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
1.区级以下单位(委、办、局)配备一般公务用车新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里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2.党政机关单位租借车辆是否违规?
答:行政机关单位超编制或超标准长期租用车辆属于违规行为。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3.公务用车停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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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特殊工种)需要外,应当(在本单位院内)封存停驶。
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是否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答: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处,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5.如何认定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答: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在购车时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饰,或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饰,如增设天窗、车载冰箱、电视、电话、DVD、可视倒车雷达、音响、以及其它与汽车行驶无关的设备。 6.公务用车在内饰配置费用如何要求?
答: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适用配置和内饰的,总费用不得超过裸车价格的10%。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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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其它费用。
7.党政机关对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上述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8.中央确定的15个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有哪些单位? 答:财政部《关于抓紧开展地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财行〔2012〕3号)中确定的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主要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海关、质检(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交通(海事)、海洋(海监)、纪检监察等15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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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活动
1.关于会议召开的规模、时间及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照《武汉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武财〔2014〕460号)通知的规定,我区就会议活动作如下规定:
(1)会议分为四类。一类会议:区党代会、区人代会、区政协全委会、全区劳模表彰会;二类会议:区委全会、区委扩大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区纪委全会、区委区政府的全区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团代表大会;三类会议:承担上级单位召开的工作会(区直单位研讨会、学术会、传达和布置等会议);四类会议: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会议。
(2)会议时间。一类会议会期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3)会议地点。一、二类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三类会议一般在区会议中心、本单位会议室或区政府会议室召开;四类会议在本单位会议室召开;会议不得到区外召开。 2.会议费开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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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剂使用。一天以内的会议,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伙食费110元/人·天,其他费用40元/人·天;一天以上的会议,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伙食费110元/人·天,住宿费200元/人·天,其他费用40元/人·天。 3.有关的培训会议中,讲课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武汉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武财〔2014〕460号)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讲课费可支付现金,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4)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有关会议纪律有怎样的规定?
答:参照《武汉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武财〔2014〕460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区就会议活动作如下规定:
(1)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单位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2)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会议主办方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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