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五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应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全科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主持人亲自书写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三)对科内讨论后仍未确诊的应及时组织全院会诊,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和病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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