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附表
11)。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由外省、市、县迁入我市,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我市同一辖区内普通高中之间以及本市不同辖区非同级普通高中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若因特殊原因确须转学的,该生中考成绩必须达到拟接收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并通过学校的转学水平测试,达到接收条件,由转入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入学。
跨省、市、县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 外地高中学生要求转入我市省一级达标高中,必须提供原就读校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原就读学校确系当地省一级达标高中(或重点中学)证明,经测试合格,由转入校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局提交书面报告(附表10),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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