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调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此为公力救济的方法;③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致使需要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构成遗弃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
34.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
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答:宋男、王女是表侄与表姑的关系。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宋男的父亲与王女是表兄妹,故宋男与王女为姑侄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答:经计算,宋男与王女是四代旁系血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宋男与王女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予以登记。
35.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答:①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②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的补偿;③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④二人现住房为王军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答:⑤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孩子与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支付一定的抚养费。⑥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
全国200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2.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5.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6.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8.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
9.受亲权保护的子女,在各国民法中仅指——未成年子女
10.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1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不包括——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12.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
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13.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时间是——2003年10月1日 14.恩格斯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这里的野蛮时代是指——原始社会的高级阶段 15.《古代社会》一书的作者是——摩尔根 二、多项选择题
16.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文化教育功能
17.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一概念的含义是——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18.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姻亲的具体种类有——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
19.下列各项属于“六礼”程序的有——纳征;请期;问名
20.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有——重婚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21.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无力赡养 22.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存续与否,收养可类分为——完全收养;不完全收养 23.中国古代离婚方式有——出妻;义绝;和离;呈诉离婚
24.婚姻终止的原因有——离婚;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婚姻一方当事人被宣告死亡
25.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有——实施家庭暴力的;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27.法定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8.救助措施(狭义):婚姻法上所说的救助措施是狭义的,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29.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30.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四、简答题
31.简述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答:①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也不再存在。②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也不复存在。但被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32.简述弟、妹扶养兄、姐应具备的条件。答:①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②弟、妹有负担能力;③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五、论述题
33.论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答:约定财产制是关系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我国《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有: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则从法定。现行《婚姻法》第19条详细规定了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对内效力、对外效力。(1)约定财产制的涉产范围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涉产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准确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发生财产纠纷,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3)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根据《婚姻法》规定,约定内容包括:①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4)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体现在①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②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③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5)约定夫妻财产
制的对外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六、案例分析题
34.王大可,男,赵小颖,女,于1995年2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隆重的结婚典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一个月后,赵小颖提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王大可借故推拖。1996年8月,赵小颖生一女孩后再次催促王大可办理结婚登记,王大可又借故推拖,遂引起赵小颖怀疑。赵小颖通过多方了解证实,王大可在家乡已有妻子、儿子,于是,赵小颖于1997年2月向法院诉请离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①王大可、赵小颖的婚姻是否有效?答:王大可、赵小颖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王大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赵小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构成事实上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故王大可、赵小颖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②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答: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因为王大可与赵小颖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且自始无效,用故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35.王光夫妇婚后多年未育,后经合法收养手续,收养了李林夫妇5岁的儿子为养子,取名王小涛。由于王光夫妇的溺爱,王小涛从小性情暴躁,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王光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在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王光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王小涛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作任何补偿。王光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李林夫妇此时年老体衰,闻听此事后找到王小涛,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王光夫妇与王小涛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答:王光夫与王小涛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小涛成年后对养父母非打即骂,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王光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已无法共同生活,故法院应判决解决其收养关系。
②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王小涛对王光夫妇应否补偿相关费用?答:王小涛应补偿王光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收养法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王小涛对养父母非打即骂,已构成虐待,故依法应予补偿该项费用。
③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王小涛对李林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答:王小涛对生父母李林夫妇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故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赡养李林夫妇,需王小涛与李林夫妇协商确定。
全国2008年10月自学考试试题婚姻家庭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条件的 3.外甥与姨妈之间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在欧洲婚姻还俗运动中,16世纪首先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尼德兰(即今之荷兰) 5.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7.下列关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说法正确的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8.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民法包含婚姻家庭法
9.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1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扶养兄、姐是有条件的,其中一个条件是——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11.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即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
12.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13.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14.当事人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5.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强制手段予以制止的是——公安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16.早期型结婚方式,是指个体婚制形成时期的结婚方式,主要有——掠夺婚;互易婚;劳役婚;赠与婚 17.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18.亲权主要因以下原因消灭:——父母死亡;子女死亡;子女成年;收养关系终止 19.古代罗马亲属法中,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有——共食婚;时效婚;买卖婚
20.下列离婚纠纷适用诉讼离婚的有——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达不成协议;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21.当代许多国家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亲属分类为——配偶;血亲;姻亲 22.犯遗弃罪可处——拘役;管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在下列条件下负担扶养弟、妹的义务:——弟、妹未成年;兄、姐有负担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24.虐待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与受害人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5.婚姻家庭法中涉外婚姻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外籍华人;外国血统的外国人 三、名词解释
26.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
27.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女子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28.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9.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30.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四、简答题
31.简述婚生子女必须具备的条件。答:①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②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排队了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的子女;③该子女必须是其母之夫受贻而生,即该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排除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
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答: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身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具体包括: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非重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五、论述题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答:法定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法定夫妻特有财产范围包括:①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身体健康权属人格权,与人身密不可分。一旦受到侵害,依法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因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依法获得的补偿,理应归受到伤害的公民个人所有。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由于不是夫妻通用、共用,故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指依有关法律规定而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参加体育竞赛获得的奖杯、奖牌等。 六、案例分析题
34.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2004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5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2007年王涛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①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答: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不能恢复。我国收养法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不能自行恢复。本案中,
王涛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且经多次协商,王涛一直不同意,故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不能恢复。
②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答:我国收养法实行的是完全收养制度。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既然未恢复,故无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涛生母无权继承王涛的遗产。
35.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年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2004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
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答: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案中,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②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答: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随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不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离婚后随你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
③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答:由于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所以应归男方所有。
④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答: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表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全国200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5.《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恩格斯
6.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8.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离婚当事人无过错一方
9.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10.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其无效的时间始自——行为开始时 11.某校学生张某(18周岁),损毁他人物品,造成损失3000元,对此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如张某没有经济能力,由其父母垫付
12.继父母子女间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13.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 二、多项选择题
16.英国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历史传统、自中世纪以来很长的时期内,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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