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6 严防氧气瓶误装(尤其是氢、氧混装)、超装。
4.6.7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3。
4.6.8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超过1700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储量不应超过3400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 4.6.9 储罐、低温液体储槽宜布置在室外。当储罐或低温液体储槽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单独房间内、且液氧的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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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 储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储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时,可布置在制氧站房内。储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储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储气囊应防阳光照射。
4.6.11 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边的单独房间内,并有良好通风措施。
4.6.12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且房间顶部设置通风孔。氢气实瓶的储量,不宜超过60只。
4.6.13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储罐间、低温液体储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4.6.14 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4.6.15 独立的氧气实瓶、实瓶库的最大储量,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每座库房13600只,每一防护墙间3400只;对于三级耐火等级每座库房4500只,每一防护墙间1500只。
4.6.16 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4.6.17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4.6.18 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4.6.19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氧站房,以及净化间、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4.6.20 氧气厂(站、车间)、制氢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4.6.21 下列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 50058的规定。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1区爆炸危险区。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组间属21区火灾危险区。灌氧站房、氧气储气囊间属22区火灾危险区。
4.6.22 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准与其他管沟相通,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宜设火灾预警系统。
4.6.23 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多级离心液氧泵,应设防护墙(罩)与周
围隔离。
4.6.24 氧气厂(站、车间)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采暖。
4.6.25 计器仪表的选用应考虑安全、防火防爆的要求。
4.6.26 氧压机、液氧泵、冷箱内设备、氧气及液氧储罐、氧气管道和阀门、与氧接触的仪表、工机具、检修氧气设备人员的防护用品等,必须严禁被油脂污染。
4.6.27 氧气管道流速、材质、阀门、附件、架设、施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按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起火、爆炸。
4.6.28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碳氢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引起燃爆。
4.6.29 氧气放散时,在放散口附近严禁烟火。氧气的各种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
4.6.30 氢气站要严禁烟火并设禁火标志,防止泄漏,杜绝氢、氧混合燃爆。 4.6.31 氢气生产场所宜采用防爆型荧光灯等高效光源。
4.6.32 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4.6.33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7 防雷、防静电
4.7.1 厂内各类建、构筑物,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见表5。
4.7.2 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4.7.3 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4.7.4 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设备、管道上的法兰间的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表5 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Ω
4.8 电气安全
4.8.1 厂内动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需架空时,应符合8.1.9及8.1.10的有关规定。
其他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准通过氧气厂区上空。
4.8.2 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J52的有关规定。
4.8.3 电缆沟底面坡度不小于0.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4.8.4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示警标志与良好照明。
4.8.5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
4.8.6 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准超过12V,有爆炸危险场所灯具必须是防爆型。
4.8.7 有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应按4.6.21的要求使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
4.8.8 氧及氢的主要生产车间、机器通道处及控制室、变电室入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4.9 防冻、防窒息
4.9.1 空分装置基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入层等因素,采取防冻措施。应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材料做基础,不准用可燃物质代替。
4.9.2 空分装置基础内,宜设监控测温点。
4.9.3 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合金或不锈钢等耐低温材料制作,外设保冷层。
4.9.4 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的措施。
4.9.5 空分装置的液空、液氧排放地坑时,地坑内衬必须用有一定强度的耐低温金属材料制作。禁止用普通碳素钢板做地坑内衬,坑内不准有积水或积油。 4.9.6 操作人员要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避免被液空、液氧、液氮、液氩等低温液体冻伤。
4.9.7 在生产与检修作业中,要采取可靠措施,严防氮气、稀有气体等造成窒息事故。
4.10 防地震、防振动
4.10.1 防地震 氧气厂(站、车间)的建、构筑物和厂址选定时抗震的设防应符合以下要求:
——厂内建、构筑物的防震应符合GBJ 11的有关规定。
——在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地区的省会或市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城市,新建的氧气厂,应按地震基本烈度7度设防。
4.10.2 防振动 氧气厂(站、车间)的各种设备、装置的防振动符合以下要求:
——厂区应按总图布置的有关规定,与周期性机械振动的振源保持一定距离。
——各种压缩机的允许振幅值,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对产生振动的机组、附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防止共振措施。 ——大型压缩机放空管道应采取加固措施。 4.11 通风设施
4.11.1 车间的通风,应符合GBJ 19的有关规定。
4.11.2 制氢间、压氢间和氢瓶库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含氢量不大于0.8%(体积比)的要求确定。
设计时应按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七次进行计算。宜采用气楼式自然通风。
4.11.3 氮气压缩站中氮压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氧含量不小于18%的要求确定,设计时按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七次进行计算。宜设缺氧报警装置。 4.12 管道和储罐的漆色
4.12.1 设计、安装和维修气、液体管道时,管道外壁涂色、标志应执行GB 7231中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各种气、液体管道色标
4.12.2 管道上应涂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底色浅的用黑色。
4.12.3 各类储罐的外壁或保温层外壁色标如下:
球形及圆筒式储罐的外壁最外层,宜刷银粉漆。球形储罐的赤道带,应刷宽400~800mm的色带,圆筒式储罐的中心轴带应刷宽200~400mm的色带。色带的色标同表6的规定。 4.13 安全管理
4.13.1 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应对其所管辖的范围的安全负责。
4.13.2 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13.3 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氧气管道及阀门、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4.13.4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区,每次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13.5 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重要操作应有专人监护。设备检修要填写检修卡,应有断水、断电和断气的安全措施。氧气管道及阀门作业应填写操作票,实行操作票制。氧气管道动火要制定方案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 生产运行和设备的一般要求
5.1 设备必须根据国家及有关工艺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安装、操作、检查、维修和检验。
5.2 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污油脂。氧气压力表必须设有禁油标志。 5.3 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的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
5.4 盛装低温液体的器具 必须干净,容器内严禁积存油、水、有机物和其他杂质。
5.5 配制、搬运腐蚀性化学物品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5.6 生产现场不准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他物品。
5.7 开车前检查安全防护装置、仪器、仪表、并确认阀门开、关的状态。 5.8 应定期检查校对系统中的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仪表和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5.9 在氮气和氩气区域内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窒息措施,作业区内气体经化验合格后方准工作。
5.10 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修及检验均应符合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5.11 回转设备启动前应按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盘车检查,严禁边盘车边启动。
5.12 设备裸露的回转部位,应设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防护罩。严禁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5.13 应按规定进行运行中的设备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
5.14 寒冷地区冬季设备停车后,应采取防冻措施。
5.15 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温储罐)和其他有关设备、严禁超压运行。设备或系统如有泄漏,严禁带压紧螺栓。
5.16 禁止向室内排放除空气以外的各种气体。
5.17 空分装置、液氧罐周围和主控制室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随便乱倒电石渣等有害污染物质。
5.18 氧气储罐投入使用前,须进行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除锈、脱脂、吹扫干净,并在内壁涂好不燃防锈涂料。
5.19 放散氧气时,应通知周围严禁动火,并设专人监护。 6 氧气生产和设备 6.1 空压机
6.1.1 大、中型空压机的吸风室,应安装干式过滤器,干式过滤器应按规定定期清扫或更换。
6.1.2 小型空压机用拉西环油粘附的空气过滤器,须定期清洗拉西环和换油。
6.1.3 空气过滤器的阻力超过最大允许值时,应检查处理吹扫装置或自动卷帘装置。
6.1.4 大、中型空压机应根据设备性能要求设防喘振、振动、轴位移、油压、油温、水压、水量、轴承温度及排气温度等报警联锁装置。开车前必须做好空投试验。
6.1.5 大、中型空压机宜设高位油箱或压力油箱,并应设油压降低时辅助油泵的自起动和停机联锁保护装置。
6.1.6 空压机运行中当发现不正常的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检查。
6.1.7 开车前检查的所有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均应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严禁开车。
6.1.8 大、中型空压机连续冷启动不宜超过三次,热启动不宜超过两次。启动间隔时间按设备操作说明书规定执行。 6.1.9 活塞式空压机气缸的注油量、油质均须符合要求,严格控制气缸温度,不准超过规定值。气缸润滑油的闪点必须比压缩机空气正常排气温度高40℃以上,且应具有良好的抗氧化安定性。
6.1.10 螺杆式空压机应避免带负荷停车。各级气体出口必须设置高效能的消音器。
6.2 氧压机
6.2.1 氧压机入口,应设铜丝或不锈钢丝制作的过滤器。
6.2.2 氧压机试车时,应用氮气或无油空气进行吹扫、试运行。严禁用氧气直接试车。
6.2.3 透平氧压机的轴密封必须完好,并保证轴封气的压力在规定值之内。 6.2.4 压力在0.6MPa以上的透平氧压机,宜设防护墙或单独的防火间。 6.2.5 透平氧压机宜设可熔探针、自动或电动快速氮气灭火或其他灭火设施。
6.2.6 经常检查活塞式氧压机油密封圈的密封效果,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严防油被活塞杆带入气缸。
6.2.7 氧压机正常工作时,各级压力、温度不准超过规定值。有异常振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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