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明:北海案关于黄子富无罪的辩护词 2011-11-3 21:31:36
徐天明:北海案关于黄子富无罪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法官: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黄国柱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黄子富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克服种种干扰,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仔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向法院提出了调查申请,反复研究了案件情况,并参加了数十天的庭审。现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黄子富涉嫌的故意伤害罪,
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缺乏,被告人自己否认,故该罪名完全不能成立,应当认定黄子富无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事实,被告人一直否认,侦查
机关没有查实,公诉机关审查把关不严,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和支撑指控事实,导致证据与犯罪事实严重脱节。犯罪事实成为空洞的随意的文字游戏。
1、公诉机关在法院庭审结束后再多次变更起诉书、不断补充证据,本身既违法,又说明了案件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在 2010年8月9日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北检刑诉(2010)
40号起诉书,提起了对黄子富的犯罪指控,在2010年经过两次庭审、
整个法庭的审理程序全部完结后,公诉机关于2011年7月13日以“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为由,撤回原起诉书后予以变更。后来又分别在原定7月25日开庭、8月8日开庭、9月8日开庭前,临时提交新的证据,再行变更起诉书内容。即便到了最后这次开庭期间的10月21日,公诉机关居然再次提交了新证据。
辩护人认为,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负有监督、审查、批捕并提起起诉之责,是国家法定的司法机构,公诉机关的工作应当是严谨的、专业的。在前期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的情况下,但居然在制作起诉书完毕并且经过完整的审理程序后,仍然把犯罪事实搞错,出现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与发现的犯罪事实存在很大偏差,这种现象,确实闻所未闻。在变更起诉书的同时,还不断补充新证据,一会把裴金德列为第一被告,一会又把裴日红列为第一被告,一会儿被告由四人变成了五人。这种审理过程完结后再行变更起诉书、再行侦查的乱象,一方面,充分说明本案公诉机关对待公诉行为极不认真负责,对待他人的人身权利极其马虎草率,在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起诉到了法院,在辩护律师指出问题和有效辩护下,才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证据补充和变更起诉书;另一方面,也说明案件的事实本身,难有相互印证、结果唯一的结论,导致公诉机关也无法准确指控。因此,从国家几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少有的在庭审程序全部结束后不断补充证据、违法的一再变更起诉书这一情况看,也可察知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的端倪。
2、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几份法律文书互相矛盾,令
人如坠云雾。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出具了《呈请破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四份法
律文书。在水产码头打人抛尸这一事实的认定上,上述四份文书
居然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说法。《呈请破案报告书》中认定裴金德“指使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包五”、劳翅将黄焕海绑架到水产码头进行殴打致死,然后将尸体扔进海里。”。《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中认定“裴金德还指使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劳次将黄焕海绑架到水产码头,对黄多次进行拳打脚踢、殴打致死,经过商量后将尸体扔进海里。”,在这里的犯罪嫌疑人马上就没有了“包五”。《起诉意见书》中又认定“裴金德还指使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劳次、裴日红将黄焕海绑架到水产码头,对黄多次进行拳打脚踢、殴打致死,经过商量后将尸体扔进海里。”。在这里,犯罪嫌疑人没有了“包五”,却又增加了一个裴日红。公安机关四份法律文书,居然对凶手的组成、姓名,有三种明显不同的说法,这样颠三倒四的结论,除了说明事实不清外,还能说明什么呢?
更荒唐的是,侦查阶段完成后再将之与案卷一起移交给公诉机关的《破案报告》,其制作的时间是在2010年9月25日,而公诉机关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第一份起诉书是
2010年8月9日,《破案报告》居然比起诉书制作的时间都要
晚。如此草率、错误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如何能够把案件的事实查实查清呢?
3、本案最后一次的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十分简略,没
有充分查明事件本身应有的真实情节。
起诉书对在前进路与北部湾西路交界处发生口角和打斗
时的具体时间的起点,争执持续了多长时间,没有明确界定。看不出数名被告人是如何围住三名被害人打斗的、到水产码头乘坐的出租车是什么颜色什么车型、车牌号多少、司机姓名为何,是如何起意去水产码头的、谁熟悉水产码头、如何进入水产码头、到达水产码头的时间、在水产码头殴打致死抛尸至离开大约多长时间,离开水产码头的具体时间等等,这些细节,在起诉书中都没有详细的说明。庭审中也并没有给予十分清楚的查明和确定。
一直到辩论时,公诉人才确认了两个时间点,一是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9分,被告人挟持被害人上出租车,在3点15
分时,裴金德在去水产码头打人抛尸后回到了幸福街。公诉人认为来回的时间加上在水产码头打人抛尸的时间,16分钟足够。辩护人认为,这是十分错误的。一是从前进路到水产码头,距离有几公里,单边所需的时间也要十分钟。辩护人曾乘坐出租车进行过试验。光是来回的时间,恐怕就要20多分钟。二是按照公诉方的说法,他们一行共五人,上车下车总得有个先后,这里就要耽搁更多时间。三是被害人总会有挣脱的动作,不可能任凭你
伤害。四是从前进路到水产码头,还要经过几个红绿灯,又要花费时间。五是按照裴金德有罪供述的说法,他并未与其他人一起坐出租车去水产码头,而是后面自己乘摩托车去的,那么,他要等摩托,摩托车的速度比汽车要慢,他所耗用的时间就肯定比其他人更长,所以,裴金德在16分钟内完成打人抛尸和来回路程,完完全全是不可能的。
4、在如何去水产码头这一问题上,对所乘坐的出租车这一核心事实,侦查机关也根本没有进行调查。
如果指控黄子富等人有罪,那么,他们去水产码头乘坐的出租车就是至关重要的证据。因为它起到连接第一现场和第二现场的枢纽作用。但是,公安机关在将几名被告人羁押后,却根本就不对出租车进行调查,把主要甚至是全部精力,放在了讯问嫌疑人身上。
根据我们的了解,北海市的出租车总计只有五百多台,出租车公司只有几家,在凌晨还在奔跑的出租车应该不多,而且现在的出租车都有GPS定位,完全可以根据监控录像、GPS定位轻易找到当晚从前进路驰往海角路的出租车、找到司机。而且北海市公安局西街派出所在2011年8月12日的《提取笔录》中,提取了当时发生打架地点北部湾路与前进路交叉路口的监控录像,对如何乘坐出租车、出租车的颜色、牌照、司机等情况,就完全可以通过录像调查清楚,但公安机关却把这一至关重要的证据予以忽略,根本不利用自己先进的侦查手段去进行必要的查实,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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