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的,经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附表11),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一年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其中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以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互相配合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及年段长提出,经政教(德育)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申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见面。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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