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订立合同地点: 珠海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当日 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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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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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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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
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
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
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
他人或组织。
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
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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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
人依据第 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
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3.1 款规定任命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
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 第 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
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 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 人。
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
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36 条和第 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
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 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
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59.2 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
程订立合同前 28 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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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
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 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 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 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即次日零点)。
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 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 内的金额和第 68.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
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
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用。
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
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 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 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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