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变相的工分补贴。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工分补贴总数,包括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一定要控制在生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改进各级领导机关,主要是县、社两级机关的领导作风,是基层干部参加劳动的一个重要保证。县、社两级领导干部,都应当按照一九五七年中央关于干部参加劳动的指示,每年拿出一定的时间,深入下层,到生产队同社员一起劳动。县、社领导干部参加农村的集体劳动,对于了解实际、联系群众、改进作风,都会有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的这种以身作则,对于广大基层干部来说,无疑会起很大的带动和督促作用。
中央曾经一再指示,三令五申,要求中央的各专业部门,省、地、县、社的领导机关,大力精简会议,严格控制统计报表。但是,这个问题,在一些部门和一些地方,至今没有认真解决。这种状况,必须立即改变。县、社两级领导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六十条”的规定,不许乱开电话会议,不许乱召集基层干部开会。各种会议,凡是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够在下面开的,不到上面开;可以合并开的,不要单独开;能够分片开的,不要集中开;可以在农闲期间开的,不到农忙期间开。县级各专业部门召集公社各级干部开会,都必须经过县委批准。公社一级召开两天以上的大队和生产队干部会议,也必须经过县委批准。统计报表,只能由县的统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统一制发,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制定。县统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统计局一九六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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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五日的通知,对报表的情况进行清理。需要保留的报表,开出清单,发给人民公社。凡是清单上没有的,一律停止填报。省、地两级党委,要指定一名书记负责,对本地区内执行精简会议和精简报表的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中央各业务部门的党组负责人,也要对本部门执行精简会议和精简报表的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保证把各种会议和统计报表减少到最少限度。
八、认真整顿农村党的基层组织
这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实际上,也是一次群众性的整党运动。各地的经验证明,凡是党内问题严重的地方,也就是党组织同群众的关系、干部同群众的关系都很紧张,阶级敌人活动猖狂的地方,如果不整顿党的组织,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就不能顺利进行。这次运动,不仅能够使每一个党员受到一次很好的教育和考验,而且也能够使每一个党的基层组织受到一次很好的锻炼。在这次运动中,有必要,也有可能,对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进行一次整顿。
省、地、县级的领导机关,在部署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时候,都必须注意安排整党工作,并且对这个工作加强领导。在组织工作队的时候,应当抽调一些有党的工作经验的干部参加。训练工作队,要有有关整党的内容。
这一次农村的整党工作,是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各项工作密切结合进行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整个过程,就是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过程。这次运动中的整党工作,必须达到下面几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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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1)使所有的党员受到一次深刻的阶级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受到一次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一个党员划清敌我界限、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的界限,还要划清先锋队和群众的界限。(2)把党组织中间的问题,彻底揭发出来,认真加以解决,对党员的社会成分、阶级立场、政治历史、思想作风和工作表现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和鉴定。(3)把蜕化变质分子和混入党内的地、富、反、坏分子,清除出去。(4)对于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和犯有比较严重的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党员,以及一贯消极落后,经过反复教育,仍然没有进步、不够党员标准的,应当分别进行适当的组织处理。(5)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支部书记,带头参加集体劳动。(6)把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充实和健全起来。(7)把党的基层组织的经常工作和组织生活建立和健全起来。(8)从运动开始就要注意培养一些成分好、立场坚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以便在运动后期,经过党内和贫、下中农群众讨论同意,介绍他们入党。这八项要求达到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也就基本上整顿好了,登记党员的工作也就完成了。
“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借以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这样两个目的”,毛泽东同志所规定的这个关于党内斗争的原则,应当是农村整党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整顿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采取党内批评和党外批评互相结合的方法。先要在党内召开会议,然后再召开有贫、下中农群众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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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分子列席的党的会议,在这些会议上,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的处理,也要放到运动的后期。处分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办事,要容许受处分的人说明和申辩,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
九、对于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处理 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必须划出一个专门阶段,发动群众,开展对敌斗争,并且正确处理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坏分子的问题。我们的方针是:必须坚决打垮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的进攻,并且经过斗争,把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贫、下中农群众的阶级觉悟大大地提高一步;同时,又必须把斗争的锋芒,准确地、集中地指向有严重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分子,不要扩大打击面。
对运动中揭发出来的有复辟活动和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要发动群众,进行说理斗争,制服他们。斗争以后,把他们放到群众监督之下,依靠群众的力量,对他们实行专政,并且把他们中间绝大多数的人改造成为新人。在这次运动中,除了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愤很大的这一类现行犯必须立即逮捕法办以外,对于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基本上采取“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的方针,采取依靠群众就地改造的办法。少数必须逮捕的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也要先放在群众中进行斗争,借以揭露敌人、教育群众,在适当的时机,经过审查、批准,再依法逮捕。捕人,要严格掌握两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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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罪恶大,证据确凿,又不悔改;第二,绝大多数群众要求逮捕。实行这两条,我们就不会在捕人问题上犯错误了。对于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我们所以基本上应当采取“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的方针,是因为我们根据经验,依靠广大群众向他们实行专政,实行监督、斗争和教育,比较把他们捉起来和杀掉,更加符合于人民群众和社会主义的利益。第一,因为他们的绝大多数是可以被觉悟了的群众采取正确的方法改造成为好人的;第二,他们是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一部分;第三,对于争取他们的子女有利。至于就一个省、一个专区的范围来说,总是会有少数罪大恶极又不改悔的分子被多数群众要求逮捕,又会有个别分子被要求处以极刑,那是完全必要的。判处死刑,必须严格按照过去的规定,经过中央批准。
有倒算行为、投机倒把行为或者盗窃行为的地主、富农分子,他们的一切非法所得,都应当严格处理。投机倒把,必须补税、罚款,以至没收;盗窃,必须如数退赃;倒算,必须如数退还。总之,经济上的处理要严格,但是算账要实事求是。
在这次运动中,应当发动群众,对四类分子进行一次全面的评审,切实加强对他们的经常的监督和改造工作。已经摘掉帽子但是又有复辟和破坏活动、需要重新戴帽子的四类分子,经过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重新给他戴上;个别确实表现好的四类分子,经过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也可以摘掉帽子。现在,有些农村,存在着对专政对象情况不清的现象,例如,有的地、富、反、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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