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有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根据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符合规定条件,可以递延到转让股权时纳税,而应纳税款也不影响可享受按上述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但需要注意,(四)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对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还需提供资料到税局办理备案。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举的应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税方法是: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
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根据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递延到转让股权时纳税。但需要注意,(四)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对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需办理税务备案,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七、技术出资入股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本段来源:作者王凡律师,文章原名:技术出资入股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技术入股”在创业热潮中已经司空见惯,但你真的了解什么是“技术入股”吗,“技术入股”真的零风险吗?“技术入股”在合法层面是如何运作的?本文将对创业者耳熟能详的“技术入股”中陌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取消旧《公司法》关于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30%的规定。该规定,体现出国家立法层面对于鼓励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进行
创业的举措。据统计,在非货币资产中,以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出资占有很大比重。
广义上的“技术出资”包括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存在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形式,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技术”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这是很多投资人或被投资的公司企业主容易产生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那么到底何为“技术出资”? 什么是以技术出资入股
出资的技术必须要有“合法存在”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有效证明。
例如,专利权人必须要持有专利权证书(通过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可查明该专利的情况、年限及权利人等相关信息);专利的经济价值也需得到合作各方的认可,并对其进行作价评估。但是,如果投资人对自己的技术存在疑问,觉得自己的专有技术并没有达到专利的高度,或者投资人不愿意申请专利导致信息公开,而希望该专有技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的,并不当然表示该技术不具备出资价值。出资的技术是以“合法存在”为基础,而非仅以“权利证书”作为出资条件。在此之上,“具有经济价值”才是出资所对应的技术之“核心条件”。
技术的“经济价值”需要投入到公司的生产运营中,为公司带来效益。
一项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新技术,对企业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一项能为企业打开销路的新技术,对企业而言也是有经济价值的;这些经济价值都能通过相关数据进行量化。但些专有技术是运用在管理水平、公司运营筹划上的“谋术”,而非“技术”,这些虽然对企业而言也是有经济价值的,但很难作为《公司法》定义中的“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 技术的“经济价值”需要具有可靠、确定的可持续性,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
该技术一旦作为出资,技术的所有权就会转移到公司,而作价入股时的经济价值会作为公司的“实收资本”存在,如果该技术非可靠、非稳定,不仅会导致公司的资产缩水,也可能会导致经济效益并未能长期稳定的创造,对公司的财务数据产生不良的影响。
技术出资并非简单的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确认作价就可以进行入股,还有非常严格的范围和要求! 技术出资的程序 出资前的尽职调查工作
大多以技术出资入股的合同所指向的出资标的物及其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到底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许可出资?技术的所有权与技术的使用权是差异巨大的权利分类,纠纷正是由此产生。
为避免纠纷,首当其冲的是确认出资人是否拥有对该技术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实践中,有不少专有技术出资人的技术是在原单位工作时创造的,因此该技术究竟是其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是否会导致原单位的追诉都存在疑问;还有些出资人的专有技术(尤其是专利权、商标权)已经抵押给银行等机构,出资人虽然拥有所有权,但并不具有处分权。 另外,接受技术出资时,如有必要应要求出资人出具专利证书及其他资料,以查明该专利权是否存在共有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该技术权利的归属更难查证,可以通过核实技术资料、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等方法来确定该部分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办理专有技术权利的转移手续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忽略这一点,虽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技术转移包括技术知识转移和相应权利的转移,公司必须通过协议约定,不仅将技术资料保存在公司,并且约定该技术的所有权归于公司,出资人或专有技术人员的离职并不能导致该专有技术权利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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