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比分别增长18.6%、25.2%、12.6%,明显高于传统海洋产业。记者了解到,国家相关部门正酝酿发布鼓励海洋新兴产业(产品)发展的指导目录,对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海水利用工程、海洋能开发项目和深海资源开采工程等予以资金引导,对海水淡化水、海洋可再生能源发电等产品实行价格补贴。 海洋产业被列入新兴战略产业后,将和其它8个产业同样获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国家将在财税、金融、政府采购、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创新基地与平台等六个政策面上支持新兴海洋产业的发展。在财税政策方面,将采取“从激励自主创新、引导消费的角度,研究制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此外,在国家已有税收体系下,将加强研究制定新兴海洋产业生产销售的减免税、新产品推广等政策。据了解,国家海洋局等部门还将以政府投入引导为主线,通过重大工程、中试平台和示范基地的建设,突破关键技术并加强推广应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产业化机制和体系,切实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提高海洋经济总体水平。
破坏环境、资金瓶颈
最近国内发生的一系列海洋环境事件,与固有的产业发展资金紧缺的难题,或将随国家对新兴海洋产业发展的重视而得到破解。 在此前举办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研讨会上,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宋全山表示,沿海陆源污染向海洋排放的增势难以遏止,海洋生态环境承载的压力越来越大。“随着临港工业和临海产业区的快速发展,对海洋生态环境正造成越来越大的影响。”对于GDP主导政绩的地方政府而言,发展重型化工等临海型产业的诱惑力始终挥之不去。
由于当前传统海洋产业很大一部分是海洋石化加工、仓储等产业,随着港口危化品吞吐能力的持续增加,发生不可预见性海上污染事故的风险正日益增大。大连新港油管爆炸致至少50平方公里海面污染,即是一起典型海洋环境事件。不过,随着海洋产业纳入国家规划,新兴海洋产业的战略性地位将得以提升,这会对高度依赖资源环境的传统海洋化工等行业形成约束。位于江苏海门市的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总监理崔刘林对记者表示,如海上风力发电设备制造等行业,即属于低污染、高利润的行业,其投资回报率一直在传统的海洋化工等行业水平之上。
而对于不少致力于新兴海洋产业领域的企业而言,最大的问题是风险资金投入难题。在前述国家某部门举办的战略性产业研讨班上,一名与会人士表示,新兴海洋产业多为技术含量高、研发周期长、风险较高的产业,难以吸引大量、连续的资金,严重制约了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据记者了解,西方海洋产业发达的国家,政府的支持对产业起步发展举足轻重。以英国为例,上世纪末该国海洋产业兴起之时,1985年英国海洋研发经费只有1.93亿英镑,而到1995年增长到约4.865亿英镑。这其中,英国产业界提供的财力约占45%,政府则占55%
第三节 中国海洋工程装备市场技术环境分析
一、国际发展趋势
1、世界海洋油气开发投资继续快速增长。当前,海洋油气开发是全球油气开发的重点。据调查,未来全球43%的石油企业将把大部分资金投向海洋油气领域,未来五年全球海洋油气开发及经营的年平均总投资将从2007年的2500亿美元逐步增加至3440亿美元,累计投资可达1.5万亿美元。因此,海洋油气开发的旺盛投资将为海洋工程装备发展提供巨大市场空间。
2、海洋工程装备市场将保持旺盛需求。截至2008年底,全球海洋工程装备共有各类海洋钻井装备650多座,其中自升式钻井平台超过430座,占有总规模的2/3;半潜式钻井平台180多座,钻井船近50艘,合计占1/3。据预测,海洋工程装备是典型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全球市场规模约为400亿-500亿美元。作为能源消费大国,我国海洋油气开发正面临加速发展局面,国内需求空间较大。
3、国际造船产业重心向亚洲转移。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船舶工业的产业转移表现在:一是造船中心从欧洲向东亚的转移,这个过程基本完成;二是东亚内部的产业转移。主要是随着中国造船业的崛起,世界船舶市场份额呈现由日本、韩国向中国转移的趋势。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是船舶工业的延伸,是船舶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将会使中国船舶工业把重点放到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
二、我国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海洋油气开发加速发展,海洋采油装备国内需求较大,促使海洋装备制造业迅猛发展。根据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的中长期规划:中海油正在建设、评价和勘探的项目总数超过50个,预计建设87座导管架、11艘十万吨级的浮式生产储油船(FPSO)、陆上终端管道系统等配套设施,共需投资1000亿人民币;中石油的海洋工程公司,订造多型钻井平台,计划2020年前投资600亿人民币用于海上石油勘探和生产。中石油表示,2020年前还将建造4座半潜式钻井平台,用于南海油气资源开发。三大石油集团公司的宏伟规划为海洋石油水上装备及水下装备的发展提供了庞大的市场支持。可以肯定,未来5—10年将是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快速成长的关键时期。
三、中国海工装备产业近年来在全球市场的地位在逐渐提升
2010年中国共交付各类海洋平台16座,新承接自升式钻井平台5座,海洋平台模块10座,拥有全球海工装备市场15%的份额;截至2010年底,中国半潜式钻井平台手持订单量已超过韩国,仅位于新加坡之后;从2009年至2011年2 月,中国企业已承接8艘FPSO改造订单,订单水平接近韩国、新加坡;相对而言,中国企业的订单主要是FPSO 改造,而韩国和新加坡则有较多新建订单。
第四节 中国储量
中国近海大陆架面积130多万平方公里,目前已发现7个大型含油气沉积盆地,60多个含油、气构造,已评价证实的油、气田30个,石油资源量8亿多吨,天然气1300多亿立方米。其中,石油储量上亿吨的有绥中36—1(2亿吨),埕岛(1.4亿吨),流花11—1(1.2亿吨),崖城13—1气田储量800—1000亿立方米。按照2008年公布的第三次全国石油资源评价结果,中国海洋石油资源量为246亿吨,占全国石油资源总量的23%;海洋天然气资源量为16万亿立方米,占总量的30%。而当时中国海洋石油探明程度为12%,海洋天然气探明程度为11%,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在上述中国海洋的油气资源中,70%又蕴藏于深海区域。
我国近海三大油气盆地为:
1.渤海油气盆地 渤海油气盆地,面积约8万平方米,是辽河油田、大港油田和胜利油田向渤海的延伸,也是华北盆地新生代沉积中心,沉积厚度达10000米以上。海域内有14个构造带和230多个局部构造,是我国油气资源比较丰富的海域之一。目前,在辽东湾发现了石油地质储量达2亿吨的绥中36–1油田、锦州20–2凝析油气田和锦州9–3等油气田;在渤海中部发现了渤中28–1油田和渤中34–2/4油田。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最近宣布,在渤海湾滩海地区冀东南堡油田共发现4个含油构造,基本落实三级油气地质储量(当量)10.2亿吨。
2.南黄海油气盆地 南黄海油气盆地,面积约为10万平方米,是中、新生代沉积盆地,以新生代沉积为主。它是陆地苏北含油盆地向黄海的延伸,共同构成苏北–南黄海含油盆地。盆地分南、北两个坳陷。北部坳陷面积3.9万平方米,中新生代沉积厚度超过4000米,这里有8个坳陷、5个凸起、9个构造带,具有较好的储油条件。南部坳陷面积2.1万平方米,坳陷内部的中新生厚度一般都超过5000米。初步调查勘探,这个盆地石油地质储量在2亿–3亿吨之间。南海占中国海域总面积的四分之三,石油地质储量大致在230亿吨,被外界称为―第二个波斯湾‖。
3.东海油气盆地 东海油气盆地,面积约为46万平方米,是白垩纪~第三纪形成的大型含油气盆地。其中,东海大陆架盆地面积最大,约28.4万平方米。盆地中新生代沉积发育坳陷面积达15万平方米。凹陷内沉积厚度达15000米,中新统厚6000米,并可能存在上第三系和下第三系两套生油岩系。现已发现和固定的局部构造封闭100多个,并在西湖凹陷中发现了3个含油气构造。东海盆地是我国近海已发现的沉积盆地中面积最大、远景最好的盆地,该区的油气储量为40亿~60亿吨。
渤海湾主要优势在原油,南海海域的优势则在天然气。
中国是从60年代开始进行海上石油资源勘探的。1966年12月在渤海打了第一口探井。1978年以前,在设备和技术很差的条件下,在渤海和南海分别进行了勘探工作,在渤海开始了原油生产,在南海的北部湾、莺歌海、珠江口发现了含油构造。从1979年开始,海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引进西方石油公司的技术和资金,另一方面努力开展自营勘探、生产。从此,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在―七·五‖期间,大陆架油气
勘探获战略性突破,东海连续发现高产油气井,南海发现多处新油田。到1990年,共做海上地震测线43万公里(其中合作区29万公里),钻探井267口(合作区192口),钻探了183个机造,发现和证实油气机造65个,累计获石油地质储量8.7亿吨,天然气地质储量1330亿立方米。并与12个国家和地区的45家公司签订了59个各种勘探开发合同和协议。目前,我国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已进入―多发现期‖,并成为重要的新兴海洋产业。已投入开发生产的海上油田有:渤中8—1、渤中34-2/4、惠州21—1、涠10—3、惠州26—1;正在进行开发建设的油气田有:陆丰13—1、锦州20—2、绥中36—1、涠11—4;还有锦州9—3、陆丰22—1、西江24—3、西江30—2、流花11—1和崖城13—1油气田正在做开发前期准备工作。海上原油生产从1980年的16.57万吨,到1990年为126万吨,年均增长11%。(1991年已达230万吨)。比同期世界产量增长率7.4%多出3.6个百分点。从总体上看海上石油产量占全国原油产量的0.9%,同时海上油气区正在成为我国希望的战略接替区之一。在勘探开发技术方面,我国已掌握了包括三维地震在内的一整套地球物理勘探技术;钻井方面,钻丛式井、斜钻在速度和质量上都跨入了世界先进行列;海上石油平台的设计、制造及安装等已达国际标准。
第五节 中国海洋工程装备业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深海钻采平台及辅助装备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深海钻采平台及辅助装备是目前深海海洋工程装备的主体, 包括各类浮式钻井平台、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钻井船、各类海洋工程辅助船等。 1、半潜式平台的技术发展趋势
半潜式平台是深水浮式海洋平台中的一种常见类型, 由于具有水线面面积小、抗风浪能力强、甲板面积和可变载荷大、钻机能力强及具有多种作业功能等 特点, 在世界范围内的深海油气开发中得到广泛应用。其结构形式特征为: 主体由数个圆形或方形截面的立柱( column)与下部浮箱( pontoon)连接而成, 用以支撑上部模块, 适用水深范围为80~ 3000 m。
半潜式平台的关键技术主要包括总体设计技术、系统集成技术、平台定位技术、总体性能分析技术、结构强度与疲劳寿命分析技术、平台建造技术以及深水模型试验技术等。
目 录
第一节 世界海洋工程装备业运行态势分析 ................................................................................. 2
一、法国Technip公司 ............................................................................................................ 2 二、意大利Saipem公司 ......................................................................................................... 4 三、美国McDermott公司 ...................................................................................................... 4 四、Subsea公司 ...................................................................................................................... 4 五、三星重工 ........................................................................................................................... 4 六、大宇造船 ........................................................................................................................... 9 七、现代重工 ......................................................................................................................... 15 第二节 中国海洋工程装备业政策环境分析 ............................................................................... 20
一、中国海洋资源法体系初探 ............................................................................................. 20 二、我国调整海洋石油开采税收政策 ................................................................................. 29 三、海洋石油开采监管将有章可循 ..................................................................................... 3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 30 五、新兴产业“扩编”海洋工程入列 ..................................................................................... 35 第三节 中国海洋工程装备市场技术环境分析 ........................................................................... 37
一、国际发展趋势 ................................................................................................................. 37 二、我国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 38 三、中国海工装备产业近年来在全球市场的地位在逐渐提升 ......................................... 38 第四节 中国储量 ........................................................................................................................... 38 第五节 中国海洋工程装备业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 40
一、深海钻采平台及辅助装备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 40 二、水下工程装备 ................................................................................................................. 45 三、深海运载与作业装备 ..................................................................................................... 46 四、超大型海洋浮式结构物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 47 第六节 中国海洋工程技术装备技术需求前沿 ........................................................................... 49
一、深海油气资源开发平台技术 ......................................................................................... 49 二、水面平台配套设备技术 ................................................................................................. 50 三、水下生产系统(SUBSEA)的设备技术 ...................................................................... 50 四、水下系统的安装于维修技术 ......................................................................................... 50 五、深海空间站技术 ............................................................................................................. 50 第七节 中国海洋工程装备市场分析 ........................................................................................... 51
一、国内海洋工程装备市场现状及趋势分析 ..................................................................... 51 二、世界石油消费长期增长,中国未来走向海洋石油勘探 ............................................. 52 三、将要在海洋工程装备中四大领域做出明显突破 ......................................................... 53 四、市场将会很广阔 ............................................................................................................. 53
第一节 世界海洋工程装备业运行态势分析
目前全球主要海洋工程装备建造商集中在新加坡、韩国、美国及欧洲等国家,新加坡和韩国以建造中深和浅水域平台为主,目前也在向深水海域发展。美国和欧洲等国则以研发和建造深水超深水的平台装备为核心。目前我们划分三个阵营,第一个阵营主要是欧美的公司,它垄断着海洋工程装备的开发设计,工程总包和关键配套设备的供货。第二个阵营是韩国和新加坡,在总装制造领域快速发展,而且占有一席之地,我国还是在制造一些低端的产品,因此我们处在第三阵营。
欧美公司在装备设计和高端制造领域世界领先。
随着世界制造业向亚洲国家的转移,欧美企业逐渐退出了中低端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领域,但在高端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和设计方面仍然占据垄断地位。并且欧美企业也垄断着海洋工程装备运输与安装、水下生产系统安装和深水铺管作业业务,主要企业如法国Technip公司、意大利Saipem公司、美国McDermott公司和Subsea公司等。欧美企业的技术领导地位与其长期海洋油气开发实践密切相关。
亚洲国家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日渐成熟,在亚洲,韩国、新加坡、中国和阿联酋是主要的海洋工程制造国,韩国垄断了钻井市场,到09年底,三星重工、大宇造船、现代重工和STX造船手持钻井船33艘,市场占有率达到94%。韩国和新加坡则占据了FPSO改装和新建市场,市场占有率分别高达67%和82%。亚洲虽然在装备造中,目前发展较快,但是在装备设计方面,与欧美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比如我们国家在2000年以来,共建造的平台是40余座,但是70%以上是欧美公司设计,其中自升式平台的设计主要是美国、荷兰的公司,半潜式平台设计有美国、挪威和意大利等公司。
一、 法国Technip公司
法国德西尼布(Technip)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围绕三个主要业务领域:海上作
业分部、陆上与场区作业分部以及其他工业分部。其海上作业分部的经营范围包括:海上场地开发、水下生产、水下管道与施工、水下维修、浮动式与固定式平台、停泊服务和钻探服务等。陆上与场区作业分部包括:陆上场区开发、天然气加工与液化、石油精练、氢化物、硫磺、陆上管线、石油化工以及系统工程等。
工业及其他分部包括:化肥、烟花、化工和生命科学、农业、金属|、发电、水泥、制造业和建筑业。
该集团提供的服务范围广泛,包括可行性研究、浮动与固定式平台、上部设计与建造、项目管理与实施、基础及详细设计、采购、生产及铺设海底管道、建设施工、安装及海底设施维修、人员培训及融资等。
近年来,德西尼布集团凭借其在国际上的良好声誉和丰富经验,多次赢得世界各地区的大型工程项目合同。其中包括北海布雷马油田的开发合同,价值5200万欧元;阿联酋油田的承包开发合同;卡塔尔两个燃气液化设施工程,该工程由该集团于2005年赢得,总合同金额高达40亿欧元;以交钥匙工程方式承建的越南第一座大型炼油厂―容橘炼油厂项目,该项目的第1包标(炼油厂)和第4包标(海底地下原油输油管)总承包(EPC)的合同价值达15亿美元;2006年初该集团又获得了法国发展生态燃料计划项下的一个年产10万吨生态柴油设施的承建合同,合同金额约3000万欧元。此前,德希尼布曾在鲁昂为DIESTER工业公司承建过一座同样的设施,目前正在赛特SETE兴建一处生产生态燃料的设施。
德西尼布集团在中国的建筑市场更是活跃,与许多中国的大中型企业均有过合作,包括为黑龙江省大庆地区的大庆石化公司提供裂解装置扩容的工程服务。由于世界各地区对乙烯产品的需求量正在增加,从而也使乙烯产能随着需求量的增加而扩增。该扩容工程完成后,使裂解装置年产能力由原来的60万吨增加到80万吨。与中国石化合作的两个石化项目:其中一个是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旗下吉林石化公司的6个裂解炉进行现代化升级,另一个是替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旗下辽阳石化公司新建三个裂解炉。另外德希尼布还将为中石油旗下的位于新疆自治区的独山子石化公司的新厂设计两条聚丙烯生产线,该合同价值5000万美元,将年产55万吨聚丙烯。另外还有与BP珠海化学公司(BP公司与福华集团的合资企业)签署的工程合同,为在珠海新建世界规模级PTA(对苯二甲酸)装置提供工程服务。将建的PTA新装置能力为90万吨/年,将第一次采用BP公司的最新技术。该装置将于2007年底投产,以满足中国对PTA不断增长的需求。德西尼布已于2005年为这套装置完成了前期工程设计。以及为中海油旗下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和荷兰帝斯曼共同启动的海南12万t/a三聚氰胺项目提供工程设
计部分。该项目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三聚氰胺装置,预计项目投资总额为14亿元,年产值将达10亿元,将于2008年初建成投产。
德西尼布集团作为颇受业界企业和人士瞩目的集团,为其赢得赞誉的不仅仅是超过50亿美元的年营业额,更重要是集团公司注重工程安全、环保和质量的企业文化。一个企业要想在风云变幻的世界舞台立于不败之地,优质的企业文化是立足之本,发展之源。这一点在德西尼布集团得到了最好的体现。
二、 意大利Saipem公司 三、美国McDermott公司 四、Subsea公司 五、三星重工
三星重工是世界三大造船厂之一,属于韩国最大的集团——三星集团旗下,主要生产各种商船、海上平台、钢铁制造、货物和材料处理系统级相关设备、环境工厂、存储安装系统等。
三星重工的业务矩阵中,液化天然气(LNG)、大型客船、钻探船等是传统的强项,油船制造在全球更是处于第一的位置。而电子制造业务、船体自动化和楼宇自动化系统是公司新开辟的业务。
一、外部环境分析 (一)一般环境 1、政治环境
韩国的政权相对稳定,但与北面朝鲜的历史遗留问题,关系比较复杂,政权的外部环境存在一定不稳定因素。
同时,韩国政府对造船业一向持支持态度,韩国产业资源部发表的产业计划中把造船业与半导体共同列入了“确保世界第一”的两大支柱产业之一,而且对造船业有大量政府补贴。主要发展方向为:
①促进结构调整,确保技术竞争力
大力推动研发投资,开发和提升超大型、超高速船舶制造技术,确保油船、集装箱船、液化天然气船(LNG)、浮式生产储油船(FPSO)的世界领先地位,促进豪华游轮、海上机场、海上垃圾处理作业场合超高速商船接近或赶上日本水
平。积极开发“海洋新产业”,围绕“人工岛”概念的现实化,争取海上Floater的开发和生产实现大发展。
②加强国际合作,环节造船贸易纠纷
针对欧盟对韩国造船业的贸易制裁(反补贴),积极搜索日本、欧盟、中国、韩国四大造船地区的对话和合作渠道。特别是面对中国造船业的飞速发展,努力寻求与中国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
③推动造船零部件产业升级,扩大出口
目前,韩国造船零部件和装备产业整体水平有待提高,需大力发展高附加值船舶的零部件、核心装备,以及提高船舶自动化、安全性的零部件和装备,如电子制动技术、发动机系统、故障诊断技术、航海卫星通信技术、生产技术等,全面提高配套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
2、经济环境
今年韩国经济进一步增长,出口继续推动韩国经济增长,但基础设备投资时一个很大的不稳定因素。此外,韩国经济的发展方向主要是呈现以下特点:
①向适度增长、低物价构造转换
由于人口的增加,为防止失业,韩国经济应保持不低于年均6%~7%的适度增长。稳定的宏观经济运作消除了企业经营的不安感,使企业能够建立和执行中、长期投资计划,加强产业竞争力。而且分配结构的合理化对于稳定劳资关系,消除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用甚大。韩国政府基于上述认识,为在今后2~3年内实现3%~4%的发达国家型物价结构,对财政、金融、外汇等宏观经济政策和改善流通结构、进口自由化、促进竞争等多方面的微观经济政策进行了改革。
②向民间主导型经济体制转化
为适应对内经济环境的变化,在基于只有扩大民间经济自由活动的领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民间企业活力,提高资源利用率的认识下,政府开始减少行政干预措施。在此方面,政府对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结构上的补充作用显得尤为突出,也有必要加以强化。与自由化政策相平行,确立防止垄断竞争的公正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的税收制度,引导合理分配。
③扩大经济社会基础设施(间接资本)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在前款海域内,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第三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 在本条例范围内,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合作海区、面积,决定合作方式,划分合作区块;依据国家规定制定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规划;制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政策和审批海上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驻外代表机构,执行总公司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 前款石油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即为有效。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运用外国企业的技术和资金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所签订的文件,也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通过订立石油合同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石油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石油合同中的外国企业一方(以下称外国合同者)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发现商业性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双方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按照石油合同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接替生产作业。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石油合同规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第九条 外国合同者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汇往国外。
第十条 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
第十二条 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石油合同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
第十四条 外国合同者在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及时地、准确地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定期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交必要的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前款机构的住所地应当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同商量确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向石油作业提供服务的外国承包者,类推适用。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者必须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和实施生产作业,以达到尽可能高的石油采收率。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如需设立新基地,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前款新基地的具体地点,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都必须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权派人参加外国作业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
第二十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当外国合同者的投资按照规定得到补偿后,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仍然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使用这些资产。
第二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取得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前款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和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公开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渔业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和陆地等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第二十三条 石油合同区产出的石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陆,也可以在海上油(气)外输计量点运出。如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登陆,必须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间发生的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五条 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用的术语,其定义如下: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二)“开采”是泛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的活动。 (三)“石油合同”是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同外国企业为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四)“合同区”是指在石油合同中为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以地理坐标圈定的海域面积。
(五)“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六)“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勘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的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
(七)“开发作业”是指从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并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
(八)“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诸如采出、注入、增产、处理、贮运和提取等作业。
(九)“外国合同者”是指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石油合同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集团。
(十)“作业者”是指按照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作业的实体。
(十一)“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实体。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新兴产业“扩编”海洋工程入列
与目前各沿海地区长期以来发展的传统海洋产业不同,新制定的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将侧重于八大新兴海洋产业。8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国家某部门举办的战略性产业研讨班与会人士处获悉,国家新兴战略产业规划将“扩编”,此前业界呼声甚高的海洋产业获得增列资格。这与此前海洋工程产业将被单独增列的消息存在差异。上述人士表示,海洋工程产业只是\海洋产业\的一部分。而拟定中的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将包括八大领域的内容。
这八大重点领域包括:海水综合利用产业、海洋新材料产业、海洋装备制造业、生物育种工程、生物医药产业、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产业和海洋现代服务业。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与海洋产业一同被增列的,还有航空航天产业。新兴战略产业的门类,将从原先的7个增加到9个。 对于新增列的新兴战略产业,将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政府采购政策、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政策、创新基地与平台政策等六个方面获得国家支持。 新兴海洋产业获国家支持
前述与会人士透露,我国新兴战略产业将从之前确定的七大产业,扩编为包括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信息产业、新能源汽车、海洋、航空航天等九大产业。此前,中海油海洋石油工程股份公司总裁姜锡肇曾向本报记者透露,海洋工程产业将被纳入新兴战略产业。而前述与会人士表示,海洋工程产业只是海洋产业的一部分。与目前各沿海地区长期以来发展的传统海洋产业不同,新制定的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将侧重于八大新兴海洋产业。
2009年,全国海洋产业的生产总值达到3.1964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9.53%。但国家海洋局的一份材料显示,目前我国新兴海洋产业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不足2%。 如上海市,其已初步形成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船舶工业等为主体的海洋产业格局,但海洋新材料、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新兴海洋产业领域尚待加快发展。
与传统海洋产业相比,新兴海洋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官方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海水利用业、海洋电力业、海洋生物医药业等新兴海洋产业的产值,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 4、地方海洋资源法规。地方海洋资源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的地方法规,如《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青岛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等。
5、海洋资源行政规章。海洋资源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行政规章,如《渔业作业避让暂行条例》、《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等。
6、地方海洋资源行政规章。地方海洋资源行政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地方行政规章,如《天津市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河北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等。
7、其他海洋资源规范性文件。其他海洋资源规范性文件,是指出上述6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 我国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不足及其完善
虽然从立法体制来看我国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从宪法到其他规范性文件共分七个层次体系相对完备,但是整个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1、海洋资源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海洋资源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是各种海洋法规大发展,并形成国际海洋环境法和国内海洋环境法体系的时期,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1960年和1973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会议(197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992年)等国际会议的召开对此做出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海洋环境资源法也得到了大发展。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是占主导地位的,海洋资源法发展相对滞后,其直接原因是为了解决因海洋污染(特别是海洋石油污染)而导致的严重的海洋环境危机。就我国来看,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是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进行比
较全面的法律调整的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但我国尚没有制定一部直接以海洋资源为保护对象的法律,更没有综合性的海洋资源保护法律。而综合性海洋资源保护法,是从全局出发,对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的法律,在整个海洋资源法体系中处于必不可少的中心地位。 作为海洋资源法的研究单位和学者,我们应当积极推动我国海洋资源法制建设的进程,在各自研究领域深入研究并针对实际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和法律草案,依据立法程序报送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尽快颁布各单行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各单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当呼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洋资源保护进行充分调研、协调海洋资源保护职能部门、整合各单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海洋资源保护法》,从而完善我国海洋资源法体系。 2、 各单行资源法律将海洋资源―画地为牢‖,对海洋资源的保护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针对性。海洋资源内容丰富,范围涵盖海底矿产资源、海岸带资源、海洋能源、海水及海水化学资源、海洋生物资源等,但各类海洋资源之间因其海洋属性而具有紧密的关联性。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综合性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只能由各单行资源法律来完成。我国现行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单行资源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上四部法律都不是直接以海洋资源为保护对象,《渔业法》把淡水渔业和海洋渔业统一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只有少数条文简单涉及养殖水面和渔业生产,并且大部分都是原则性规定;《矿产资源法》第2条、第16条谈到了海洋矿产资源,也都是原则性规定。显然,单行资源法律难以把海洋资源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规划和考虑,各资源法律之间也缺乏沟通协调,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明确而且严重不足,没有得到应有的特别关注。 在《海洋资源保护法》出台之前,我们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协调各单行资源法律的关系,充分发挥每一单行资源法律的最大效用以弥补其不足,并建议立法机关制定海洋资源法的协调机制。对于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法律冲突,根据《立法法》寻求有权机关作出法律解释;对于海洋资源保护不够明确的规定,可以根据立法精神作出扩大解释;对于没有涉及到的有关海洋资源保护问题,根
据与其最为接近的相关海洋资源法予以解决。
1、海洋资源法―法出多门‖,海洋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存在交叉和空白,有待进一步改进。由于海洋资源的多样性和不同海洋资源本身的特殊属性,不同类型的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往往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也就相应地由该部门负责起草或制定。按照这种模式制定并颁行的各类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往往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其缺点在于不能够从宏观上和整体上考虑到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各单行海洋资源法之间缺乏协调,毕竟同一海洋空间中存在着丰富的海洋资源而且彼此共同构成了海洋生态环境,比如不能为了开发利用海底矿产资源而牺牲海洋生物资源。同时,我国海洋资源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有待进一步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等机构都有一定的职权管理相应的海洋资源。由于相关职能部门过多、法条规定过于笼统以及以上法律对各部门之间的分工相对于种类复杂的海洋资源尚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海洋资源大家都来管而另一些海洋资源往往无人问津的问题。
对此,我们可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有权机关进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的专项审查:重新规划海洋资源立法体制,规范授权立法,杜绝部门立法的弊端;制定急需的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废除不合时宜的法规;颁布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解决法律交叉与空白。同时,建议国务院重新审视海洋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对涉及海洋资源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并建立规范和固定的协调机制,而且鉴于各类海洋资源的关联性应当明确海洋资源保护的牵头主管或协调部门。
2、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发展不平衡,对某些海洋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存在法律空白。我国海洋资源丰富,但是人们开发利用各种海洋资源的程度不同。海洋渔业作为传统产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仅仅限于石油资源,还没有对大洋锰结核、海底磷矿等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在海水和海水化学资源发面,海水淡化技术还不够成熟成本较高,海水化学元素提取已经有了技术基础,海盐业已经形成规模;我国海洋能源发展在总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技术上
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我国港口资源丰富,并有大批优良深水港,基本上得到了较好开发利用,但是突出问题是分布不均匀。与各类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平衡的情况相类似,我国各类海洋资源法相应地存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传统海洋资源和已经得到充分开发的海洋资源的立法比较充分健全,在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海洋渔业资源的规定占到了一半以上,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保护也相对完善;而对于一些处于起步阶段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尚未开发的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则非常薄弱甚至存在法律空白,比如我国尚未有调整海洋能源开发活动的法律法规。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能够预见不久的将来人类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将进入纵深阶段,特别是对现在尚未充分开发的海底矿产资源和海洋能源等海洋资源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
针对目前情况,我们也要未雨绸缪地开始相应的国内法律制度设计并且积极参与国际法制度的设计,跟上海洋资源开发尤其是国际公有海洋资源开发的步伐。法律研究和立法规划都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作为研究单位和学者,我们应当始终关注海洋资源法的前沿问题特别是国际海洋资源开发领域的热点问题和法律焦点,并且开展针对性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国内海洋资源法发展;立法部门也应当对海洋资源立法进行长远规划,既要完善当前海洋资源法的空白和不足,还要对尚未完全有效开发的海洋资源的立法进行研究并且紧跟国际海洋资源保护的步伐在国内开展配套法制建设。
3、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环境保护相脱节,缺乏整体的―海洋环境资源‖观念。从整体上看,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两个概念,不仅各自包含十分丰富的内容和有着不同角度、不同范围的解释,而且相互交叉并被经常混用,很难将两者截然分开。海洋资源概念强调使用价值、可开发利用性,资源是财源;海洋环境的概念强调整体性、生态联系性,环境是基础。而实际上,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的具体内容又都是海洋自然要素和空间。但是,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资源法体制在这方面却有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虽然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只是在第3章―海洋生态保护‖中对海洋资源保护作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其余各章均是规定海洋环境的法律保护,还没有采取整体的―海洋环境资源‖的观念;在海洋行政管理方
面,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管理更是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在学界,也有人主张环境与资源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具体为环境法和资源法)。
因此,我们必须以整体的―海洋环境资源‖观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进行统筹考虑,建立统一的观念,在海洋资源法研究过程中,与海洋环境的保护研究相结合,探讨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联性并且积极将两者有机融合 ;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有机协调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环境保护,合理配置法律资源,实现海洋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 海洋资源法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人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断言: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1989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敦促世界各国把海洋的开发利用列入国家的发展战略。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海洋是全球生命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财富。8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发海洋的活动日益高涨。世界海洋开发总产值已经从1980年的2400亿美元发展到1990年的6700亿美元,1998年达到10000亿美元。 占地球面积70.8%的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 是地球上尚未充分开发利用的最大资源宝库,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对于各国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21世纪的政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纯‖政治,而是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强大的经济实力紧密结合为基础的政治,也是强烈的权益意识与超前的战略思想相结合的政治。各国为了占领未来国际政治的制高点,无不在千方百计加强综合国力。而维护和发展本国的海洋权益,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及在21世纪的国际政治舞台上领时代风骚的重要战略决策和形象显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海洋事业的兴起,人们开发、利用和消耗海洋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海洋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日益严重并日益区域化和全球化,这引起了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变革,国际海洋环境资源法和国内海洋资源法开始受到关注并快速发展。在海洋资源日渐受到各国重视的同时,作为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海洋资源法也迅速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并且随着人们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步伐的加速而会进一步发展完善,其重要性在作为―海洋世纪‖的21世纪会更加凸现。具体
说来,海洋资源法是国家进行海洋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海洋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它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它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资源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它是提高公民海洋资源法制观念、促进公民参与海洋资源管理的好教材;它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海洋关系、维护我国海洋资源权益的重要工具。
三、海洋资源法在环境资源法体系和海洋法体系中的地位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环境资源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伴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而发展起来,海洋环境资源法也不例外。海洋资源法和海洋环境法共同构成了海洋环境资源法,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是,海洋资源法的发展相对落后于海洋环境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严重海洋环境污染的迫切情况所决定的。从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纵观环境资源法学的教材,在―环境污染防止法‖一编均单独设有―海洋环境污染防止法‖一章,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一编却找不到―海洋资源保护法‖一章,即便是肖乾刚先生和肖国兴先生分别主编的两本《自然资源法》专著中也没有关于海洋资源保护法的专门论述,蔡守秋先生和何卫东先生合著有《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总论》但还是主要侧重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没有特别关注海洋资源法,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海洋资源法发展的滞后性。目前来看,自然资源法律体系通常分为土地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森林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还包括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而海洋资源则化整为零分别纳入以上各自然资源法律部门予以保护,诸如海洋石油资源归入矿产资源保护法、海洋渔业资源归入渔业资源保护法。
但是,海洋资源内涵丰富,情况复杂,有些海洋资源则很难严格―对号入座‖,比如海洋能源和海水化学资源都很难说属于以上哪个分类范围。海洋资源不同于陆地资源而有自己的特性,具体说来:(一)海洋资源的公有性。目前,国家管辖海域内的自然资源通常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公有性的一个方面;海洋资源公有性的另一个方面则体现为国际性,国际水域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这在国际海洋法中有明确规定。因此,近年来大规模的海洋调查、勘探和开发,经常采取国际合作的形式,甚至通过国际海洋开发组织来进行。(二)海洋资源的生态性和整体性。整个海洋就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尽管海洋资源种类繁多,但各种海洋
资源都是以大海为依托,以海水为介质发生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具有整体性,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盲目填海造田会破坏海岸带资源进而影响当地海洋生物资源。(三)海洋资源以海水为介质。海水具有流动性,部分海洋资源也随之流动而使人们很难对其进行明确而有效的占有和划分;海水作为一种介质具有三维的特性,海洋资源分布由此也具有三维特性呈立体状分布于海洋地理范围内,往往可以由不同的部门同时利用,这也使人们建造固定设施非常困难。(四)海洋资源所处环境具有复杂性。海洋中诸自然条件对人类活动的影响比陆地要大,各种生产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仍然受到这些环境因素的制约和支配,例如风浪、盐分的腐蚀以及海洋自然灾害等因素是海洋开发不仅艰巨性大、技术和成本要求高,而且风险也高。由于海洋资源本身的复杂性——涉及各种错综复杂的行政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区域关系和生态关系,在海洋资源法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也必须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研究海洋物理、海洋化学、海洋生态、海洋地理、海洋管理等学科,根据不同海洋资源的特性采取相应的调整方法——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以及技术性、宣传教育等各种法律措施,特别是要把整个海洋资源放在海洋生态系统中从整体上进行协调的、系统性、科学技术性的法律调整,兼顾不同种类的海洋资源并且切实保护海洋环境。
鉴于以上海洋资源的特殊属性,海洋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都有别于传统的陆上资源保护法。因而,海洋资源法必须在自然资源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而独立于其他的资源保护法,把海洋资源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而不能割裂开来。尽管海洋资源法发展滞后、自身体系尚有待完善、还没有被学界完全认同,但是海洋资源法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一个分支法律部门已经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其特有的方式发挥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作用,并且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法在立法领域和学界都会越发受到重视,在环境资源法体系中的地位会逐渐巩固。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海洋资源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一个分支法律部门,海洋资源法具有环境法的基本属性,同时与其它法律部门也存在联系。海洋资源法以海洋资源为保护对象,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决定了海洋
资源法与海洋法存在着密切联系。
“海洋法,顾名思义,是指在国际上形成的有关海洋的各种法规的总和。换言之,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各国在各种不同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科学研究并对海洋进行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这是国内学者对海洋法的通常认识,也就是说国内学者一般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并将其归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本文所讲的海洋法,是从制定法的角度着眼,即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其虽然是国内法但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目前,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一)领海制度,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领海的声明;(二)海湾、海峡制度,如《老铁山水道航行规定》;(三)港口管理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四)船舶管理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五)水产资源保护及渔业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六)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七)海上交通安全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八)海底石油资源开发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但是,以上概括未必全面,随着海洋法的发展新的法律制度也会应运而生。
显然,从制定法的角度划分,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包括海洋资源法,即海洋资源法也是海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和海洋法律制度存在交叉,也就是海洋环境法和海洋资源法,这是由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本身的海洋属性决定的。但是,从学科划分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往往被置于国际法之下,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予以研究,侧重于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的权益,对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行独立研究;海洋资源法也就被纳入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在自然资源法框架内开展研究。有学者主张,重新整合海洋法,把有关海洋政治、海洋经济、海洋环境资源、海洋区域、海洋军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统一纳入到海洋法领域,使其发展成为法学二级学科。按照这种说法,不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学科层面,海洋资源法都可以认为是环境资源法和海洋法的交叉。对此,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学界的考证。就目前情况而言,一方面,海洋资源具有明显的生态属性,海洋资源法具有环境资源法所特有的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等基本属性 ;另一方面,海洋法现阶段的重心仍
在于各种海洋区域法律地位及国家权益。因而,我们主张,在制度体系划分上,海洋资源法更应当以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为依托,从环境资源法的视角来审视海洋资源法,同时也要与海洋法律制度保持沟通和交流。但是,不管体系上如何划分,海洋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部门,首先应该给予其充分的发展空间,在发展的过程中进行完善并积极保持同各个法律部门的联系, 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到最大化,迎接21世纪人们开发海洋的热潮。 参考文献:
《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 陈学雷 编著 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出版社 1996年版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概述》 杨国华 胡雪 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汇编》 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
《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 蔡守秋 何卫东 著 煤炭工业出版社2001版 《环境法学》金瑞林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版 《环境资源法》吕忠梅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环境资源法教程》蔡守秋 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环境资源法学》蔡守秋 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版
《自然资源法》肖乾刚 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自然资源法》肖国兴 肖乾刚 编著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海洋法律制度》 鹿守本 主编 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年版
二、我国调整海洋石油开采税收政策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自2007年8月1日起签订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将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原免征出口税规定停止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公告,自2007年8月1日起签订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外国合同者按此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继续免征出口税。
此外,1982年实施的《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中第二条“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的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公告还指出,2007年8月1日前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返还。
我国从去年11月起对原油以暂定税率形式加征5%的出口关税,以控制这一重要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三、海洋石油开采监管将有章可循
9月18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第25号令,决定从12月1日起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该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国家安监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分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条例分别就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的备案管理,守护船、租用直升机、电气、井控、硫化氢防护、系物、危险物品、弃井等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应急管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海洋石油安全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目前, 半潜式平台已经发展到第六代。发展的主要特点是:
1) 采用优良的设计, 其可变载荷与总排水量的比值将超过0.2以上(过去, DSS20型半潜平台可变载荷与总排水量的比值为0.175) , 总排水量与自重的比值将超过4.0。
2) 平台主结构采用甚高强度钢。通常大多数海上工程项目用钢的屈服强度",s 为250~ 350MPa(相当36 250~ 50 750 PSI)。目前, 甚高强度钢( ",s = 700MPa)已用于制作平台的重要结构等, 甚至使用",s 为827MPa的钢材。
3) 更大的甲板可变载荷(甲板可变载荷达10万t及以上)、更大的平台主尺度, 以及更大的钻井物资(水泥粉、粘土粉、重晶石粉、钻井泥浆、钻井水、饮用水和燃油等)储存能力。
4) 采用节点少、无斜撑的简单外形结构以减少建造费用。
5) 良好的船体安全性、抗风暴能力及较长的自持能力, 以适应全球远海、超深水、全天候和长时间的作业需求。
6) 更大的工作水深。预计未来20 年内将有工作水深达4 000~ 5 000m的半潜式平台出现。
7) 装备大功率(绞车功率达6 000 ~ 7 200HP及以上)的新一代先进钻井设备, 装备新一代的动力定位设备和大功率变频发电设备。
目前, 我国自行建造的第六代3 000m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海洋石油981”已顺利出坞。该钻井平台代表了当今世界海洋石油钻井平台技术的最高水准, 具有勘探、钻井、完井与修井作业等功能, 最大作业水深达3000米,最大钻井深度达12000米,填补了中国海底油气勘探和深水装备领域的空白。为抗击海上飓风和各种复杂波流的影响,“海洋石油981”配置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DPS3动力定位设备,使平台保持稳定;配备了当今最先进钻井设备和卫星导航与定位系统,确保全天候作业。
按照南海恶劣海况设计的“海洋石油981”能抵御200年一遇的台风,可以在每小时45海里的风速下正常作业,在每小时109海里(18级以上超强台风)的风速下生存。除了极寒地区,“海洋石油981”在任何海域都可以作业。在1500米水深内可使用锚泊定位以降低运营成本,在1500米以上使用DPS3动力定位系统,甲板最大可变载荷达9000吨,是同类设计中最大的,设计使用寿命30年。
由两个水下浮箱、四个立柱和上部箱形船体结构组成的“海洋石油981”像巨人一样矗立海上,立柱之间(横向)各有两根水平横撑,平台主甲板前部有可容纳约160人的居住区,甲板室顶部有具备完整消防系统的直升机起降平台,可起降西科尔斯基S-92型直升机。 2、张力腿平台技术发展趋势
张力腿平台( Tension leg platform, TLP)是在半潜式平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深水顺应式平台。它的浮体结构与半潜式平台类似, 每个柱形浮体下由数根张紧索固定于海底, 通过收紧张紧索, 使浮体的吃水比静平衡浮态时大, 导致浮力大于重力, 剩余浮力由张紧索的张力予以平衡, 其垂向运动在张力腿的作用下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适用水深范围为600~1 200m。主要优点为: 干井口, 易于采用悬链式立管, 浮体与上部模块一体化可在建造码头边进行, 以降低海上安装费和维护费等。
1990年后, TLP 平台技术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该类平台的技术进步并不是一味追求大水深、大吨位, 而是紧密结合实际需要, 致力于发展在不同水深、不同油田规模情况下最合适的平台类型。目前, 全世界的TLP已经形成了一套从深水到超深水、从中小油田到大型油田的完整的平台体系, 其关键技术研究如下:
1) 研究张力腿平台的非线性动力响应, 尤其是会危及平台安全的长周期慢漂运动, 以及高频力和高阶脉冲力。
2) 寻求更为经济有效的张力腿平台结构型式,以适应超深水( 2 500m 以上)海域或极深海边际油田的开发需要。
3) 张力腿平台系索系统的研究, 尤其是张力腿的极限承载能力、疲劳断裂以及维修问题; 张力腿平台的吸力式锚固基础的研究。 3、立柱式平台技术发展趋势
立柱式平台(Spar)的主体由单个或多个竖直柱形浮体与下部桁架及压载舱组成, 以支撑上部模块,由半张紧分布式系泊系统定位, 适用水深范围为550~ 3000 m。
1996年,世界上第1座Spar平台问世, 作业于墨西哥湾588m水深海域。截至2009年6月, 全球共有17座Spar平台建成投产, 除1座Kikeh Truss Spar在东南亚马来西亚海域,其余全部分布在墨西哥湾海域运营, 其中包括3座Classic Spar, 13座
Truss Spar,1座Cell Spar。
与其他海洋采油平台相比较,Spar平台具有特别适宜于深水作业, 在深水环境中运动稳定、安全性良好、灵活性好、经济性好等优点。凭借这些优势,Spar平台成为极具竞争力的深海平台类型,进入了繁荣发展时期。目前,壳牌公司最新的Perdido Truss Spar进一步打破了深水作业记录,已于2008年8月在墨西哥湾深达24384m的超深水区域安装就位,并于今年3月投入运营。
近年来,相继提出一些改进的Spar平台概念并进行了结构、疲劳、水动力等各方面性能的研究。如美国NovellentLLC公司于2000年提出几何形Spar(Geometric Spar,GSpar)的概念,上海交通大学海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于2006 年提出多柱桁架式Spar(Cell TrussSpar, CTSpar)概念等。除此之外,在Spar平台的基础上, 又衍生出了一些交叉型的新型平台概念, 如AGR DDS公司提出的多柱式浮式平台(Multi Column Floater, MCF ), Durward Internat ional公司提出的MinDOC3, 巴西石油公司提出的MonoBR等。
Spar平台的关键技术问题主要包括平台的动力响应、疲劳分析、垂荡板及侧板的设计、平台主体与系泊系统及平台构件之间的耦合作用、涡激运动研究等。随着对Spar平台探索和研究的不断深入, 其主要发展趋势为进一步改进结构形式, 改善运动性能, 降低建造成本, 使这一拥有强大竞争力的平台类型得到长足的发展。
4、FPSO技术发展趋势
FPSO(Floating Production Storage and Offloading system)即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 作为海洋油气开发系统的组成部分, 一般与水下采油装置和穿梭油轮组成1套完整的生产系统。由于其集储油、卸油及生产为一体的优点, 自1977年第1套FPSO使用以来, 发展非常迅速, 已成为当今世界海上油气开发生产的主流设施。
随着科技发展和海上作业难度加大, 海洋油气开采工程对装置的大型化、自动化、专用化方面的要求增加, 同时国际海事组织(IMO)对涉海船舶产品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当前FPSO设备的技术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建造技术向模块化发展
早期建造的FPSO 基本上都是在船体结构建成后在甲板上安装各种生产设备、主电站和热站等, 建造1艘FPSO通常需要20个月或更长时间。现在,FPSO建
造已开始采用模块化生产工艺, 从而实现了船体结构和上部设施同时建造施工, 大大缩短了建造周期。
2) 定位与系泊技术有了新的发展
新一代FPSO 装置的系泊多为转塔式多点辐射状系泊, 有的还在首尾配备了多个侧向推进器, 采用当前性能最先进的三级动力定位技术( DP-3)。多点系泊采用锚链和钢缆相组合, 也有采用高防腐蚀的高强度聚脂纤维和锚链相组合的方式。
3) 原油生产能力不断加强
随着FPSO建造技术的发展, 以及FPSO配套设备性能的提高, 当前FPSO的原油生产能力正不断加强。巴西国家石油公司(PETROBRAS)近年新建或改建的―巴油31‖―巴油33‖―巴油35‖―巴油37‖―巴油38‖和―FPSO6 ‖―N KOSSANKP‖ , 其储油能力均达到31.8万m3, 其中最大1艘载重吨达28.5万t,船的主尺度长344.2m, 宽54.3m, 型深28.3m, 最大吃水深度达到了22m。
4) 增加新功能
LNG FPSO(浮式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卸船)技术就是在原FPSO型上增加新功能的1例。LNG FPSO是指配备有天然气液化、储存等整套加工设备的浮式装置, 由外部单点系泊系统将船体定位在海上。其结构与LNG运输船类似, 共分4个区: 居住区; LNG 储罐; 工艺装置及凝析油储罐、公用工程系统与卸载系统; 火炬塔、系泊装置。海底管道通过柔性提升管连至系泊系统, 向海上LNG装置提供原料。
另外, 国外一些海洋石油公司和装备厂商也在不断进行探索, 尝试将油气钻井设备并入FPSO,变为FDPSO( D为Drilling的第1个字母), 提出了浮式生产钻井系统(FDPSO)的新概念(如图3 所示),即在浮式生产系统的基础上加上钻井的功能: 浮式生产系统(FPSO) +张力腿钻井甲板(TLD)。该装置采用类似张力腿平台的技术用拉索将钻井甲板系于海底, 甲板载荷则通过舷外的重块系统平衡,重块位于水下100m,以避免波浪作用并减少摆动。该装置的优点是: 钻井甲板几乎没有升沉运动; FDPSO船体的升沉、纵摇和横摇运动对钻井甲板没有影响;没有吃水变化的限制; 采油树和防喷器可方便地放在钻井甲板上等。
FPSO的主要关键技术有: ①船型性能与结构强度研究
FPSO长期固定在某一海域工作, 需要适应海上的环境条件, 就要有良好的船体形状。同时, 它还要能抗御100年一遇的载荷, 船体结构的疲劳寿命一般为40~ 50年, 所以, 船体可靠性、关键结构强度与节点疲劳分析是十分关键的。另外, 由于海洋工程装置的严重海损事故, 结构设计准则亟待研究。
②特殊结构设计与安装技术研究
FPSO系泊系统相关结构、模块支撑结构、火炬塔等都属于FPSO的特殊结构, 对FPSO的安全性至关重要。FPSO非常特殊的系泊系统, 是少数国际公司的垄断技术。而特殊系泊系统与FPSO 船体的连接技术是十分关键的。另外, FPSO上部模块的质量大、重心高,它的支撑结构与FPSO船体之间的连接结构也非常关键。因此, 必须在研究国外这些特殊结构设计(包括选材、焊接、探伤等)、制造与安装技术的同时, 自主开发这些特种设备与系统, 探索新的设计理念。
5、 钻井船的主要技术和发展趋势
钻井船是采用锚泊系统或动力定位系统, 使船锚碇于海底井口上方进行钻井的装置。早期形式为钻井驳船, 多用旧船改装, 只适用于浅海风浪较小的海域。现代钻井船多为专门设计, 全部钻井和生活设施都在船上, 能自航并有向大型化发展的趋势。主要特点是移动灵活、适应水深大、自持能力强。当前, 钻井船技术特征及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 作业能力向更大的工作水深发展。在未来20年间, 将突破4000m乃至5000m。
2) 配备性能更先进、钻井深度能力更强的海洋石油钻机。钻机绞车功率将突破8000 HP, 海洋钻探能力将突破12000m。
3) 钻井船性能将更先进, 可变载荷、主尺度、功率配备等均将更大, 自持力、抗风浪能力将更强等。
4) 开发能适应各种气候和水文条件的钻井船。能在最恶劣的气候条件下, 包括极地区和赤道区环境下, 进行快速有效的钻井作业。
5) 降低深水钻井作业的成本, 主要措施是采用双井架技术, 可同时进行2口井的钻井。这种技术可使1个超深海洋油气开发项目的成本降低40%。
二、水下工程装备
海洋石油水下工程装备主要包括钻井隔水管系统、井口井控设备、采油树、
水下管汇系统、水下基盘、控制系统、增压系统及水下处理系统等。海洋石油水下装备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在北海油田开始应用。目前, 世界各大石油公司在深海领域的投资不断增加, 各国对水下工程装备的需求迅速上升。从技术现状来看, 欧美等发达国家经过50余年的发展, 拥有长期的研制经验和专利技术, 实现了专业化分工生产。
随着水深的增加, 对海洋石油水下装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各种新技术层出不穷, 特别是控制技术已逐步发展为全部电控, 大大简化了控制系统。总的来说, 水下工程装备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向模块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
2) 随着水深增加, 高温、高压深水项目越来越多; 3) 故障自动恢复智能控制系统; 4) 水下设备水面远程操作控制; 5) 水下发电和传输技术将得到应用。 6) 水下处理和压缩系统将逐步得到推广, 等。
对于水下工程装备来说, 关键技术问题主要在于水下系统的安装与维修技术。水下生产系统的安装难度大, 费用高, 技术性强。需要开发深海安装与维修作业潜器及工具, 进一步提高深海设施安装作业技术。
三、深海运载与作业装备
深海运载与作业装备主要包括深潜器和深海空间站等。深潜技术是进行海洋开发的必要手段, 世界海洋油气资源勘探、深海科学考察主要依赖水面船与各类海洋平台, 操纵各类潜器完成。如缆控无人探测器(ROV)、深海拖曳测绘系统(TMS)、无人无缆自制深潜器(AUV)和载人深潜器(HOV)等。深海开发的大量采样、勘探和作业等任务, 须由携带各种装置、设备和科技人员到达深海复杂环境的各类深海运载器完成。
1) 缆控潜器ROV可长时间大功率作业。目前我国已具备全海域深度ROV 研制能力, 当今主要任务是提高元器件与材料的国产化率, 提高其可靠性,研制并提供功能配套的水下作业工具。
2) 自制式无人潜器AUV自身携带能源, 具备相当的智能。适用于各类大深度、远距离的军民海洋探测、侦察作业等。
3) 载人深潜器HOV由技术人员驾驶进入海洋深处, 在现场直接观察、分析、评估和捕捉实际信息,及时判断决策, 有效操作机械手高效作业。主要用于勘探、测绘、采样、水下补给、系统及装置的安装与检修等。我国自主研发的7 000m HOV。
4) 深海载人空间站由主体模块和功能模块2部分组成。由于不受海面风浪影响, 可发挥如下作用:深海探测平台, 水下研究试验平台, 水下作业与控制中心, 水下综合保障基地等。
目前, 德国极地研究人员计划利用潜水机器人探测南极陆架冰边缘下面的海洋世界; 美国正在投资建造新型的深潜器, 其设计下潜深度为6 500 m, 可潜到世界上99% 海洋的海底; 加拿大和美国为建立世界上最大的海洋观测网开展了一项名为 海王星 的联合计划, 该计划将用1条3 000 km 长的光缆将30个海底实验室连接起来, 以便研究靠近加拿大和美国海岸的 胡安! 德富卡 海底板块。在深海运载与作业装备领域, 我国已开展总体技术的探索与部分关键技术的攻关, 充满机遇与挑战
四、超大型海洋浮式结构物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面对地球人口急剧膨胀, 陆上资源供应已趋极限这一形势, 人类活动开始向广阔的海洋延伸, 由此, 国际海洋工程界掀起了研究超大型浮式结构物( VLFS)的热潮。所谓超大型浮式结构物( VLFS)是指那些尺度以千米计的浮式海洋结构物, 以区别于目前尺度以百米计的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 如海洋平台等。VLFS具有综合性、多用途的功能特征,它的出现将对某一区域的社会、经济活动乃至政治、军事格局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根据超大型海洋浮式结构物的特点以及国外的研究经验, 在开发VLFS的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和工程实际问题。其关键技术问题及发展趋势如下:
1) 选型和概念设计
选型问题是决策问题, 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一般来说, 选型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用途; 对性能的要求; 全寿命期内的经济成本; 国内的工业基础;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2) 动力特性预报
根据VLFS的特点, 其动力特性的预报方法与一般的海洋结构物有很大的区
别, 从而决定了动力特性预报是VLFS研发过程中需要解决的1个关键技术问题。具体来说, VLFS动力特性的预报需要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VLFS的水弹性响应;
②VLFS的非均匀海洋环境激励; ③VLFS连接构件上的载荷; ④VLFS系泊装置的动力响应计算; ⑤带半潜式消波堤的VLFS的动力特性分析; ⑥VLFS在海啸/孤立波作用下的动力响应分析; ⑦快速高效的VLFS动力特性数值计算方法; ⑧VLFS动力特性的模型试验技术。 3) 设计和建造
目前, VLFS的设计还没有完整的规范可以遵循,主要是根据功能的要求先进行设计, 然后采用直接计算法或模型试验法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如何建立相应的设计规范、开发快速方便的设计软件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在近海建造VLFS 过程中的连接操作可能在露天条件下进行, 必须采用严格的技术进行水密及真空处理。水下连接技术对于VLFS的维修保养非常重要, 因此需要在考虑成本和可靠性的前提下研究更适合的水下连接方法。
4) 可服役性、耐久性和可维性
最近对VLFS 在波浪中的弹性变形研究表明,VLFS边缘的垂向位移大于其他部位, 这一点对可服役性来说是个重要问题。目前通常采用的减小边缘垂向位移的方法主要有: 在其四周建造消波堤, 在底部悬挂浸入水中的阻尼板, 在边缘安装浸入水中的墙, 以及系泊系统的主动控制等。VLFS 也可能发生由潮汐引起的垂向位移, 可通过GPS测量, 采用补偿位移的主动控制系统进行补偿。
当VLFS用作浮动机场时, 其形态控制十分重要。特别是半潜式VLFS在拼装或单元替代过程中,必须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形态恢复和形态控制。
耐久性对VLFS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与常规的海洋钻井平台相比, VLFS要求的寿命极长, 有的甚至要超过100年, 因此入水部分的防腐性能非常重要。有些VLFS的设计采用了钛合金衬层, 浸水区的防腐涂层和阴极保护也可提高其耐久性。
VLFS的维护包括保持结构和功能的安全性, 需要在其生命周期的每一环节内明确维护目的、制定维护策略, 建立相关的数据库。必须对其结构部件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和检查, 在整个服役期内是否适合于继续服役需要不断地进行评估。
除此以外, 对于VLFS 来说, 超长期耐用技术的研究除了其本身材料的选用、防腐保护材料和维护系统以外, 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结构动力响应的计算和安全性评估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再考虑到在局部受到破坏的情况下生存, 其问题就更加复杂。
5) 事故载荷及风险评估VLFS是基础设施的重要部分, 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需要得到保证, 对于VLFS 来说, 重大事故主要有来自飞机的撞击及与船舶的碰撞。另外, 由疲劳裂纹引起的浸水、浸水所产生的结构应力、甲板上局部结构的屈曲以及随后的逐渐破坏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事故情况下的载荷一般来说是很大的, 是否将结构设计成具备抵抗事故的能力, 需要从经济性和社会影响2个方面综合考虑; 需考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 这就是风险分析的内容。因此, 对VLFS进行风险评估也是十分重要的研究方向。
6) 环境及生态影响
VLFS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环境及生态问题, 包括对周围海洋物理条件的影响、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对海洋和近岸生态的影响以及美观性考虑等。
第六节 中国海洋工程技术装备技术需求前沿
一、 深海油气资源开发平台技术
我国目前勘探水深尚未突破500m,200m以下为联合开发,600m以下尚未涉
及。目前急需作业效率高的深海作业平台,可抵御海面风浪环境的不良影响,可全天候、长时间作业。深海作业的承载及舱容有:3000m水深半潜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船、单柱式平台等。我国深海油气资源向深海起重船、铺管船、载重船、多用途工作船、油船、化学品船和甚至作为深海开发基地的极大型浮动平台提出了广泛而紧迫的要求。
二、 水面平台配套设备技术
半潜式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船、张力腿平台以及单柱式平台等各类水面平台上装有各种功能模块及复杂的动力、机械、化工、液流及电控设备,规格品种多,对技术性能、材料、精度、可靠性寿命及环境适应性的要求十分严格,专利技术多,附加值高,是我国海洋工程装备设计与制造技术中最薄弱的环节。目前急需突破技术,实现关键设备国产化。
三、 水下生产系统(SUBSEA)的设备技术
水下采油生产装备包括水下井口、钻井底盘、采油树及组件、海底管汇或基盘、巨型阀门、增压泵、压缩机、水下输配电系统、湿式插头和流量计等;水下采油生产控制系统包括水面终端控制系统(主控站、水下电源和通信单元、液压动力单元、上部脐带终端和化学药剂罐等)、水下控制系统、脐带和水下分配系统;管线系统包括柔性立管,生产、回接、输气和注水管线。
四、 水下系统的安装于维修技术
水下生产系统的安装难度大,效率低。深海安装与维修作业潜器与工具的国产化极低,而生产系统水下安装施工的费用约占海洋油气田全寿命费用的36%,100m以下生产系统的安装与维修则全部采用租赁方式,每天费用高达10~15万美元。目前急需发展深海设施安装作业技术。 五、 深海空间站技术
世界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深海科学考察主要依赖水面船与各类海洋平台,操纵各类潜器完成。如缆控无人探测器(ROV)、深海拖曳测绘系统(TMS)、无人无缆自制深潜器(AUV)和载人深潜器(HOV)。澡海开发的大量采样、勘探和作业等任务须由携带各种装置、设备和科技人员到达深海复杂环境的各类深海运载器完成。
(1)缆控潜器ROV 该潜器能长时间大功率作业。我国已具备全海域深度ROV研制能力,当今主要任务是提高元器件与材料的国产化率,提高其可靠性,研制并提供功能配套的水下作业工具。
(2)自制式无人潜器AUV 各类大深度、远距离的军民海洋探测、侦察作业采用无人式潜器AUV。自身携带能源,具备相当的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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