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代建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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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决算”是指经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的项目决算。
(5)“工期”是指委托人和代建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6)“项目工作组”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7)“项目组长”是指由代建人任命的代表代建人全面履行代建职责的负责人。
(8)“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第二天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一天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小时。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0)“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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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建设费用及支付
第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
本项目代建管理费费率暂定为2.5%(具体费率以市政府批复为准)。最终由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按市政府批准的费率审定代建管理费总额。
依据上述费率计算得出的代建管理费是代建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本代建业务应承担的各种管理费、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
第五条 项目总概算、结算、决算
1、项目总概算是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含本体维修资金、面积测量测绘费、产权登记费、契税等项目后期费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经批准的总概算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代建协议及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费用的依据。
2、项目的总概算由代建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经委托人对项目需求确认后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作为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依据。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代建人已完成的相关工作成果(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前期工程、造价咨询及监理和施工招标等),委托人予以认可,相应费用在总概算中列支。
3、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需要对项目总概算进行调整的事项,应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4、代建人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本项目结算、决算。 第六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的支付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应根据项目总工期的长短以及便于代建人开展工作等因素确定。具体支付时间与支付比例(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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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建人填写《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申请书》,并在“建设单位意见”栏中加盖公章;
(二)代建人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申请书》报委托人审核;
(三)委托人审核批准的,在《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申请书》相应栏目中加盖公章后转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七条 项目建设费用的支付
项目建设费用的具体支付程序和方式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执行,并由委托人和代建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八条 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代建人除按一般验收规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外,还需要对委托人提出的项目需求、建设标准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三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一)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和审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
(二)委托人有权对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概算中有关项目需求及建设标准进行审核确认。代建人在将其上报市发改部门审批之前必须先报委托人对其中的项目需求及建设标准进行审批同意。
(三)委托人有权在项目总概算确定前提出主要的设计要求、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选型要求(见附件四);有权采取包括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在内的方法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代建人方可将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调整要求。
(五)有权组织对项目精装修所用主要材料的样板(见附件五)进行进场前的确认,并对已装饰好的样板房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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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权要求代建人将项目所有招标文件在招标前3天报委托人备案。
(七)有权要求代建人将所有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合同文本和承包商名录(含分包商)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上报委托人进行备案。
(八)当项目进度、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范时,委托人有权责令代建人限期整改(包括更换不称职的项目工作组工作人员和专业工作单位)。
(九)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十)委托人有权与代建人共同选聘项目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十一)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承办如开竣工典礼等仪式。
(十二)委托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代建人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或评审会等各项会议,并给出指导意见。
(十三)本合同隐含的应属于委托人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委托人的义务
(一)代建人在本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建设资金等一些重大问题需要委托人协调时,委托人应提供便利、积极予以协调,为项目顺利建设创造条件。
(二)项目前期委托人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向代建人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要求,并对设计方案进行确认。
(三)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给予确认。
(四)对代建人提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代建管理费申请及时进行审批。 (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六)及时参加代建人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移交。
(七)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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