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目的是否实现;
(二)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是否清楚、完整; (三)审计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审计结果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 (六)评价、定性是否恰当;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承办处室利用委托审计的结果报告拟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承办处室应当与被委托人共同研究处置意见。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应当处理处罚的,由承办处室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其他业务文书的复核、审理、发出、签收等程序按照《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听证、复议、诉讼涉及被委托人工作结果的,被委托人应当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的听证、复议、诉讼和有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委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停止其承担的工作、通报批评、移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提出的审计结果不符合委托要求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的; (四)违反审计纪律“八不准”,以及保密、回避规定的;
(五)擅自以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名义从事与该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六)擅自使用审计结果;
(七)不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备选库。已经进入备选库的,由法规处填写《重庆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出库审批表》(附件2),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该机构从备选库除名:
(一)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 (二)有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
(三)被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处罚的; (四)有不良竞争行为的;
(五)不接受、不配合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机关委托的; (七)将委托事项转包、分包他人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委托的; (二)在招标中泄密、舞弊的; (三)不履行指导、监督责任的;
(四)利用审计职权接受被委托人以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审查费等名义给付的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未上交的;
(五)与被委托人串通舞弊的; (六)故意为难、报复被委托人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业务约定书、招标资料、审计日记、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书面结果、委托审计复核表,被委托人资质及其派出实施人员资格、付费凭证的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应当进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三十六条 委托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参与审计机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重庆市审计局法规处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 重庆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审批表 推荐人姓名、单位 中介机构情况 中介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机构地址、网址、 联系电话 有关部门批准 成立时间 工商部门 登记时间 机构类型 注册资本 职 务 有关部门批准 执业资质及时间 主要客户及年度收入 委托审计实施情况及质量评估 执行执业纪律、信用、廉洁情况 其他相关情况 执 业 人 员 名 单 及 资 格 法规处意见 局主要负责人 批 示 附件2 重庆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出库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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