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镇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通 知
各镇妇联:
徐州市妇联10月20号迎接省里检查,要求各镇协调司
法所联合下文成立镇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时间较紧,请镇妇联10月17日下午5:00前将设立该机构的联合下的文件(或复印件),即附件一送到市妇联发展部冯梅处,交到徐州配合省里检查,平时也要做好卷宗档案整理。
附件一:联合下文样式(委员要求3-5人,主要从妇联、司法、法院里选人)
附件二: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附件三: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样式
邳州市妇联权益部 二0一一年10月
××镇司法所 ××镇妇女联合会
×镇司【2011】 号
关于成立××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通 知
各村(居)委会、各村妇代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妇女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维权职能,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根据苏司通【2011】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成立××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 镇妇联主席 委员:×× 镇司法所长 ×× 镇 ×× 镇 ×× 镇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二
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调解。一般两种途径。 (1)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安排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过程。
(1)参与对象。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2)调解地点。调解纠纷可以在调解室进行,也可以就地进行,应当及时。
(3)实施调解。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
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防止纠纷激化。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口头协议记入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备查。
(2)调解不成功。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记录与归档。调解员认真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附件三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 名: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卷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 注:
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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