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同业业务创新和规范之路
在2008年之前同业业务比较简单,主要构成同业拆借,线下存放,及线上回购。但2009年开始,表内资产快速扩张,转移庞大的新增表内信贷资产需求迫切。一开始银行主要的转移渠道是
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合作,通过不规范的回购隐藏表内信贷资产。在回购期间将信贷资产当同业资产的风险进行处理,节约信贷额度及风险计提。
银监会针对性地发布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以及《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严格规范真实转让和会计核算规范,尤其是2010年进一步要求对以往的银信合作业务强制转表。在此压力之下,所谓正门“信贷资产证券化”大规模开展障碍重重(多重而漫长的审批流程,发起人资本节约有限,额度控制,外加基础资产选择上的约束等),最终兴起票据回购(尤其是双回购模式),同业代付和非标资产三方回购业务(包括暗保),以进行同业业务出表的“创新”。(这里不做详述,将就此专门写文探讨)
三.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开启同业业务监管新思路
自2013年6月份起,由于同业业务流动性管理缺陷,分支行同业业务管理混乱,导致银行间流动性大幅波动(笔者仿效官方口径,避免使用“危机”)。随后银监会着手起草同业业务的管理规则,但限于同业业务处于多头监管格局而难以推进,机构监管
分别归三会,而银行间业务监管又归央行;同业账户开立规范也归央行监管。
经过漫长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8个月后终于由央行联合5部委发布127号文,较之前的《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更有针对性,不再是仅仅约束金融机构流动性,而是全面规范同业非标以及因此催生的庞大影子银行业务。具体体现在细化买入返售和同业代付业务规则,强调会计规范。
127号文主要针对2大领域,一是针对同业非标,仍然可以投,但是堵死买入返售和同业代付以及三方回购方式投资非标;而且标准化债权的买入返售卖出方也不得出表,这就大幅度增加了银行资本要求。二是针对同业融资,主要引入2个同业融资比例控制来限制同业杠杆扩张,几乎禁止境内同业代付。 后面将详细介绍127号文的注意细节及部分案例。
这里讨论几个关注点,仅代表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 孙海波 个人观点,欢迎进一步探讨纠正(有关140号文同业专营治理的规定和资本处理、计提等规定将在明天4月16日文章详述)。 1 转贴现是否应该纳入同业融资范畴?
对于贴现不纳入同业融资是业界共识,但转贴现是否纳入仍有争论。类比2012年《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同业代付委托行承担客户信用风险,委托行需要将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而受托行则计入
同业业务。同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对于贴现行而言本应该计入同业业务,而对于承兑行计入信贷业务,但是因为统计约束,现实中只能计入贴现银行的信贷业务中。相应地转贴现,也只是贴现行发生变化,实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在此次自查中也没有列出贴现填报项,没有被列入同业业务。 2 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是否也要纳入到同业业务范畴? 保险公司存款在银监会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属于一般存款并交纳存款准备金,这里是否应该纳入同业业务。目前央行和银监会的解释仍然没有统一。从央行角度,因为1999年其发布的《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明确“协议存款”起存金额3000万以上,期限5年以上存款可以不受存款利率约束;所以央行偏向于不纳入同业业务(但保险公司活期和定期存款需要纳入同业业务,只是5年期协议存款不需要纳入),但银监会偏向于不论活期定期都纳入同业业务。
注意从银监会的存贷比考核角度,保险公司的存款(不论是保险公司活期还是定期存款)一直都纳入一般存款(即存贷比的分母)。但从央行角度,只有5年期以上协议存款才不受存款上线约束。所以业内5年期存款附加无罚金的提前赎回条款操作较多,即能满足保险公司流动性要求又能满足央行关于期限的约束。
3 银行借助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本行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将贷款业务转化为同业投资业务是否违规?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 孙海波:对于这点,争论颇多。这里首先需要从银行承兑汇票(BAD)说起,BAD贴现和转贴现本质上的确不应该占用信贷额度以及贷款规模,因为二者实际面临的都是承兑银行同业风险。但由于统计上的困难,直接计入了贴入行额度占用。回到同业资金借助资管投资本行已承兑汇票,虽然经过了“特定目的载体”,但按照127号文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不能逃避额度占用(包括贷款规模);唯一能将此类额度从整个市场上消失的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
这里只想强调“穿透原则”在理财领域银监会早已强调,主要针对理财非标的监管比例(4%和35%)。127号文所谓的“实质重于形式”是否意味着一定“穿透”,以及什么情况下“穿透”都没有明确说法。但笔者个人观点是这个案例一定是穿透。 如果是同业拆借给第三方银行,第三方银行再向特殊目的载体融资购买本行票据,同时向第三方银行提供担保,则违反127号文第7点关于买入返售和担保的规定,且不能出表。
4. 特别注意同业投资、同业融资及非同业业务三者的区别。实际业务中常常有地方银监局/分局或者银行因为概念混淆而产生报送错误。其中同业投资和同业融资共同点是风险暴露都是同业风险(非企业风险);同业投资业务的交易对手和同业信用风险暴露主体分离,标准化的债券和CD都纳入同业投资范畴。同业融资是交易对手就是资金融出或融入方。那么非同业业务,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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