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6条的实施作准备;其二,必须给查封、扣押的财物贴封条和拍照片,防止查封、扣押的财物破损和与其他当事人的查封、扣押的财物相混淆;其三,在查封、扣押的文书上必须有查封、扣押的地点和财物保管人的记载,防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6条难于认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1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第12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本人学习认为:一是第12第的“作出处理决定”是指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资料作出处理决定,而不是指对无照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首次15日的强制措施到期前,需要延长15日的,除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还必须制作延长15日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且必须在第一个15日到期前送达当事人,否则,当事人有可能在第一个15日到期的第二天动用被强制的财物。
5、许可部门吊销、撤销许可后变更登记问题
《办法》第七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在吊销、撤销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有效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问题。
(1)有的同志提出按我们的工作程序应是先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作变更才可以撤销或吊销,而不能先注销、吊销,再
变更。应许可审批部门的吊销、撤销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三种情况对工商部门的要求,两个“或者”是并列关系,并非递进。但在具体执行中我们还是可以先行责令变更(因有的只是经营范围中某一项不得再经营),拒不变更的,方可依法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关于企业在5个工作日时差内继续经营的责任问题。这里有两方面责任需讲清:一方面是在此时差内的企业“无许可证(或文件)非法经营”问题,应自丧失许可之日起按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另一方面是此期间发生的管理责任问题,在工商机关未接到通知或举报又未发现之前是不应受责任追究的。
四、有关登记事项解答
1、如何理解和实施“当场予以登记”
行政许可法第56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这一规定是工商登记机关实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设立登记的特别规定,应当普遍适用。这一特别的规定、简化的程序缩短了登记的一般法定期限,符合便民、高效、优质服务的立法原则。同时,也符合登记应当向形式审查方向过渡,不再进行实质审查的改革要求。
(1)当场登记的前提条件:一是申请材料齐全,是指申请人提交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二是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格式文体符合规范、记载内容符合法定要求、材料的效力符合法定时限。
(2)当场登记的内涵:“当场”的直接含义是指应当在登记要关场所作出决定,同时在时间上应当有个限度。这个限度不同于“即时”,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个人认为24小时之内为妥。
2、如何理解和实施“实质性审查”
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无原则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许可法第56条后一句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上述规定是登记审查程序中有关实质性审查的具体规定。
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又称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查制度实际上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性审查为辅。形式审查是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实质性审查是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审查。在通常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可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发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法定保障措施:一是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有关规定,登记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消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撤销被许可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登记。
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实质性审查: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什么情况下进行实质性审查没有具体。个人的学习体会:
(1)实施实质性审查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我理解法定条件是指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应当是申请村料的有关内容、事项,而不是申请材料之外的内容、事项。
(2)实施实质性审查的情况:登记机关审查时,根据举报等线索或者经过审查,发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问题。如: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验资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报告是否真实;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是否有效,特殊行业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或服务条件等等。
(3)实质性审查的实施:登记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事项进行核查。经调查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驳回登记申请;经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地准予登记。
3、关于“吊销与注销”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机关依法实施的市场主体的登记可以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行政许可法第70条的规定是实施注销登记应当遵循的法定条件,也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法律保障。
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据此法律规定可以确定:
一是对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是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其结果是经营资格被剥夺。市场主体被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是一种登记程序,其结果是主体资格被终止。所以说,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应当是分离的,两种资格不能混为一谈。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这次修改都将原有的“经营资格”改为“市场主体资格”。
三是注销登记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是市场主体自身决定终止,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特殊情况是被撤消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无法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的规定依法办理此类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手续。
4、关于县级工商机关委托工商所实施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问题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及有关登记事项解答(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