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验收逾期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逾期超过3个月,委托人可限期代建人进行改进。逾期超过6个月,委托人将其纳入代建不良记录,并上网公示。
代建人虽已尽管理义务,但因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代建人仍应按前述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若代建人管理的本项目质量不合格,应负责无条件组织返工达到合格。返工的费用由代建人向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单位追索。
因返工和修复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则分别按实际损失和本合同相关约定由代建人承担或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若代建人管理的本项目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代建人应按每发生一起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五万元的违约金。
发生安全事故引起的停工不顺延工期。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代建人和专业工作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不应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根据前述约定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从应付代建工程管理费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代建人补交。各项违约金之和最高不超过代建工程管理费的20%。
第三十五条 因代建人审查不严致使市财政部门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单位多拨付工程建设费用的,代建人应负责向市财政部门返还多拨付的费用。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章 合同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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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另行订立书面合同。
除法律明确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协商一致,任何—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包括职能划转和企业划拨)和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时应遵守委托人和代建人在本合同中确定的相应权利义务与要求,代建人违反并导致建设成本增加或损失的由代建人自己承担。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代建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要求相应顺延工期或增加费用或终止合同;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代建人要求修改或终止合同。
合同—方按上述条款作出任何选择并不妨碍其行使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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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六条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
代建人按下列时间和比例申请支付代建管理费,具体按市财政部门的拨付流程执行:
1、本合同签订后申请支付代建管理费暂定总价的20%; 2、项目封顶后申请支付代建管理费暂定总价的40%;
3、精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后申请支付代建管理费暂定总价的20%; 4、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申请支付代建管理费暂定总价的20%。 5、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对整个项目审计完毕并出具审计报告后14日内,支付暂定价之外的剩余代建管理费(具体金额依据审定的工程造价计算得出)。
代建人收取代建管理费的开户银行与账号如下:
开 户 名: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XX 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 第十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其它依法需要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相关报批文件,应当在代建人提出要求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对代建人书面提出的有关项目工期、质量、费用和安全等重大问题,委托人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给予函复,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代建人的主要义务
代建项目总工期为36个月,其中工程节点工期为: 开 工 日 期:2010年12月20日前;
交付验收日期:2013年12月20日前(交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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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附件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19)《关于研究地铁车辆段上盖物业配建保障性住房等有关问题会议纪要》; 二、用地规划要点和用地方案图;
三、项目需求书;
四、主要设计要求、主材设备选型要求; 五、精装修主材列表;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181)《关于轨道交通票务清分中心(ACC)运营管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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