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遴选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重大部署,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制度,促进我市法官遴选工作机制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江西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江西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章程》、《江西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江西省法官遴选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法官遴选”是指按照统一的条件、标准、程序在试点法院遴选员额内法官。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在编的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的人员,其中,院领导的入额遴选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法官遴选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遴选组织
我院将在省高院的指导下,组成法官选任工作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负责法官入额工作的宣传发布、组织实施等工作。试点和首批入额遴选结束后,由政治部承担遴选日常工作。
四、员额限定
省高院在总员额内对全省各级法院法官员额进行统一动态管理。我院首批遴选法官员额51个,可预留部分员额用于今后补缺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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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选基本条件
(一)首批员额内法官从本院符合条件的现有法官中遴选,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经公务员登记;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已经具备法官职务; 3、审判员以及任职满3年的助理审判员(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经历合并计算);
4、年龄满28周岁;
5、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6、具备与改革后办案要求、司法责任相适应的审判工作能力、作风和司法廉洁职业操守;
7、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业务工作;
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以上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能参加遴选: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2、因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者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无法胜任法官岗位的;
4、配偶、子女、父母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且在遴选时未退出律师职业的;
5、其他不宜参加法官遴选情形的人员。
首批遴选未入额的法官,在过渡期内出现员额空缺的,符合条件者可优先遴选为员额内法官。该补缺遴选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六、遴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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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入额遴选按照本人申请、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组织考察和廉政考察等程序进行。根据省高院的规定,中院除了院长以外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入额遴选一律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其中,考试占30分,考核占70分。院长按照本人申请、考核的方式确定入额,院长的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一)入额申请与承诺
符合条件的申请入额人员自愿报名,填写《江西省员额内法官选任报名表》,并在《江西省法官入额承诺书》上签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报名表》和《承诺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额资格。
入额后,未践行法官岗位承诺或考核不合格的,退出法官员额。 (二)资格审查
报名截止后,由本院法官选任工作办公室依照入额条件的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院党组同意后,报省高院政治部审查,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将在全院公布。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准予参加遴选考试。 (三)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开卷方式,主要测试政治素质和审判业务能力。考试工作由省高院统一组织实施,将在本市开设集中考点。
(四)考核方式
被考核人应提交个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写明被考核人基本情况,是否存在不能参加遴选的情形。包括任职资历年限,近三年来的办案数量,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以及案件处理效果等情况。未承办案件的被考核人应写明近三年来的具体工作情况。考核将在被考核人述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由能力测评(民主推荐)、业绩考核、任职资历和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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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能力测评(民主推荐)重点考察被测评人员是否能胜任员额内法官的要求,占25分;业绩考核重点对申请入额人员的办案数量、水平、审判质效等进行考核,占30分;任职资历由申请入额人员的职级、法律工作经历和审判工作经历构成,占15分。加分项目不设基本分,以5分封顶。
1、能力测评(民主推荐)
由全院在编干警参加民主测评会,对参选人员进行测评。由法官选任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首批员额内法官遴选综合素养测评表》,参加测评人员根据测评项目和要点,包括政治素养、职业操守、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司法调研水平等方面综合能力,按照“优秀”、“胜任”、“基本胜任”和“不胜任”四个等次对被测评对象给出评价,分值分别为21-25分、11-20分、1-10分和0分。综合素养民主测评区分院领导、中层正职、其他干部统计分数,根据院领导、中层正职、其他干部的测评分值分别占40%、30%、30%的比例权重计分。
具体计算方式为:院领导测评得分总和/参加测评院领导人数*0.4+中层正职测评得分总和/参加测评中层正职人数*0.3+其他干部测评得分总和/其他干部人数*0.3。
政治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测评结果进行汇总统计。 2、业绩考核
(1)对于现在在办案一线岗位工作且连续办案时间满3年的审判员:采用案件考察的方式进行业绩考核。
①办案数量(10分)
被考核人近三年来(2013-2015年度),按年度统计其结案数,结案数量达到其所在部门同期法官人均结案数的平均值的70%,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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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每超过1件,加0.5分,加满2分为止;每低于1件,扣0.5分,扣满2分为止。近三年因工作调动未连续在一线办案,但近五年累计办案时间达到三年的,可往前统计2012年的办案数据。
办案数量的最后得分取近三年来每年得分的平均值。 办案数以办案系统内的录入数据为准。 ②案件质量和效率(15分)
要求被考核人近三年来办案质量无差错,办案过程中未被追究错案责任且案件抽查结果经所在法院审委会确认,未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案件均能在审限内审结。
被考核人三年来上诉案件无被省高院发回、改判的,得5分,二审案件因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被发回、改判的,每1件扣0.1分。
被考核人三年来生效案件无被再审发回、改判的,得5分,再审案件因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被发回、改判的,每1件扣0.2分。
被考核人近三年来无差错案件和未超审限的,得5分;有超审限案件的,超过总办案数的10%以上,每超1件扣0.1分,扣满1.5分为止;有差错案件的,按照构成差错的等级酌情扣分,重大差错案件每一件扣2分。
③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5分)
被考核人近三年经手办理的案件未引起不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办理未起到好的法律效果,引发重大社会负面效果的,每一件扣1分。
办案一线岗位是指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少年庭。 对于在一线办案岗位工作的审判员审判业绩考核得分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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