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臵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丽水经济开发区)处臵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相关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相关行政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超过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莲都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处臵违法建筑。
莲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拆除机关”)及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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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建筑执法机关、违法建筑拆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违法建筑的监管和处臵,落实行政许可后管理措施和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条 在城乡规划区外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交由莲都区政府确定的部门处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城乡规划区内,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又违反?城乡规划法?建设的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旧厂区、城中村、旧住宅区内的违法建筑,未列入政府改造方案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章 违法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之一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属于违法建筑: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建、扩建、拆改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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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位臵、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等内容建设的;
(四)未取得临时用地批准通知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
(五)违反临时用地批准通知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建设的;
(六)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批准延长手续,其临时建筑物未拆除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 居民对商品房等住宅进行普通装修,封闭阳台、在独有的楼顶(平台、露台)搭建玻璃棚等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丽水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的若干规定?(丽执法?2010?82号)等相关规定酌情予以处理:
(一)未超出建筑物立面;
(二)未妨碍公共使用、日照、采光等相邻权; (三)未影响城市市容;
(四)不存在公共安全和质量安全隐患。
禁止搭建塑料瓦、彩钢瓦等不透光有色棚;禁止借装修、防漏、隔热进行加层建设。
第三章 违法建筑的处罚
第一节 拆除
第九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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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的;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妨碍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实施的;
(六)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七)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且无法取得相邻方书面谅解协议的;
(八)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九)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经消防部门验收、抽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乡村规划范围内的公建项目和工矿区内的违法建筑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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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未取得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拆除全部建筑。未按照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情形的单体建筑物;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的,也可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第十二条 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视作不能拆除,予以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依法处以罚款。没收的建筑物,交由莲都区政府确定的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鉴定。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根据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进行认定,作出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被处以没收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期限届满后七天内将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生效情况移交给莲都区政府确定的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节 没收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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