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的,以及跨国(境)的流动;
3、因婚姻关系迁移异地居住的(视为现居地户籍人口); 4、在现居住地购、建房屋并居住6个月以上的(视为现居住地常住人口)。
上述3、4类对象再离开现居住地的,现居住地要作为流出人口跟踪管理和服务。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内容 1、现居住地(或流入地)服务管理内容 主要包括: (1)信息采集上报 (2)查验《婚育证明》 (3)提供技术服务 (4)签订管理合同 (5)权益维护
(1)信息采集上报 个案信息采集 动态信息上报 部门查验信息并通报
个案信息采集
工作人员采集信息→村(居)建卡填单 信息采集对象:全员人口
信息采集内容:新流入人员、流动人口变化信息。 信息采集方式:入户采集,办事采集,配合采集。 采集信息处理:新流入人员填写采集核查卡,流动人口
变动信息填写月信息报告单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工作人员对流入现居住地全员人口进行信息采集,村(居)建立《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对流入不足一个月但有购房、建房、租房、已办理工商执照和签订劳务合同等情况的已婚育龄妇女,也要建立《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
动态信息上报
信息上报时间:乡镇每月工作例会时间
村(居)上报新流入人员采集卡→乡(镇、街道)录入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通过省对接系统提交。
村(居)上报流动人口变动信息→乡(镇、街道)录入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通过省对接系统提交。
对新流入全员人口,村(居)委会每月通过例会向乡(镇、街道)上报本月采集新建的《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乡(镇、街道)按照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范要求录入流入的全员人口个案信息。村(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内流入人口进行巡查和随访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并填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单》,每月通过例会上报。对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信息,要及时发现,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及时修正 更新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部门查验信息并通报
建立并落实相关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查验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对流入的成年男性人口也要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的信息定期汇总通报同级或辖区所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2)查验《婚育证明》 责任单位: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协查
现居住地村(居)委会、从业地、责任部门和用工单位均有责任指导、督促流入本辖区成年育龄妇女30 日内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孕情和节育措施现状核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查验《婚育证明》的责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核查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验证。
(3)提供技术服务 责任单位:乡(镇、街道) 服务对象:流动育龄夫妻
服务内容:免费为流动育龄夫妻提供以下七类服务。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提供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发放避孕药具。乡(镇、街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村(居)委会和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孕情、环情监测。乡(镇、街道)定期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环情监测服务,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提供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提供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
各项医学检查。
人工流产(含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提供中期妊娠引产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提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为流入重点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环情监测服务的当月,通过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或邮寄方式,将《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通报户籍地。
(4)签订管理合同 责任单位:村(居)委会
现居住地村(居)要与房屋出租户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分别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责任书,定期检查合同和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5)权益维护
一是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二是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协助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贫困求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三是认真办理和回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咨询、相关投诉和举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2、户籍地(或流出地)服务管理的内容 (1)信息采集上报 (2)《婚育证明》办理
(3)服务管理 (4)奖励优惠
(1)信息采集上报
工作人员采集信息→村(居)建卡填单 信息采集对象:全员人口
信息采集内容:新流出人员、流动人口变化信息。 信息采集方式:入户采集,办事采集,配合采集。 采集信息处理:新流出人员填写采集核查卡,流动人口变动信息填写月信息报告单
村(居)委会对流出人口实行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定期对辖区流出人口进行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将变更信息填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单》,每月通过例会上报,乡(镇、街道)及时录入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2)《婚育证明》办理 办理单位:乡(镇、街道) 办理对象:成年育龄妇女
根据流动人员需求,村(居)提供代办服务。 成年育龄妇女持近期免冠登记照及相关证件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件,通过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查相关信息。对材料齐全、经核实信息准确无误的,及时办理,并录入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在规定期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办理《婚育证明》所需全部材料;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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