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五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9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设备损坏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现场保护
1、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部门应立即通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及驻地办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本单位及驻地办有关领导同意,并到事故现场实地查看,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在夜间发生事故,因抢修或者恢复生产需破坏事故现场时,必须通知安全部实地查看现场作好记录。
第七条 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
第八条 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
10
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凡项目临时工作人员在本项目劳动、实习、代培时发生的事故,由本项目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进场原由。
第十条 凡因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部门的责任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和驻地办都要按“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和性质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干部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
第十二条 构成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驻地办主任担任,驻地办主任不能参加的由安全部部长担任。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写出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
11
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提交事故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对发生事故迟报或者漏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安全部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 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第四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划分
1、安全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
12
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副总和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
3、驻地办安全部在日常安全工作中严格履行了安全职责,落实了安全检查制度,对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了整改指令并限时整改到位的,发生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4、施工单位未通知监理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发生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
5、驻地办安全部未对监理进行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及培训教育,发生事故由驻地办安全部负责。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持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操作;其他岗位的人员必须经相关劳动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岗位的人员无上岗作业的证明而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上岗作业证明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指挥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7、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班带领下进行工作,预顶岗必须经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监护。不听监护人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8、对于有根据确定施工单位、驻地办进行了安全教育,特别是制定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进行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
13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安全监理制度(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