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普通法;衡平法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
18.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收养子女前须无子女,这里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19.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姻亲的种类有——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0.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是——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22.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情形可以分为——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23.在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4.根据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将离婚分为——一方要求离婚;双方自愿离婚
2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是——弟、妹有负担能力;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三、名词解释题
26.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27.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28.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29.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予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30.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 四、简答题
31.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答: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32.简述我国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 五、论述题
33.简论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性质、条件、具体办法。答: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①性质:经济帮助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它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②条件:经济帮助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发生的困难都可要求帮助。第二,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生活。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③具体办法: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第一,受助方年龄较轻且劳动能力,多采用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第二,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应作较为长期的妥善安排。第三,受助方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再婚的,帮助方可以停止给付。第四,原定经济帮助计划执行完毕后,受助方继续要求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六、案例分析题
34.徐艳的父亲于2001年底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徐艳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3月徐艳与王强登记结婚,同年8月徐艳取得其父遗产4万元。王强在婚前购买轿车一辆供家中使用。2004年因王强赌博且屡教不改,夫妻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底徐艳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王强同意离婚,但在财
产分割上存在分歧。
就此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强可否分割徐艳继承其父遗产4万元?答:王强不能分割4万元遗产。因为徐艳4万元遗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在2001年底其父去世之时,属徐艳婚前个人财产,故王强不能分割。
(2)徐艳可否分割王强购买的轿车?答:徐艳不能分割王强的轿车。因为轿车是王强婚前购买,依法属于王强个人财产,故徐艳无权分割轿车。
35.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答:王平与卢颖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因为2004年底,王平、卢颖均未达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
(2)王平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否准许?答:王平撤诉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以何顺序予以审理?答:先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审理离婚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4)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否上诉?答:当事人不能上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 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买卖婚姻 3.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配偶的血亲
4.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舅舅的孙子与小刘为——三亲等旁系血亲
5.王某(男,22岁)为达到与刘某(女,18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三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6.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聘娶婚
7.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个月后刘某遇车祸死亡,则张某——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9.亲子法立法本位的演化,突出体现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上,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更是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10.采用不同形式使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经医疗技术手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的方式是——同质人工授精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义绝 13.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例示性规定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根据这一规定,下列几则离婚案中所涉问题,足以判断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是——朱某诉丈夫董某离婚案中,提出不堪忍受丈夫的经常打骂
14.下列有关对离婚自由的理解,错误的是——离婚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是对个人人权的充分尊重 15.内地居民和澳门居民在澳门结婚,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 二、多项选择题
1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17.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当代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其种类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1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19.下列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2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弟、妹有负担能力;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2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女方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22.离婚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夫妻扶养义务的解除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规定因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坚持了——自愿原则;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现提出离婚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提出离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5.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 三、名词解释 26.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27.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8.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29.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30.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四、简答题
31.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答: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32.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答:①男女双方自愿离婚;②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③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④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论述题
3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①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到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①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②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③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①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②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
34.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
恢复母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答: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依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利解除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主体权限于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故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2)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答:王小平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王小平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答:王飞、高云夫妇,可以要求王小平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5.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答: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答: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张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
(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答: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答: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
2.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3.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三代旁系血亲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6.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7.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8.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
才能解除?——离婚
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不受影响 10.外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日本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是——1年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至少相差——40周岁 13.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不能代理
1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请求变更抚育费的权利主体是——子女
15.李军于1990年与孙静结婚,1991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李军与孙静离婚。李军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二、多项选择题
16.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指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下列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渊源的有——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
18.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一方为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伤残补助费;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19.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下各项能够成为亲权消灭原因的是——父母或子女死亡;子女成年;收养关系终止
2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是——兄、姐有负担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弟、妹未成年
2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
22.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在以下何种情形出现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的;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3.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离婚;夫妻一方生理死亡;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24.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对行为人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25.2004年王某在上海经商期间认识德国人玛丽,二人恋爱后商议在中国结婚。办理结婚登记时,玛丽应当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包括——玛丽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德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德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名词解释
26.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7.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28.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9.人工生育子女: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30.收养:是公民(自然人)领养他人子女或己之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行为。 四、简答题
31.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①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结婚前、登记结婚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②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④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⑤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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