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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问题答疑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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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问题答疑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问题答疑2015 一、《条例》各条款对应的问题:

第三条:如何认定企业信息是否涉密,建议进一步明确涉密信息主要范围、报请批准流程等。

答:目前,总局正在进行研究,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 第六条:

1、第六条提到,工商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和第十条中提到,企业的即时信息公示“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公示的自信息产生之日与企业公示的信息形成之日是否能作统一理解?涉及工商业务的部分是否应以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之日为准?

答: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涉及行政许可的登记事项,如企业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应以工商部门登记日期为准,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以企业实际变更的日期为准。

2、《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是否包括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

答:没有法定公示要求的信息,不应当公示。问题中提到的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不应当公示。

3、一些经营期满,但既未办理注销,也未吊销的企业,在公示系统中仍显示成立状态,易造成公众误认,引发行政风险。建议总局在数据标准中对此类企业加上“经营期满”的标注。

答:不能标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第七条:

1、请总局界定“行政许可”具体包含哪些,怎么确定。前置和后置的许可如何公示?

答:涉及企业主体成立以及经批准才能具备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均属于行政许可。前置行政许可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后置行政许可应当自取得行政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2、随着越来越多的部门进行信息公示,出现了多个信息公示平台,建议从总局层面协调相关部门,争取把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答:(1)要立足于建设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是法定的系统,即由国务院法规明确的信息公示系统,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要为其他政府部门通过我们的系统公示信息预留接口。(2)要立足于做好工商部门信息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这是法定义务,也是做好其他信息公示的基础。(3)总局拟成立企业监管局,其中一个职

责就是协调其他部门,尽量将更多的企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集到企业名下,各地也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努力协调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工作。 第八条:

每年6月30日公示系统的年报功能是否关闭?补报的年度报告信息是否可以进行修改?何时可以修改?

答:7月1日零点应当关闭年报的修改功能,年报报送功能不关闭。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可以对年报信息进行修改。 第九条:

1、《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的规定,建议能否进一步明确“查询”的具体工作程序。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到该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查询。

2、填报年报时,担保公司每年担保业务数千件,担保公司在填写“对外担保信息”时,是否需要逐笔填写? 答:是,应当逐笔填写。

3、在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是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发起人为准,还是以企业变更股东备案情

况为准?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应当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发起人实际情况为准。

4、《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等信息可以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但该企业如属于上市公司,该类信息仍属于公开的范畴。在执行中,第七项规定的信息如属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工商部门可否责令企业限期向社会公示?

答: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我们只能要求企业按照《条例》的规定公示信息。

5、《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第十条规定的即时信息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两项内容,但公示的时间不一致,前者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后者为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那么上述内容的公示时间应如何把握?

答:年度报告中,这些信息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实际情况。即时信息中,这些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公示。

6、分支机构如何填报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公司总部又如何进行填报?

答:对这个问题,我们在系统中进行了优化,分支机构的“净利润、纳税总额”不做限制。公司总部应当填报公司的所有情况的总和,分支机构应当填报自身的相关情况,二者不存在冲突。

7、企业通信地址是指什么?如果其通信地址与住所或经营场所不一致如何处理?在邮寄相关文书、通知或专用信函时,此“通信地址”是否是其联系方式之一?如果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只向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邮寄专用信函,如果企业争辩“为何不向其年报公示的企业通信地址邮寄”,如何解释?

答:企业年报中的通信地址包括了多种与企业联系的通信方式,主要作用是方便社会公众与企业进行联系;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定地址,在具有方便社会公众与其联系的作用同时还有确认行政管辖的作用和行政送达的作用。因此,年报通信地址与住所或经营场所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工商部门不能向企业通信地址邮寄专用信函,只能以法定登记和行政管辖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为准。 第十条:

1、企业在填报即时信息时,行政许可信息中哪些项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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