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六)属需要抢救的急、危、重症患者,须根据病情进行病史询问和必要的处置,需要时应请相关科室会诊,根据会诊意见做进一步处置。在患者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经科主任同意后,决定是否可以转院,若病情允许转运时,首诊医师必须在写好病历、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及充分的病情交待、途中风险告知、患方家属在病历及知情书上签字同意后方可转院;首诊医师应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七)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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