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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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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为: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

4.5.3 35-110KV变电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按户内式设计。城市中心区域110KV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做成地下式。

4.5.3.1配电所在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等区域内应采用户内结构并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4.5.3.2高层建筑供电优先考虑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层设配电所或开闭所。

4.5.3.3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宜采用箱体移动式配电所。

4.5.3.4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每1.2-2.0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500平方米。路灯配电室可与供电配电所合并设在其他建筑内,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

4.5.4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及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 线路电压 等级(kV) 500 330 220 高压线走廊 宽度(m) 60-75 35-45 30-40 线路电压 等级(kV) 66、110 35 高压线走廊 宽度(m) 15-25 12-20 4.5.5邮、电分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运输邮件易于进出的地段。在闹市区、居住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等地方应设邮、电分局或服务点。

4.5.6市内电话分局用地按城市规划预留。长途通信中心宜在城市中心区外选址,要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保证微波传输质量。

4.5.7 基础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统一共沟建设,统一管理。 4.6环境卫生

4.6.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 4.6.2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区、浏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车站、码头、展览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居住区;商服、文化、娱乐、体育、交通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建筑内部。设置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4.6.2.1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500-800米;未改造的老居住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250-400米。 4.6.2.2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未改造区为30-60平方米/座;商业金融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为50-120平方米/座。

4.6.2.3公共厕所与民用建筑开窗一侧间距不小于5米,无窗一侧不小于3米。独立式公共厕所上面不得搭建住宅。

侧或道路两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

4.6.3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又要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6.3.1生活垃圾转运站采用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的站舍。应按服务范围和最终处置方式决定规模,尽量做到一次转运。

4.6.3.2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和标准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400-1000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000-4000米。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见表4.6.3.2。 表4.6.3.2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转运量(t/d) >450 150-450 50-150 <50 用地面积(m²) >8000 2500-10000 800-3000 200-1000 与相邻建筑间距(m) >30 ≥15 ≥10 ≥8 绿化隔离带宽度(m) ≥15 ≥8 ≥5 ≥3 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括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4.6.3.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场址应不影响城市环境,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距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外。填埋区与河流或湖泊间距应大于50米。填埋场技术措施应满足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填埋场用地内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应≥20米。设计填埋容量必须达到使用期10年以上。 4.7工程管线综合

4.7.1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同一类别管线应采用专项管沟敷设。 4.7.2

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不宜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分配管线应敷设在支管线较多的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时,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时,宜在道路一侧布置排水管。

4.7.3主要干管线应优先布置于绿化带、人行道、慢车道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下,地下管线布置次序(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宜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4.7.4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叠。地下管线交叉时,由上至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4.7.5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 4.7.6管线穿越河道时,埋深不应妨碍河道的通航、整治、泄洪、引水,并保证管线的安全。 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 2.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3.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米以下。 管线跨越河道,其净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

4.7.7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4.7.8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土壤性质、路面结构和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4.7.8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4.7.8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加固措施。有防冻要求的管线除满足表4.7.8的要求外,同时应满足防冻覆土深度的要求。 表4.7.8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米) 序号 管线名称 1 电力管线 直埋 管沟 0.40 0.50 2 电信管线 直埋 0.70 0.80 管沟 0.40 0.70 3 热力管线 直埋 0.50 0.70 管沟 0.20 0.20 4 5 6 7 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线 0.60 0.90 线 0.60 0.70 线 0.60 0.70 线 0.60 0.70 最小覆土人行道下 0.50 深度 车行道下 0.70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4.7.9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重力流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4.7.9的规定。

表4.7.9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净距(m) 序号 上面的管线名称 1 2 3 4 5 给水管线 污、雨水排水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直埋 电信管线 管块 直埋 管沟 7 8 9 10 沟渠(基础底) 涵洞(基础底) 电力(轨底) 铁路(轨底) 下面的管线名称 给水管 线 0.15 0.40 0.15 0.15 0.50 0.15 0.15 0.15 0.50 0.15 1.00 1.00 1 2 污、雨水排水管线 0.15 0.15 0.15 0.50 0.15 0.50 0.50 0.50 0.15 1.00 1.20 0.15 0.15 0.15 0.15 0.50 0.50 0.50 0.15 1.00 1.20 3 4 5 电信管线 直埋 0.25 0.25 0.50 0.50 0.50 0.20 1.00 1.00 管块 0.25 0.25 0.50 0.50 0.50 0.25 1.00 1.00 6 电力管线 直埋 0.50 0.50 0.50 0.50 1.00 1.00 管沟 0.50 0.50 0.50 0.50 1.00 1.00 热力管燃气管线 0.15 0.50 0.15 0.50 0.15 0.50 0.15 1.00 1.20 线 6 电力管线 注:1、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2、燃气管线与电力和电信电缆在导管内敷设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为0.15m。

4.7.10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7.10的规定。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4.7.11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米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4.7.12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7.12的规定。 表4.7.12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名称 10KV边导线 电力 35KV边导线 110KV边导线 电信杆线 热力管线 建筑物 (凸出部分) 2.0 3.0 4.0 2.0 1.0 道路 (路缘石) 0.5 0.5 0.5 0.5 1.5 铁路 (轨道中心) 杆高加3.0 杆高加3.0 杆高加3.0 4/3杆高 3.0 热力管线 2.0 4.0 4.0 1.5 — 4.7.13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7.13的规定。

表4.7.13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电信线 名称 建筑物(顶端) 3.0 4.0 1.5 0.6 道路 (地面) 7.0 7.0 4.5 4.5 铁路 (轨顶) 7.5 7.5 7.0 6.0 电力线有防雷电力线无防雷热力管线 装置 电力线 10KV及以下 35-110KV 电信线 热力管线 2.0 3.0 0.6 1.0 装置 4.0 5.0 0.6 1.0 2.0 3.0 1.0 0.25 注:横跨道路或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m。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5.1城市景观规划

5.1.1编制各个阶段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结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视线通道、城市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5.1.2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

5.1.3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的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时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

5.1.4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要体现时代的特征。

5.1.5城市景观规划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围、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5.2住宅建筑景观

5.2.1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5.2.2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5.2.3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5.2.4建筑屋顶设置水箱间、电梯机房、冷却塔等设备用房时,应进行隐蔽处理;通风道、排烟道等应结合屋顶造型进行处理。并加强屋顶设计,并应提供专门的屋顶设计方案。

5.2.4.1屋顶不得设置独立式太阳能热水器。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业、办公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12层以上的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采取试点形式逐步推进。

5.2.5主次干道原则上不布置多层商住混合建筑,但可安排中高层或高层纯住宅建筑。临路的住宅楼外立面不得设置独立式外挑阳台。

5.2.6建筑的外立面上不得设置燃气等有碍市容的干管。 5.3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5.3.1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5.3.1.1封闭阳台,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建筑设计时应预留空调室外机和屋顶太阳能的位置,并作隐蔽处理,太阳能设置方式参照5.2.4.1执行。 5.3.2建筑外立面不得采用涂料饰面。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立面应采用与建筑功能、档次相适应的立面装饰材料(以石材为主,金属板、玻璃幕墙、陶板、仿石材保温成品板等为辅)。 5.3.2.1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楼底部应按比例设置一定高度的石材饰面,中部可采用面砖等新型材料,立面的主要线型装饰及顶部、檐口采用石材贴面。

5.3.2.2非沿街建筑外饰面不得低于面砖档次,居住区的普通商品房外饰面参照5.3.2.1的做法。经济适用房全部采用面砖贴面。

5.3.2.3高速圈内的乡镇建筑的外墙饰面参照5.3.2、5.3.2.1和5.3.2.2标准执行。高速圈外的乡镇建筑可酌情处理。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共建筑应采用石材、金属板等高档材料饰面,工业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立面应采用面砖贴面。

5.3.2.4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外装饰前应将装饰施工方案及材料报规划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5.3.3临城市交通性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生活性道路临街可根据规划要求设置商业用房。临城市道路设置商业用房的,底层层高不得低于5.2米,临街商业建筑面宽12米以上方可开设一个门或在设置不小于3米的内廊、公共走道后内部可小于12米开门。临街商业用房禁用封闭式卷闸门,其招牌应在雨棚(或挑廊)以下统一设置。店招店牌、挑廊、踏步等应与建筑装修立面统一设计。

5.3.4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或结合建筑布置,可放在物业管理、商业配套用房内,如因地形因素等限制,不能结合建筑确需独立设置的,要避开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绿地进行布置,且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5.3.5临街阳台宜采用透明封闭形式,窗台、封闭阳台不得擅自增加设施;遮阳、雨罩等设施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不得擅自增设。临街建筑严禁设置外挑的防盗网,若需要设置防盗网则置于内侧;空调外机的悬挂必须统一隐蔽处理。

缓冲带内不应建造任何永久性设施,不应作为单位内部职工停车用地。 5.3.6沿街除确需建设的临时售楼部外不得设置临时建筑。

5.3.7沿街不宜设置永久性实体围墙。临18米以上城市主次干道施工围墙必须采用高度不小于6米的广告牌,以降低噪声和粉尘。

第六章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6.1 城市空域保护

6.1.1 为保护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

6.1.2 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

6.1.3 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6.1.4 微波站址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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