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 交 被委托人 承 办 人 承办处室 承 办 人 签名: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签名: 接受时间: 年 月 日 移交资料名称及数量 接 受 序号 附件9 资 料 名 称 单位 数量 页 委托审计复核表 委托项目名称 承办处室名称 处室负责人 被委托人名称 复 核 意 见 业务处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复核人 分管领导意见
重庆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是指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限制等、需要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含审计调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和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 审计机关为了完成审计项目需要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适用本办法。 以下情况不得聘请外部专业人员:
(一)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相关情况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四)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外的工作。
第四条 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的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委托、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第五条 被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员(以下称被聘请人)应当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审计机关负责。
第六条 被聘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聘请工作。
第七条 拟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的承办处室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部分,提出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
(一)聘请人数; (二)聘请时间;
(三)审计职责范围、内容、重点; (四)经费来源、付费总额及计算依据;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承办处室将审计实施方案送法规处、综合处复核后,报局审计业务会(小型业务会)审定。
第九条 承办处室依照审定的方案与符合专业条件的人员或者其隶属单位协商聘请事宜,持局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附件1)与被聘请人或者其隶属单位签订《聘用外部专业人员合同》(附件2),并将聘用合同抄送办公室、综合处、法规处、监察室备案。
第十条 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委托根据及目的;
(二)应当完成的审计事项、范围、质量标准; (三)完成时限;
(四)被聘请人在受聘期间执行国家审计准则、保密规定、回避规定、廉政规定、提交资料和结果的要求;
(五)付酬金额、方式及计算标准、经费来源;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被聘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计机关拟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是被聘请人曾承办、参与编制预决算的建设项目; (二)审计机关拟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是被聘请人代理会计工作、担任会计审计顾问的单位;
(三)被聘请人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四)有其它应当回避情况。
承办处室在与被聘请人签订聘用合同前,应当告知回避规定,了解被聘请人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当评估被聘请人的审计质量,填写《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审计质量评估表》(附件3)送法规处。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指导被聘请人完成指定工作,全面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被聘请人在审计中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收集审计证据。
被聘请人在受聘期间应当遵守审计机关廉政、保密等规定。
第十五条 被聘请人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承办处室。承办处室调查后,将有关情况和处置意见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被聘请人应当按照承办处室的要求,将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移交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应及时复核被聘请人移交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被聘请人补充、纠正。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应当对被聘请人提交资料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分配的工作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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