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开发销售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同时,代收购房人按规定应缴的专项维修资金,开具“缴款书”,填写“缴存清册”。
第十一条 开发销售单位在代收购房人专项维修资金的当日内,持“缴存清册”和“缴款书”第一联和第五联到市房管局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同时提供 “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凡未交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管局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且未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于2007年10月31日前全部缴入专项维修资金财政专户,并由代收单位或委托物业服务单位为缴交人开具“缴款书”。
缴存规程为:开发销售单位向市房管局提供全部《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市房管局根据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核实;返回代收单位公示,公示已使用和未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明细,经确认无误后回交市房管局,并出具公示证明;市房管局向代收单位开具代收通知;由代收单位为购房人开具“缴款书”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将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代收单位持“缴款书”第一联和第五联到市房管局报帐。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由市房管局依法追交。
第十五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由开发销售单位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委托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幢建帐,核算到户。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内的余额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每年的12月20日为专项维修资金结息日,由市房管局打印利息清单,明细到户。 第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可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确保资金保值增值,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每年初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专项维修工程预算书,编写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具体监督实施。
专项维修费用按面积分摊到户,从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中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议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具体实施维修前,物业服务企业持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支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工程预算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填写“莱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审批表”到市房管局办理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房管局审核工程预算书,核对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在“莱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用核准书”上签字盖章,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资金拨款手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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