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利。
12.简述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164)
国际税收协定包括专项国际税收协定和一般国际税收协定.
专项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关于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海运企业和空运企业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税收协定。可以是缔约国之间就有关税收问题签订的单独的税收协定,也可以作为特定条款包括在缔约国签订的海运协定,航空运输协定或通商航海条约之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明确缔约国各方所属企业及经营业务的概念。二,明确非居住国一方免予征税的范围。
一般国际税收协定主要为解决三方面问题:(1)如何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课税(2)如何避免和消除国际税收歧视(3)如何避免国际避税和偷漏税。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包括以下内容: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国际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关特别规定。 13.简述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程序。
谈判:有关缔约国就协定的内容和所涉及的税收事项获得—致意见所进行的交涉过程。 签字:缔结税收协定的一个关键性程序,表示缔约国双方均同意接受税收协定对自己征税行为的约束。
批准:缔约国一方的国家领导人成立法机构对本国签字代表所签署税收协定的确认,同意接受税收协定的约束。
互换批准书:缔约国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构批准税收协定的证明文件。 14.简述避免商品课税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52页】 【1】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则:
属地优先原则-优先承认收入来源国的征税地位(地域管辖权优先) 【2】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单边措施
(1)扣除法: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2)减免法: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3)免税法: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免予征税,而仅对来源本国内的所得征税。
(4)抵免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3】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双边或多边措施
(1)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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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3)明确居住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和适用的税种范围 15.如何认定恶性国际税收竞争? 【1】侵蚀各国税基。 【2】导致税负扭曲。
【3】破坏税收中性,扭曲国际资本流向,阻碍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流动。 【4】增加征税成本。
16.简述我国应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策略。 【1】辩证看待并适度参与国际税收竞争 【2】调整和规范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3】在坚持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合作 【4】完善税收法制,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对税收法制的要求 四、计算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取得总所得100万美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美元,来自境外乙国的所得为30万美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
试计算:⑴甲国政府采取免税法时,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款; ⑵甲国政府采取扣除法时,该公司应向甲国激纳的税款。 ⑶甲国政府采取抵免法时,该公司应向甲国激纳的税款。 【答案】
甲国采取免税法时,该公司来自于乙国的所得免税。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70×40%=28(万美元)
甲国采取扣除法时,该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100-9)×40%=36.4(万元) 甲国采取抵免法时,该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100×40%-9=31(万元)
2.某纳税年度,甲国的居民公司A,某年取得全球税前所得200万美元,同年还收到其乙国子公司B被扣缴了预提税后的股息28万美元。B公司当年税前所得为100万美元,已按乙国30%的税率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30万美元,并按20%税率代扣代缴了A公司股息预提税7万美元。甲国实行抵免法,公司所得税率为40% 。
试计算A公司应纳甲国公司所得税额。 【答案】
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28+7)/(1-30%)=50(万美元)
母公司间接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额=30×(28+7)/70=15(万美元) 母公司承担的境外税额=15+7=2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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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限额=50×40%=20(万美元),小于22万美元,因而实际可抵免税额为20万美元。 A公司应纳甲国所得税=(200+50)×40%-20=80(万美元)
3.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乙国有一个分公司,A公司某年取得来源于甲国的所得为500万美元,甲国的税率为30%。分公司当年取得来源于乙国的所得为300万美元,其中利息所得为100万美元,已在乙国纳税20万美元;财产租赁所得200万美元,已在乙国纳税80万美元。
试计算:⑴ 如果甲国采取单项限额抵免法,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⑵ 如果甲国采取综合限额抵免法,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答案】
⑴ 利息所得的抵免限额=100×30%=30(万美元),大于已纳税额20万美元,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20万美元。
财产租赁所得的抵免限额=200×30%=60(万美元),小于已纳税额80万美元,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60万美元。
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500+300)×30%—20—60=160(万美元) ⑵综合抵免限额=300×30%=90(万美元)
在乙国的已纳税额=20+80=100(万美元),大于抵免限额,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90万美元。
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500+300)×30%—90=150(万美元)
4.甲国母公司A在乙国设有子公司B,某纳税年度,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股息500万英镑。乙国税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率为30%,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限制税率为10%,固定税率为20%。甲国采取抵免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试计算:
⑴ 若甲国采取差额饶让,则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多少? ⑵ 若甲国采取定率饶让,则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多少? 【答案】
⑴ 乙国税法规定应征预提所得税=500×30%=150(万英镑)
乙国按限制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500×10%=50(万英镑) 二者之间的差额100万英镑在甲国视同已征税额予以抵免。 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50+100=150(万英镑) ⑵ 乙国按固定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500×20%=100(万英镑)
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100万英镑。
5.甲国某跨国集团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B公司。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5%,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18%。2012年2月,A公司将其生产的一批零件以15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B公司,B公司又以30万美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出去。经甲国税务部门查询后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根据甲国政府掌握的资料,该批零件的直接生产成本为12万美元,间接生产成本为3万美元,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一般毛利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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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该跨国集团采用的避税手法和整体税负的变化以及甲国可采取的反避税措施。 【答案】
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甲国转移到了低税国乙国,从而降低了跨国集团公司的总税负。
转让定价调整前:
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15-12-3)×35%=0(美元) B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30-15)×18%=2.7(万美元)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0+2.7=2.7(万美元)
甲国可以根据组成市场标准对该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整。
转让定价调整后:
该批零件的组成市场价格=(12+3)÷(1-25%)=20(万美元) 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20-12-3)×35%=5.25(万美元) B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30-20)×18%=1.8(万美元)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5.25+1.8=7.05(万美元)
由此可见,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转让定价使总税负减轻了7.05-2.7=4.35(万美元) 甲国通过对转让定价的调整,避免了税款损失5.25-0=5.25(万美元)
6.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运动鞋,其股权的一半被日本母公司所拥有,该外资企业产品运动鞋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运动鞋。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生产加工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70%,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25%.另据中日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汇给日本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分析:(1)中国政府为什么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2)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或标准是什么? (3)解决的结果如何? 【答案】
(1)该外资企业以成本价将运动鞋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定价明显不合理,将本属于我国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去实现,属于转让定价行为。
(2)我国政府可以采用组成市场标准来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组成市场价格=31.5/70%=45(元)
(3)调整前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为0
调整后在我国的所得=(45-31.5)×36000=48.6(万元) 在我国应纳企业所得税=48.6×33%=16.0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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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应纳预提所得税=(48.6-16.038)×50%×10%=1.63(万元)
7.甲国某跨国集团母公司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B公司。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50%。2012年3月,A公司以500万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商品,本应将其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B公司,B公司再把这批商品以1200万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给无关联公司。然而,事实上A公司并没有直接将这批商品出售给B公司,而是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设在丙国的子公司C公司,C公司又以10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再以1200万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已知丙国所得税率为20%。
试分析:⑴ 这个跨国公司集团是否存在避税行为?为什么?
⑵ 如果存在避税行为,其公司所得税全球总纳税义务减轻了多少?
【答案】
⑴ 存在避税行为。该公司通过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甲国和乙国转移到低税国丙国,从而减轻了该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纳税义务。 ⑵ 采取转让定价行为前各公司的税负情况:
A公司应缴公司所得税=(800-500)×40%=120(万元) B公司应缴公司所得税=(1200-800)×50%=200(万元) 跨国公司集团总税负=120+200=320(万元) 采取转让定价行为后各公司的税负情况:
A公司应缴公司所得税=(600-500)×40%=40(万元) B公司应缴公司所得税=(1200-1000)×50%=100(万元) C公司应缴公司所得税=(1200-500)×20%=140(万元) 跨国公司集团总税负=40+100+140=280(万元)
对比可得:通过避税行为,跨国公司集团的总税负减轻了320-280=40(万元) 8.甲国制造公司A公司与乙国销售公司B公司同属于丙国C公司的子公司。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50%,B国公司所得税率为16%。某年,A公司以500万美元的成本费用生产出一批甲国市场价为800万美元的商品,应以800万美元但却以5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给了B公司,B公司把这批商品以820万美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出去,C公司该年无所得。
试分析:⑴ 这个跨国公司集团是否存在避税行为?为什么?
⑵ 如果存在避税行为,其公司所得税全球总纳税义务减轻了多少?
【答案】
⑴ 存在避税行为。该公司通过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甲国转移到低税国乙国,从而减轻了该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纳税义务。
⑵ 采取转让定价行为前应缴所得税=(820-800)×16%+(800—500)×50%=153.2(万美元)
采取转让定价行为后应缴所得税=(820-500)×16%=51.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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