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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2006-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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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抚养权

(3)张明能否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答:张明能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②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和离婚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③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另一方在或长或短的婚姻生活中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为无过错方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在财产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程度,只是确定赔偿范围的具体依据。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 全国201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古罗马亲属法中有关离婚的表述,正确的是——离婚存在一些很普遍的社会形式

2.关于我国古代丧服制度,表述错误的是——我国古代服制能准确表达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 3.关于结婚要件的分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程序 4.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5.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该项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

6.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如果甲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应采取的方式是——离婚

7.甲乙夫妻经协商同意离婚,乙因出差,故委托律师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有关法律,丙——不能代理

8.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为——1年

9.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0.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亲权

1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12.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 13.根据我国《收养法》,以下属于收养无效的情形是——甲为招募童工而收养子女 14.下列关于扶养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扶养具有时效性

15.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16.我国《婚姻法》针对因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规定了刑事法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重婚;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

17.下列关于亲等的表述,正确的有——亲等是亲属的等级;亲等的划分不适用于配偶;亲等以血亲为基准

18.下列属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有——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当事人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19.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20.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其中“重大理由”包括——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2.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23.在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以下有关立嗣的表述,正确的有——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男子无后才能立嗣;嗣子可取得嫡子的地位

24.关于夫妻间的扶养,表述正确的有——夫妻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夫妻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强行性义务

25.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只适用于本

地区少数民族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三、名词解释

26.家庭: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27.亲等: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28.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29.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成的法律制度。 30.收养公证: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四、简答题

31.简述计划生育原则的主要内容。答:①国家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凡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家给予奖励;②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③凡是未经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生育二胎或多胎的,均为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答:①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别居者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再婚。②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有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权利义务如抚养、继承等父母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离婚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

3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答:①对当事人的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有关财产的判决,应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上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准许合法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参加诉讼。②对子女的后果。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为依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则是以相互间的血缘关系为依据。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监护、代理、继承、送养等问题上,这些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同合法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区别。《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在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亦可适用于婚姻被宣告或撤销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六、案例分析题

34.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由于甲经常出差,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从1999年5月起,甲与女同学丙通奸,被乙发现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生活,甲乙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恶化,自2001年初两人分居。2004年1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甲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能否判决甲乙离婚?答:法院可以判决甲乙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甲与丙的同居行为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2)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答: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夫妻一方有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作为无过错方的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5.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2年5月年夫妻二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女弃婴丙,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4年生下了儿子丁。1996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2000年,乙与戊再婚,共同抚养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与丙是什么关系?何时成立的?答:甲乙与丙是养父母与养女的关系。1992年5月甲乙与丙的养父母与养女关系成立,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

(2)丙与丁是什么关系?甲乙离婚对他们的关系有影响吗?答:丙丁是养姐弟关系。收养的拟制效力及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所以他们之间是养姐弟关系。甲乙离婚对丙和丁的关系没有影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子女不论由何方直接抚养,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甲乙并未解除与丙的收养关系,所以丙、丁的关系不因甲乙的离婚而发生变化。

(3)丁和戊是什么关系?答:戊和丁是继母和继子的关系,是拟制血亲。乙和戊再婚时,丁只有6周岁,是未成年人,而且由乙和戊共同抚养,因此戊和丁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继子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2.同源于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

3.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4.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以此来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6.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7.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义绝

8.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9.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近亲属

10.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婚姻关系应持续——5年以上

11.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2.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女同时继承,其应继份只为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 13.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于——收养登记之日

14.下列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表述,错误的是——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无条件的

15.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表述正确的是——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为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16.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宪法;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7.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包括——一定范围的亲属为禁婚亲;配偶间的财产关系没有特别约定时适用法定财产制;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适当放宽收养条件;法定亲属间的抚养、扶养和赡养

18.下列表述中符合计划生育原则的有——国家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未经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生育二胎或多胎的,为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19.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买卖婚;交换婚;劳役婚

2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21.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离婚;夫妻一方自然死亡;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22.下列关于人工生育子女的表述,正确的包括——实施人工生育技术的目的是利用医学技术为不孕的夫妇提供生育的协助;接受人工生育的主体应当是已婚的不孕夫妇;夫妻应就实施人工生育达成协议;各国均立法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

23.亲权消灭的原因包括——父母死亡;子女死亡;子女成年;收养关系终止

24.下列选项中,收养无效的情形包括——某夫妻欲将自己13周岁的女儿丙送养他人,丙强烈反对但仍被送养;王某夫妻外出时遇车祸,妻子刘某死亡,王某受重伤并丧失劳动能力。王某欲将其4周岁的儿子送养,刘某的父母要求由他们来抚养外孙。王某拒绝了刘某父母的要求,将儿子送养他人;无子女的某夫妻(均为28周岁)从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养1名女婴

25.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包括——兄、姐有负担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弟、妹未成年 三、名词解释

26.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27.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28.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29.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违法。 30.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 四、简答题

31.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答:婚姻家庭顺应人类社会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承担起与特定社会环境相适应的社会职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①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②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③文化教育职能。家庭的文化教育职能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尤其特殊的功能。

32.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答:①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③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 如衣服、首饰、鞋帽等。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 五、论述题

33.试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答: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及撤销,从表面上看,都属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①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会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③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即可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④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⑤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有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

34.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虽已成年但没有任何收入,经常向父母要钱用于玩乐,父母不给便打骂父母。甲乙无奈与丙协商,夫妇二人不用丙养老送终,从此也不再给丙一分钱,脱离和丙的关系。丙自此离开了家。几年后,甲的老伴乙去世,甲也伤心过度一病不起。这时有人告诉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与丙的关系因双方的协商解除了吗?答:没有。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因此,赡养义务是不能协议免除的。甲乙与丙达成的协议违背了法律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故甲乙与丙的关系没有解除。

(2)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吗?答:可以。甲乙与丙的关系并没有解除,在甲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可以要

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35.甲乙是夫妻,甲大男子主义,在家里向来说一不二,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主要由甲来决定。2012年在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以市场价 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吗?答:不违反。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如果乙主张追回甲出售的共有房屋,有法律依据吗?答:没有。《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并为善意第三人,购房合法有效,乙不能追回。

(3)若甲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乙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起诉甲要求赔偿损失?答:在离婚时。《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乙在离婚时,能够起诉甲要求赔偿损失。 全国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

2.下列关于行辈的表述,错误的是——姻亲间无法按行辈排列

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 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5.在我国古代,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是——和离

6.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7.小王的父母于1998年离婚,此时小王年仅3周岁。2000年小王的母亲与刘某再婚,此后小王一直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2008年小王的生父与继父先后因病去世,以下表述正确的是——小王既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又能继承其继父的遗产

8.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至少应当相差——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表述,错误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适用的是——涉外夫妻财产关系

11.在亲属关系中起到源泉和桥梁作用的是——配偶关系

12.中国古籍《周易》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描述的婚姻形式是——掠夺婚

13.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原则是——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必须返还

14.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 15.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将子女委托他人代其抚养。这种抚养子女的方式是——寄养 二、多项选择题

16.关于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表述正确的有——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婚姻家庭制度的具体内容受到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宗教信仰等上层建筑诸因素的重要影响;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17.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包括——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回避的原因;刑事诉讼中,一定的亲属关系可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所供养的家属(多为近亲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的同意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18.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的有——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19.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的程序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20.旧式“入赘婚”与现在男方落户到女家的区别有——性质不同;目的不同;产生条件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21.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因离婚而分割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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