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已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臵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在已有合法产权的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臵房,占用建筑物立面范围内的独立空间,经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5%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保留使用,不予办理规划确认手续:
(一)违法建筑未超出规划许可时图纸设计建筑物周围构架的;
(二)违法建设部分与合法批准的整体建筑物难以分割,拆除违法部分会严重影响合法建筑物结构安全的;
(三)未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未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采光、未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或采光、日照虽有妨碍但取得相邻方书面谅解协议的; (四)违法建筑的现状,有建筑物设计单位、开发单位出具证明符合建筑物整体使用安全要求的。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臵房住户擅自在楼顶加层、超出建筑物立面进行建设的或者建挑空阳台的,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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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部门对在建筑物立面范围内和楼顶留有独立空间的设计方案严格把关。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中介公司等房屋销售单位不得利用独立空间进行可增加建筑面积的宣传;房屋销售时,应当对不得利用独立空间增加建筑面积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建筑,其违法收入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违法建筑面积在 20㎡以下(含20㎡)的,按中心城区2013年度住宅二手房市场评估均价的25%与超建面积的乘积计算;
(二)违法建筑面积超过20㎡但少于45㎡(含45㎡)的,按中心城区2013年度住宅二手房市场评估均价的30%与超建面积的乘积计算;
(三)违法建筑面积超过45㎡的,按中心城区2013年度住宅二手房市场评估均价的35%与超建面积的乘积计算。
第十八条 因建筑高度(高度以?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为标准)超过规划许可的,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建筑面积未超出许可规定部分的违法收入按超高部分占地面积参照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确定,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违法收入按增加的面积和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规划确认。
集体土地上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违法收入按超高部分占地面积参照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五分之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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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建造架空层导致建筑高度超出许可高度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旧住宅区因防漏、隔热形成的屋顶违法建筑,没有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经平改坡审批,但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情形: 1.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影响相邻住宅建筑日照要求、不符合消防和防雷设施及屋顶维修的,按平改坡规划要求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予以拆除。
2.因超高建设而具有居住功能的,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日照、消防、防雷及屋顶维修的,当事人承诺在政府需要时无偿拆除并接受罚款处罚的,可暂时不予拆除,但保持原公共权属不变,不予办理规划补办手续。
3.不具有居住功能,也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日照、消防、防雷及屋顶维修的,不予处罚,保持原公共权属不变。
(二)未经审批擅自平改坡的情形:
1.建设现状符合平改坡许可规定要求,当事人承诺在政府需要时无偿拆除并接受罚款处罚的,可暂时不予拆除,但保持原公共权属不变。
2.建设现状不符合平改坡许可规定要求,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改正的,不再补办审批手续,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3.旧住宅区改造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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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以危房修缮对住宅房屋实施违法拆改建,违法建筑不属于第九条规定范围,能取得相邻方书面谅解协议,没有超出下列规定的,予以依法处罚,不予规划确认:
(一)在土地权属范围内建筑超占地的;
(二)超过原建筑高度,但日照未导致周边合法建筑物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规范;
(三)在原证载层次上加建全坡屋顶的阁楼层;
(四)增设门、窗、阳台,但没有影响消防安全及相邻住户通行、使用、日照等纠纷;
(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对前款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违法收入按中心城区2013年度住宅二手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联城
街道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6%)与超建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
超建的建筑面积按实建面积扣除原证载面积确定。
超过原建筑高度但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参照本条第二款的价格标准和第十八条的比例进行处罚。
以危房修缮对非住宅房屋违法实施拆改建,且没有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改正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可在建筑占地面积不变、建筑层次不变、建筑高度不变、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下恢复。
第三节 改正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现存违法建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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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关规定,能够补办、变更相关规划许可,或者采取改建、回填等改正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依法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
(二)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并取得前期审核同意的规划审批文件,但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且按照规划审批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但是按照规定可以补办、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的;
(四)以危房修缮实施违法拆改建,通过改建、部分拆除能够不改变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次的;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整体拆迁安臵尚未完成规划审批手续的;
(六)经政府同意采取改正措施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的要求整改的,可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按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适用?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27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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