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分别到综合办公室(工会)、经营管理部(财务)备案。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达到“优秀”、“良好”的,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条件;属于“一般”的,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列为筹建处信访稳定工作重点监控单位;属于“待提高”的,扣除缴纳的全部信访稳定保证金,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相关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2.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及任期业绩考核(党务一体化双评价、履职考核),与领导班子薪酬挂钩。发生重大赴省进京集体上访,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并被上级通报追究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绩效薪酬。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和领导干部任免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处罚与问责
第十一条 处罚
(一)关于信息上报的相关处罚
根据筹建处规定需要上报各单位信访信息时,各单位必须及时准确上报,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信访信息或上报的信访信息未经认真调研、不真实、弄虚作假者,对单位通报批评,并扣除责任单位、部室缴纳人员信访稳定保证金的5%。
(二)职工群众到筹建处职工服务站(信访办)初(信)访(含电话信访、电子邮件、不包括集体上访)的可视为咨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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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公室进行登记,并转交涉事单位和有关部室进行处理,对于基层单位制度制定不合理、考核不严、流程有问题、公开不及时、解释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上访案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直接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属于职工出勤、工资、奖金等薪酬分配和工伤认定、岗位变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等内容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处理;属于物资采购招标、比价等内容由经营管理负责处理;属于安全管理、违章处罚等内容由安监处负责处理;属于外包队合同履行问题由综合办公室(法务)、经营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单位负责处理;属于打架斗殴、邪教组织等社会综治内容或消防安全内容由综合服务工区(保卫)负责处理;属于牧民用地补偿等工农关系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处理。对涉及2个以上部门或推诿扯皮的,由综合办公室(工会)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责任界定妥善处理。每重访一起,扣除“属事属人”责任单位、部室缴纳人员信访稳定保证金的10%。
(三)因重视程度不够、文件制定不合理、考核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职工群众个人越级上访的,以上级信访部门登记通报为依据,对“属事属人”责任单位、部室缴纳信访稳定保证金人员按照以下比例扣除:
1.越级到能源、煤炭局或当地政府部门上访的,每起扣除5%的保证金;
2.越级到前旗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上访的,每起扣除10%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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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越级到能源集团上访的,每起扣除15%的保证金; 4.越级到省国资委上访的,每起扣除20%的保证金; 5.越级赴省委省政府上访的,每起扣除30%的保证金; 6.越级进京上访的,每起扣除50%的保证金。
(四)因重视程度不够、文件制定不合理、考核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职工群众集体(5-10 人)越级到能源、集团公司、赴省(包括省委省府、省国资委及能源集团)、进京上访或到当地政府部门上访的,对“属事属人”责任单位、部室缴纳信访稳定保证金人员,按照以下比例扣除:
1.越级到能源、煤炭局或当地政府部门上访的,每起扣除20%的保证金;
2.越级到前旗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上访的,每起扣除30%的保证金;
3.越级到能源集团以上单位、部门上访的,每起扣除50%的保证金.
(五)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职工群众10 人以上集体越级到能源、集团公司、赴省(包括省委省府、省国资委及能源集团)、进京上访或当地政府部门上访的,对“属事属人”责任单位、部室(中心)缴纳信访稳定保证金人员全部扣除。
(六)信访稳定保证金的扣除,由筹建处信访办公室出具依据,筹建处经营管理部(财务)负责落实。
(七)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对各单位信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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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缴纳人员,全额返还所缴纳的保证金,并按同等数额给予奖励;扣罚比例不超30%的单位,返还剩余的保证金,并按剩余保证金的数额对等奖励;扣罚比例超过30%(含)的单位,只返还剩余的保证金,不再进行奖励;扣罚比例超过50%(含)的单位,保证金全部扣除。扣罚比例达到100%的单位,保证金重新缴纳,不再进行奖励,只返还考核后剩余的部分。
(八)以上扣除信访保证金用于筹建处信访维稳工作专用资金。
第十二条 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部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约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文件制定不合理,信访稳定风险评估不到位,损害职工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对应当解决的职工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职工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发生的到筹建处办公场所、能源公司、集团公司、赴省、进京集体上访或到当地政府部门集体上访,单位领导不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积极处置,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处理建议、意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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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筹建处信访稳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考核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1.层面信访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计分标准
2.基层单位信访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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