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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过程中专有技术评估入股操作实务(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1-1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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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5、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股东是否能减资 可以,但最好经过评估程序。

按照公司法原理,股东一旦将特定资产投入到公司,该资产就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公司对其享有所有权,股东失去了该资产的所有权,换来的是一定比例的股权。股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与公司的特定资产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公司如需减资,其减资方式可以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013年底,公司法修订,由注册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法律不再强制规定出资期限、货币出资比例等。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订保留了“非货币资产出资须经评估”的规定,其目的可能是保护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的利益,因为如果允许未经评估的资产出资,可能导致出资不实,损害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的利益。

减资时,保护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利益的问题同样存在。如果允许不经评估即对非货币资产进行减资处理,如以账面价值或协议价格作为减资金额,则在资产价值被低估的情况下,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实,其效果等同于股东抽逃出资,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精神。因此,对特定非货币资产进行减资处理时,应当对该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确定资本减少额。

五、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可分为二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经过规范,现在已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已解决。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小,此时自然不会有实质性障碍;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大,则需要运行三年。 第二个层次,经过规范,现在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未完全解决。此时应当考虑未解决的不规范问题对拟上市公司的影响,若影响较大,则构成实质性障碍;

若影响较小,则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这需要较多的专业判断。

总之,企业在历史上曾存在不规范问题不要紧,只要找到合适的思路和方式加以解决,“不要带着问题申报”,就不会成为实质性的障碍。

六、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问题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101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中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规定,并对原关于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出资应纳所得税的递延纳税进行重新规定,给纳税人以递延纳税的选择权。那么在实际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除了所得税可以选择递延纳税外,还有哪些税收需要考虑呢:

一、增值税及城建税和附加等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同时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因此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但可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除外。 在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在根据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后,根据各地城建税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属于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入股同时发生,首先需根据技术成果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国税地[198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其次,对于投资入股,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国税发?199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应根据“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计算缴税。 三、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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