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短融/中票等的风险暴露对象就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企业(或者财政部/央行)。 具体相关概念见下图
5. 关于存款认定的问题:目前构造存款,案例1:通过A银行将资金委托第三方资管并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存款,将该笔资金以一般性存款的形式存放于A银行,从而实现“理财资金转为一般性存款”;这里一般同时签订可提前赎回条款,从而既满足法规对保险公司“协议存款”5年以上的期限要求,又能确保流动性灵活性要求。提前赎回条款本身并没有违反法规,提前赎回是否有罚息也没有法规约束。1997年央
行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提前支取存款只能获得活期利息,但这里只约束企业存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存款。 提前赎回且存款人虽不承担利息惩罚,但稳定性欠佳,在测算LCR(流动性覆盖率)时候流失比例较高;此外在计算25%流动性比例是否可以纳入分母,以及计算流动性缺口时候如何处理都可能是监管提出异议的地方。
6. 结算性存款和非结算性存款区分和定义。由于127号文对结算性存款没有明确说法,后续沟通时,相关监管层官员都指向后来银发[2014]178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中的定义:“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 笔者从保守角度出发,一般如果以获取存款或融资收益为主的同业业务,可以排除在结算性同业存款之外。
7.关于178号文同业结算账户:178号文是针对开户规范,而不是针对同业业务监管。很多线下同业业务,可以不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操作,因此不受178号文约束,但仍然在127号文范畴。
以下粗略总结两种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级别和限制:
存款银行
总行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或全国性银行特殊情况的一
结算性
行转授权
投融资类 一级分行以上,或一级法人授权二级分行
四.央行关于存贷款口径调整,及其和银监会存贷比差异 在弄清楚央行此次调整之前首先得弄清楚一些概念,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号);关于金融机构分类,笔者将其总结为下图所示:
整个387号文和后来的205年14号文都很简单,“新纳入各项存款口径的存款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
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这里红色部分除SPV以外具体构成都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有所规定,SPV概念在127号文中有表述。综合来看,笔者总结相关概念如上图(具体探讨可参见“金融监管”公众号4月13日的推送文章):
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相关定义所以387号文中相关概念定义如下:
1)交易结算类存放是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存放;
2)业非存款类存放是指信托公司、汽车金融、金融租赁、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存放;
3)SPV存放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存放;
4)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指金融控股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存放;
其中关于拆放SPV纳入“各项”贷款银行做法仍然不一致,尽管目前不纳入银监会的存贷比,但为将来政策衔接做准备,银行倾向于不纳入贷款核算,所以为避开法规的“拆放”字眼,商业银行可能按照“同业投资”进行核算,从而避开央行14号文的约束。
五、央行在2015年1月中旬发布了《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即在盛司长在媒体面前高调宣布贷款口径调整之后,央行发布了非常详细的存贷款口径通知,事实上14号文覆盖了387号文关于存款口径调整的内容,而且表述上更加严谨。
其实弄清楚上述金融机构分类后,纷繁复杂的存贷口径调整就变得非常简单,一句话概括:存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本文最后是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表,红色部分为变动主要部分。
这一句话的解读非常丰富,各项贷款口径只排除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即只排除银行和央行直接资金往来,银行和财务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银行投资各类资管,基金子公司产品都将被纳入各项贷款统计。银行拆放各类证券期货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金融租赁、贷款公司也将纳入各项贷款统计。银行拆放小额贷款公司也被纳入各项贷款。
六、央行的存贷比口径和银监会存贷比指标是相对独立的2套体系。一般意义上当我们说银行有揽储压力,高息揽存,为符合监管指标,实际是指银监会的存贷比考核在起作用。包括以贷转存,同业存款变造一般存款,设定理财产品到期日以促使月末达标等。其实银监会早在2014年6月30日就发布了贷存比新规——银监发[2014]34号,该文对存贷比口径进行了一些宽松调整,以下稍作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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