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中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7、其他不再具备证券经纪人资格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离职包括因证券经纪人个人原因自动提出与公司终止委托合同或被公司强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离职处理程序如下:
1、证券经纪人签订解除代理关系协议书,并将证券经纪人证书交还营业部人事管理人员;
2、由营业部人事管理人员在人力资源系统及经纪人考核管理系统中将离职人员做注销处理;
3、公司将收回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交至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处理,并向协会申请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零售客户服务总部负责解释,相关部门进行补充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交易规则、公司管理制度、市场变化进行适时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时性。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获得实施证券经纪人业务资格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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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附件: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及证书管理办法》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及档案管理办法》(含委托合同文本、证券经纪人承诺书)
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信息公示及查询管理办法》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办法》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规范》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回访工作规范》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办法》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制度》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风险监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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