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赋予消费者更多知情权,能降低食品供给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食品厂商凭借信息优势攫取信息租金的行为,降低供给者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收益。在信息披露制度相对完善的环境中,食品市场的信用激励机制也能有效发挥作用。那些生产高质量的、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厂商能得到较高收益。
2 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 1 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虽然已形成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规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但还没有完整的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市场准入、安全监管等缺乏明确的规定,执法依据不充足、执法主体不明确。而且由于食品安全规制体制不顺,不同部门特别强调本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难以将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权力有机统一,出现了一些法律上的盲区和误区,降低了违规违法者被惩罚的概率,结果是一些生产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有力保护。在法律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对规制者的约束力度不够,有些规制者为被规制者所 俘获 ,降低对被规制者的查处力度,甚至为不法商贩撑起保护伞,这也导致食品安全规制效果大打折扣。
2 2 规制职能分散,不利于规制效果的提高。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规制方面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将 从农田到餐桌 的食物链分为由多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规制。规制职能在多部门之间分割,存在 权限不清 问题,造成政府食品安全规制混乱无力,行政效率低下,规制成本高昂,不利于及时发现并处罚违规违法的食品供给者,最终影响规制效果的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出于部门利益,有利时相互争地盘,而涉及责任时却相互推诿。
2 3 惩戒力度不够,食品供给者违规违法成本较低。由于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多年没有修订而严重滞后,造成目前对食品违法的处罚力度太轻、违法者得不到应有处罚,对违法者难以形成震慑,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规制效果。
2 4 行业协会作用不够。我国的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结构和功能还没有定型。行业协
会挂靠于某些政府部门,导致行业协会独
立性、自主性不够、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
行业协会发育不充分导致协会的作用不
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2 5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增加被规制
者服从安全规制的成本。我国食品安全
标准不统一,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以及企业自定标准等多种标准,检
验检测标准或方法不同、含量限度要求等
有所不同,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之间存在着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
准短缺[4],结果是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甚
至不认可其他部门制定的标准,失去了标
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部门之间要求不
一,依据不同,被规制企业无所适从,大大
增加了被规制的食品供给者服从规制的
成本。
2 6 信息披露相对滞后。目前我国食品
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还没有建立食品安
全总体趋势、监测评估、监督检查、食品安
全事件等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广大消费
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很难准确判断所购
买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市场交
易中难以与供给者平等博弈。这种情况
下,食品供给者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的收益较高。
3 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制度创新的方向
要提高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效果,需要
对现有的社会规制资源进行整合,通过规
制制度的创新形成食品安全规制合力。
3 1 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加大对违法者
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市场经济中的各种政府规制行为也
必须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例如,欧
盟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制定了13类
173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其中包
括31个法令、128个指令和14个决定,建
立了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涵
盖了 从农田到餐桌 的整个食物链,形成
了以 食品安全白皮书 为核心,各种法
律、法令、指令等并存的食品安全法规体
系框架[5]。
要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规制效果,应
通过立法明确规制主体和职责,通过法制
建设强化规制效能;需要建立和完善食品
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的法律体系,并
提高对违规违法者的惩罚力度。
3 2 建立专业、独立的食品安全规制机
构。规制机构的设立是对食品安全进行
有效规制的关键。只有当规制机构具有
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以及行为可预期
性和责权一致性等特征时[6],它才能更好
地履行规制职责、平等保护被规制者和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
监管的实践看,食品安全监管横向配置
的一个明显趋势是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和
独立性,即由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向独
立监管模式转变[7]。所以,要提高我国食
品安全规制的效果,需要改变现有的食品
安全规制体系部门分割、政出多门、多头
管理的局面,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
通过合理划分职能,建立起责权相对集
中、专业性强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建立
和完善食品安全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起
自上而下运转协调、综合有效的食品安全
保障体系。
3 3 加强食品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在
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作用。由于政府规制
机构与食品供给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以
及政府官员的非专业性等原因,单纯的政
府规制显得力不从心。而相对于政府规
制机构而言,行业自律性组织对食品供给
者的了解更为深入,信息不对称程度因此
而大为降低。所以政府规制迫切需要行
业自律性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的配合和
辅助[8]。但同时由于行业自律性组织与
食品供给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其行为必须
符合法律规则和政府规制规则,并接受政
府规制。
3 4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
系。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是食
品安全规制的前提和基础。要提高我国
食品安全规制的效果,应加快食品标准的
制订、修订工作,建立我国统一的食品标
准体系。认真研究有关国际标准状况和
发展趋势,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
准体系,提高对国际通行标准的采标率。
3 5 完善信息服务。针对信息不对称问
题,我国在食品安全规制应制定信息收集
和发布制度,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引导生
产和消费。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建立食
品安全信息发布、公开平台方面的做法。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平台一般
有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的信息发布渠道和
平台;二是非政府组织的信息传递平台;
三是新闻媒体的信息传递平台和渠道[9]。
建立食品市场的信用激励机制,通过建立
信用档案,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厂商和消
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生产高质量产
品的厂商得到奖励,允许其获取一定的
守信奖金 。
总之,要提高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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