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且在同一学年内经重考,仍有三个以上必修科目所有必修模块学习评价都不合格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予以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高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休学的书面申请(附表7),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疾病证明书、疾病检验报告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以上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出国探亲、出国定居或出国(出境)留学,应向学校出具学生本人的出国签证、护照、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的出国(出境)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或休学手续。办理休学的,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休学的,可保留其学籍一年。学籍保留期满一年后,未能回校就读的,可由家长申请复学后继续办理休学,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含签证、护照、户口簿的复印件等)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生本人的成绩和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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