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未建立当事人《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的,应督促村(居)委会建卡。
(3)服务管理
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六个一”要求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应当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做到“六个一”:即参加一次生殖健康服务,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办理《婚育证明》(包括未婚育龄妇女),签订相关合同,建立有效的联系方式,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服务。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应当跟踪了解流出人员情况,督促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服务。乡(镇、街道)定期通过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等方式向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催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掌握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检查信息,并每月反馈给村(居)委会。
(4)奖励优惠
要依法落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
(四)协作服务管理内容 1、信息管理 2、生育服务
3、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
1、信息管理
(1)管理方式。乡(镇、街道)通过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子系统和省PADIS对接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录入、更新、
协查、通报、反馈和报表上报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2)省PADIS对接平台信息管理对象
离开户籍地30 日以上,跨县域流动的15周岁-49周岁育龄妇女,其中重点对象是指现孕的、未持有户籍地开具的《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规范的、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三类对象。
(3)个案信息主要内容
流动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身份、地址、婚姻状况、子女数等)、配偶信息、计生证件(婚育证明、独生子女证)办理信息、避孕状况信息、妊娠信息、子女信息、流入信息等。
流动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包括生育信息、手术服务信息、避孕节育检查信息、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等。
(4)信息种类和反馈时限
信息种类:包括协查信息和通报信息 ①协查信息
现居住地向户籍地发出的协查信息主要包括:流动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配偶信息、计生证件信息、避孕状况、子女信息、怀孕政策属性、生育政策属性等。
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发出的协查信息主要包括:流动育龄妇女的流入信息、配偶信息、计生证件信息、避孕状况、子女信息等。
协查信息等级分为:紧急和一般
反馈时限:重点对象中现孕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紧急”,要求对方在15个自然日内予以反馈;未持有户籍地开
具的《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规范的、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以及其他管理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 “一般”,要求对方在30个自然日内予以反馈。
②通报信息
通报信息是指现居住地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向户籍地发出通报的信息。主要包括: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检查信息、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手术服务信息等。
反馈时限:避孕节育检查通报信息,要求对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要求现居住地自办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对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手术服务信息,要求对方在30个自然日内予以接收。
(5)现居住(或流入地)信息管理
①负责新增流入育龄妇女个案登记建档,并向户籍地协查新增个案的基本信息等,由户籍地审核确认并反馈,完成建档。
②负责流入育龄妇女在本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的录入、维护管理,包括妊娠信息、生育信息、手术服务信息、避孕节育检查信息、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等。
③根据工作需要向户籍地发送管理协查信息或服务通报信息。管理协查信息指基本信息(变更)、其他信息,如配偶信息、婚育证明办理、避孕状况等;服务通报信息指手术服务信息、避孕节育检查信息、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等。
④已建档流入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发生变更,需向户籍地发送协查信息,由户籍地审核确认并反馈,完成信息变更。
⑤负责对户籍地发送的协查信息进行反馈。
(6)户籍地(或流出地)信息管理
①对新增流出育龄妇女个案登记建档,并向现居住地协查新增个案(现居住地地址至少要详细到乡一级),由现居住地审核确认并反馈,完成建档。
②负责户籍信息管理。
③负责对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录入、维护管理,包括基本信息、流出信息、子女信息、妊娠信息等。
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现居住地发送管理协查信息。 ⑤负责对现居住地发送的协查信息进行反馈。
2、生育服务
对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育龄夫妻,凭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则上由女方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办理生育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工作程序: (1)受理当事人申请。 (2)信息核实。 (3)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负责审批。生育政策和审批程序依据女方户籍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将审批结果15个工作日内通报其现居住地。夫妻双方均为湖北省居民的,生育政策和审批程序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对依法办理了生育服务登记,或持有生育证明材料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应按照本地常住户籍人口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允许其合法生育,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并及
时将生育信息通报其户籍地。凡政策外怀孕的,现居住地要及时与户籍地通报信息,共同落实补救措施。
3、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
(1)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现居住地或发现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与违法生育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协商。户籍地收到现居住地或发现地的协商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逾期未回复视 同意现居住地或发现地意见。
(2)协商内容: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收入;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案;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五)乡(镇、街道)报表说明及要求 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逐级上报制度。 1、报表种类 包括: (1)月报表 (2)季报表 (3)半年报表 (4)年度报表
(1)月报表(4张)
包括: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表(3张) 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完成情况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流动人口培训(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