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
事人选择仲裁就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的效力,而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等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来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这也是司法程序对仲裁程序的监督之体现。
三是当事人选择仲裁和诉讼权利自由。裁审分离,就意味着仲裁和司法程序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其一。当然此处还必须以独立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存在为前提,以下将做相关论述。
(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建立
在劳动争议裁审分离的前提下,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的关键就是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中国现行劳动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欠缺应有的独立性,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启动欠缺独立性,裁判机构欠缺独立性,诉讼程序欠缺独立性。独立性缺失的恶果是劳动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不清;劳动争议当事人诉讼选择受限;劳动纠纷处理时间过长;劳动诉讼忽视调解的重要作用。中国劳动诉讼改革的制度取向应是构建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其基本制度内涵是“裁审分离”,劳动诉讼独立于仲裁;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劳动审判庭10。
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属于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但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其特殊性,无论在现有的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11都已经倾向于在法院内部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
参考文献:
1. 《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程序的弊端及应对浅议》
2. 张利锋:《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和重构》,中国劳动咨询
网 http://www.77cn.com.cn/
3. 徐智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法学评论》(双月刊)2003年第6期
4. 韩晓洁:《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现状分析》,《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9月
第3期第22卷
5. 罗燕,陈葵:《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创新问题》,《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3期
6. 冯彦君,董文军:《中国应确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以实现劳动司法的公正
和效率为目标》,《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9月第5期第47卷
10 冯彦君,董文军:《中国应确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以实现劳动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为目标》,《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9月第5期第47卷第104页
11 同上,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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