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一个人经过杨炳燕面前后离开。
潘凤和最开始的几份笔录,都有着与杨炳燕相似的说法,进
一步予以了佐证。
黄子富当庭供述的当晚在前进路发生事情的细节,与裴日
红、裴贵、杨炳棋高度一致,能够彼此相互映证,真实可信。庭审中,公诉方也说过,如果庭前陈述不一致的,当庭供述的效力高于之前的陈述。因此,请法庭采用相同标准,对黄子富当庭无罪的供述,予以采信。
而且,由公诉方提交的三中路当晚的监控录像,也没有被告人挟持被害人乘出租车离开的图像,从而彻底否定了公诉方指控中关于被告人在前进路挟持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因此,公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在前进路挟持被害人上出租车
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
2、2009年11月14日凌晨,水产码头没有发生意外事情。 邓李环是控方提供的证人,他是水产码头的值班人员,2009年11月13日到14日都是他值班。他证实,2009年11月13日晚、14日凌晨,没有听到水产码头处有什么事情发生。
李松英也是控方提供的证人,他是水产码头制冰车间主任,他也证实,2009年13日晚、14日凌晨,没发现什么异样。
因此,公诉方指控的水产码头打人抛尸核心事实,根本就不存在。既没有人看到,也没有人发现相关痕迹,完全是子虚乌有。
3、被告人黄子富是一个劝架的人,不是寻衅滋事的人,更
不是打人抛尸的凶手。
在法庭对被告人进行调查时,其他几个被告人都讲到了黄子富的情况。裴日红和裴贵都说在前进路发生争吵时,黄子富一直在劝架,而非打被害人等人。黄子富自己也说,当裴日红冲上去时,他拉住了裴日红。他的这一说法,与裴日红、裴贵等人关于黄子富劝架的说法,能够彼此映证。辩护人认为,一个在前进路还在劝架的人,不可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到了水产码头立马就变成一个杀人狂魔。人性,不可能在同一个时间区段里,发生如此翻天覆地的变化。
而且,公诉方在看守所提取的认为是黄子富犯罪工具的手机卡,本身也能映证黄子富无罪的心理。因为如果真有犯罪,任何犯罪分子都会把犯罪工具丢弃,而不会把犯罪工具随身携带,以随时证明自己有罪。因此,从黄子富一直保留自己当晚使用的手机卡这一细节,也能够做出他没有犯罪、心理正常的合理推测。
4、被害人并没有在公诉方指控的时间点死亡,死亡时间存在重大错误。
公诉方提交的法医鉴定中,有对死者体内物的清楚描述,死者的胃和十二指肠已经排空。胃和十二指肠排空,自最后进食后开始,至少需要6个小时。而且,与所处的地域关系不大。即便死者在水中有腐败气体的影响,这个影响也十分微小。这一时间理论,是医学界早有定论的医学常识。 就如同一加一等于二。
在黄祖润、陈溢瑞的询问笔录中,都明确提到他们与被害
人是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1点40分许,吃完夜宵的。之后与裴金德相遇发生摩擦。那么,从最后进食时间往后推至少6个小时,就到了2009年11月14日早晨8点左右。只有到这个时候,被害人的胃和十二指肠,在不再进食的情况下,才能排空。因此,黄焕海死亡的时间,至少也应当是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8点。这与起诉书指控的大约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左右打人抛尸的时间,相差了五个小时左右。这样一个时间差,对于一桩命案,是无法回避和敷衍的。只能说明,在2009年11月14人凌晨3点左右,本案的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在水产码头打人抛尸,这一刑事指控,是完全错误的。对被告人长达两年的羁押,是错误的。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法官,通过近二十天的庭审,只要是一个稍有社会经验的人,都已经明白本案是一桩冤案,是一个极其明显的错案。面对一个没有任何客观物证、没有现场目击证人的案件、面对被告人齐声喊冤、叙说被刑讯的各种细节、面对漏洞百出的卷宗材料,是还无辜者以清白、是尽快抚平他们身心遭受到的巨大创伤,还是继续在错误的道路上奔跑,这取决于合议庭法官们的决断。
西方有一句名言:棘手的案件,要么诞生伟大的法官,要么创造恶劣的先例。面对这个全国高度关注的故意伤害案,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全体法官,坚守法律,秉持公理,拿出勇气,体恤无辜者和他们家属的痛和泪,做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双重检验的正
确判决,让法律公正、理性、正义的旗帜,在全体国民心中,高高飘扬!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子富无罪,应予立即释放。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人:徐天明律师 日
辩护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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