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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问题答疑(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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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

答:公示系统中已经对具体项目进行了详细的划分,系统中的项目均为必填项。

2、第十条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发现”应当怎样理解,是否包含主动发现,还是仅指在抽查和举报中发现。 答:“发现”不仅包括抽查和举报中发现,还包括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没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公示的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公示的同一信息不一致,工商部门一直没有发现,工商部门是否存在监管责任? 答:在抽查和社会公众举报之外没有发现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条例》一方面规定企业对年报的部分项目可以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即允许不公示;另一方面规定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如企业对选择不公示的项目进行了更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则会将企业原本选择不公示的项目信息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如何处理?

答:如果企业更正了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则更正前后的信息不会公示,但会有更正记录。 第十四条:

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是否检查?

答:企业对这部分信息无论选择公示与否,都属于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同时,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此这部分信息亦属于检查的范围。 第十七条:

1、《条例》规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年内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这里的“3年内”,是否仅指列入的前3年,3年后无论企业是否仍在严重违法黑名单内,都不再限制?“其他企业”如何理解? 答:是,3年后就不再限制。

“其他企业”是指除本企业以外的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涵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等所有企业类型。

2、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法定代表人是否受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答:是。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担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

答:从道理上讲不可以。总局考虑就此下发通知予以明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是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情形之一)

4、对于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可以委托下级工商机关或工商所进行管理?

答:经营异常名录原则上由本级机关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机关管理,但必须是县级以上机关,工商所不能管理经营异常名录。

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业务需求》4.8.2业务流程的描述中,表述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出”,该内容是否在实际中执行?

答:是,企业注销后,其信息不再公示,也不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6、《条例》第十七条“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这里的“未再发生”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自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5年内没有新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不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前的经营异常行为是否改正,就可移出?

答: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就可以移出。

7、总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暂行)》中“3年内注销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根据《条例》第十

七条规定,企业因为“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超过3年未改正的是不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此类企业超过3年未注销的,是否也应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企业因为“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超过3年仍未改正的不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超过3年仍未注销的,应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8、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就会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如果该企业仍有其它未超过3年的经营异常情形,是否一并移出?如果移出,企业今后如何改正经营异常情形? 答:只要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就应当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同时存在于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 第十八条:

1、《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该条理解是“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均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还是“只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才能限制或禁入”?

答: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均

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目前总局正与发改委等部门进行协商,打算通过签订备忘录的形式,对此进行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办;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进行限制。) 2、建议国务院督促各级政府抓紧出台具体措施,形成奖惩联动机制。

答:(1)总局拟考虑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惩戒联动响应机制。(2)各地工商局也要积极协调政府或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本辖区部门信息共享和惩戒联动响应机制。 第二十一条:

除了企业自身以外,利益第三方能否对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答:可以。(《条例》第2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问题:

1、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内容的时间跨度,是否包含该企业历年的年报信息和所有即时信息? 答:是。

2、如何理解不低于3%的抽查比例?

答:(1)3%是相对于全省所有市场主体而言。(2)是指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等综合数量。(3)不低于3%但可以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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