区。二级土地利用分区中应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区、乡级土地利用调控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控制

1、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为依据,规划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至各区。对于建设占用耕地自行补充有难度的,可以实行跨地区补充,确保责任目标的落实。至2020年,七城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579公顷,不安排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远城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2442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64500公顷。

2、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用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整城镇工矿用地,分解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类建设用地控制规模至各区。至2020年,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为49782公顷、4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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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和39118公顷;远城区分别为135218公顷、92345公顷和51882公顷。

3、稳步提高建设用地集约用地水平。严格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七城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由67平方米提高到74平方米,远城区由139平方米下降至118平方米;逐步提高单位建设用地产出水平,规划期内,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和新洲区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5%、10.5%、10.9%、11.5%、9.5%和11.8%。

4、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调控指标应与下达的指标一致,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将各项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分解下达至各乡镇。 (二)加强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引导

1、强化土地利用分区引导。市级规划划定中心城优化建设区、重点镇及产业集中建设区、生态用地区和基本农田集中区等四个土地利用分区,并明确分区管制要求。区级规划根据市级土地利用分区及其管制要求,结合本区土地利用需求,进一步细分土地用途区,并制定分区管制规则,以指导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安排。

2、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市级规划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个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区级规划在市级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城镇化和空间发展战略,与土地用途分区相衔接,与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相协调,进一步划定本区中心城区、各建制镇镇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以及全区的禁止建设区边界,逐级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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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促进生态空间体系形成。市级规划确定\两轴七带、三环六楔、六心十片、两网交融\的综合生态空间体系。区级规划根据全市生态空间体系框架,在区内统筹安排耕地、林地、水域、滩涂沼泽等基础性生态用地,支持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基本农田建设等重大工程,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促进全市生态空间体系的形成。 (三)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指导

1、完善专项规划成果。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遵循上级规划,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上级确定的各项规划指标和规划任务,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居民点整理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2、指导村土地规划编制。可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着重加强村庄布局、宅基地安排、农村基础设施用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等方面的研究,合理安排农村各项用地。

3、严格规划修编、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严禁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除满足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外,需对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效率指标进行考核,凡效率指标未达标的,不得申请规划修编、调整和修改。

第七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一)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应开展用地评价,进行多方案比选分析,选定的方案应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选取耕作条件相对较差、生产力较低的耕地,并补充等额数量、质量高于原有耕地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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